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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摩”之经济学悖论

  广州的摩托车很多、很乱、很不守交通规则。多到大街小巷,几乎每个十字路口摆放有价格档次用途不一的摩托车;快到可以风驰电掣,飘逸潇洒的纵横于人行道与汽车道之间;乱到高速逆向行驶,随意掉头拐弯也非司空见怪。由此,摩托车已经成为交通事故发生次数最高的车种,据数据统计,2005年因摩托车造成的交通事故1600多宗,死亡206人,占全广州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四分之一强。加之飞车抢劫已经成为了广州市民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一时之间“禁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与此同时反对之声也雀跃而起,“禁摩”成为广州、以至于珠江三角洲的焦点问题之一。那么,在不考虑摩托车产业利润或者就业的前提下,“禁摩”到底是增进了社会福利还是降低了社会福利呢?前述问题是否构成“禁摩”的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呢?

  首先,需要明确摩托车是用来干什么的?毫无疑问,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提高人们的行走速度。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摩托车具有灵活、便宜、以及方便等优点。在对一项政策进行福利经济学的分析时所依赖的工具就是弹性。如果一种商品需求的弹性很大,那么禁止这种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损失就会很少;反之,如果一种商品的需求弹性很小,那么禁止所带来的福利损失就会很大,这样就存在黑车这种反制度情况的出现。所以,“禁摩”这个故事中首先要关注的是对“摩托车”服务的需求弹性大小的分析。需求弹性的大小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必需的强度,比如说自来水需求的弹性就很小,因为水是生活的必需品,必需的强度越大,弹性越小;其二、替代品的多少,替代品越多,弹性越大。无可置疑,在现代都市中,快速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了一种必需品,步行从白云区到天河广场来购物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那么,对摩托车服务的需求只能取决于其替代品的多少。替代品来自两个大类,一类是私家车,一类是公共交通。能够买的起私家车的家庭一般是高收入家庭,同时买摩托车的家庭一般是买不起私家车的,这两者之间明显缺乏直接的替代关系。那么剩下的唯一一类替代品就是公共交通系统,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强替代关系。显而易见,住在地铁战附近的家庭完全没有必要为了交通方便而买一个摩托车,除非用摩托车来送货或者其他用途。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禁摩”的福利损失的大小完全依赖于公共交通系统的发达程度。

  那么广州的公共交通系统的情况如何呢?经过了20多年的艰苦努力,广东已经建成了世界一流的高速公路网络,“全球最大的露天停车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但是,市内交通的问题依然积重难返。在鼓励汽车行业发展的前提下,市区立体交通网络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市内交通没有大巴、中巴、小巴之分,车道往往自行车道、人行道、汽车道混乱不清。摩托车的两个天然替代品其实是小巴和自行车。因为在需求摩托车服务的地点一般是较为偏僻,或者弯曲的小巷子里面。在香港和台北的主要干线上都有专用的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可以直接上高架,下地底,甚至在地铁站也有专用的自行车道,可以直接上地铁轻轨。这样就可以将远程的快速与短程的灵便结合起来。周末骑自行车旅游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运动。而在广州,由于路道的混乱,骑自行车多半成为了一种惊险运动,没有高超的技巧不敢上马路。这样市场细分下来,就目前而言摩托车的替代品是很少的。因此,“禁摩”带来的很大的直接福利损失。进一步,由于对摩托车服务需求的刚性,引出了故事的第二个方面,即“禁摩”带来的间接福利损失。

  其次,“禁摩”与抢劫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对摩托车服务的需求是刚性的,因此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种灰色经济——“摩的”。摩的是在的士的高价格与巴士的不灵便之间市场差分的必然结果。因此摩的在城管、交警与治安警察的围堵之下依然强劲的生存着。那政府的“围堵禁罚”的结果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一下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是怎么来回答这个问题的。当潜在的行为者认为PD<U时,他就会选择违法,其中P是违法时被抓并且被罚款的概率,D时罚款的数额,U是违法行为给其带来的收益。由于需求的刚性,在这个公式中“围堵禁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行为者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当罚款越来越高,被抓的可能性越来越高时,剩下的都是那些风险爱好者,违法动机强烈、闯红灯时胆子更大的那群人;这群人将以更快的速度、更超出交通规则之外的方式来降低P赚取他们的生活费用。交通事故的次数随之上升。

