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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人口自由流动和退出权

  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是制约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最大障碍。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除了给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公平的国民待遇、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外,我认为关键还是能够真正的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农村人口的自由流动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不亚于农民收入的增加。

  表面上,三农问题看是农民税赋过重的问题,但实际上是农民的人身权利缺陷的结果。三农问题除了农民的收入问题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农村民主的缺乏,农民的权利受不到保护。为了解决农村民主的问题,村民自治、普选和农民的工会组织被看作是根本性解决的方法而受到推崇。这里,我所强调的是如果农村人口不能自由流动那么任何解决方法都是先天不足的。

  周其仁老师用局部退出的权利解释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那么如果农村真的是一个村民自治的集体组织,那么如果没有退出权,权利怎么能算是完整的呢。我认为退出权是最后一道保障农民权利的屏障。正像我们不愿意在一个单位工作要换一家单位,不愿意在一所学校当老师可以换一所学校一样,如果没有退出的权利,能想象我们的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保护。退出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们权利不会受到过度的侵犯。在一个组织之内如果发生利益冲突的双方不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某种法律途径解决冲突,那么或者通过暴力来解决或者有一方退出。是的,因为退出权的存在,作为集体的一方就不能任意的侵犯作为个人一方的权利,特别是当多数表决作为一种意志使得少数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我们常常能听到农民抗税的事件,或者村民采取暴力行为反对政府的一些政策措施,因而就有了暴民的说法。但实际上,农民更多的是暴力中的受害者。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动用公安部门拘留、殴打甚至杀害那些在他们眼里“不守法”的农民,经常可见到农民因为求助无门而自杀、自焚等等的报道。当然采取极端方式的毕竟是少数,更多农民使用的方法是上访。但是,上访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利益,相信每个人都是可以想象到的。有的农民上访竞可以数十