  “围堵禁罚”的间接影响又是什么呢?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就是“轻制度,重吏治”。“围堵禁罚”就不是一项制度,而是归属于吏治范畴的一种呈现出阶段性的运动。既然是运动,那就时有时无,时重时缓,完全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而定。那么既然政府时采取这样一种双向博弈的原则,百姓们也就根据政府运动相机行事。在运动的低潮,行为者会形成对P较低的预期,因而较高的收入预期。因此选择购买摩托车并且从事“摩的”这个行业的人就会相应增加。从业人员增加,竞争加剧,收入降低,更多的事故,因此引起了运动的高潮,“围堵禁罚”力度加大。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购买摩托车是一项长期投资,也就成为了沉淀成本(sink cost)。既然政府的“围堵禁罚”降低了收入流,投资失败了。不同于一般商业中的投资失败,对于摩的车主而言,对摩托车的投资就是倾其全家的资产。因此,摩托车的另外一个天然用途——抢劫——随之衍生出来。想象一下,一个歹徒会为了后去抢劫而先买一辆摩托车,或者甚至于为了去抢劫而先学会骑摩托车然后再买一辆摩托车吗?在犯罪的行为分析中,罪犯本身是理性的,依然服从上面贝克尔的公式。只有当其摩的生意破产之后,他才会选择抢劫的道路。因此,犯罪动机是后于摩托车的购买行为。

  最后,以一个相似但不同的案例作为借鉴说明。在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早期,美国视大麻、海洛因为洪水猛兽,不惜采取一切手段来“围堵禁罚”。最后的结果是在黑市海洛因的价格奇高的同时,警费开支也一直居高不下,海洛因的交易依然很火爆。在举国对禁毒问题沮丧不已的时候,经济学家说放松管制或许更加有利于禁毒。其逻辑推导如上,由于毒品的上瘾性,所以需求呈现高度无弹性,严厉的禁毒导致高的离奇的高价格。高零售价格的使得从事毒品交易中间商的利润空间加大,因此,大量黑人青年和社会边缘群体涌入毒品交易这一行业。并且使得毒品交易网络渗透到政府以及司法部门。当然管制放松的时候,竞争导致价格下降,利润空间大幅度缩水。一夜之间,这些黑人青年和社会边缘群体发现从事正常的工作与贩卖毒品的收入相差无几,并且没有风险。所以美国的毒品贩卖网络在90年代中期突然崩溃。

  虽然毒品与摩托车服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商品,但是“禁毒”与“禁摩”之间存在许多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需求弹性较少的商品;其次,从事两种行业的都是社会的边缘群体;最后,两者都与暴力存在某种直接和间接的联系,而这种与暴力的联系不是来自于商品本身的性质,而是来自于从事这两种商品交易的群体与管制之间的冲突。当然,毒品与摩托车服务不同的是前者是给带来负效用的商品而后者是给带来了正效用。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正的效用,完全“禁摩”带来的了更大的福利损失,既失去了摩托车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快捷和实惠,又加重了纳税人的缴税负担,更导致了治安的混乱。

  《史记》载“当帝尧时,鸿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黄河泛滥,洪水滔天,四岳举鲧治水,鲧为人刚毅,采用“壅塞”之法,导致洪水肆意横流,九年无功。后举禹治水,采用“疏导”之法,回归水流本性,正本清源,历十三载,变沼泽为平原,引水灌溉农田,华夏农业始。故称之为“大禹”。四千年过去了,在二十一世纪现代化的城市中,我们又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我们依然在重复同样的教训,我们依然从“壅塞”之法开始,不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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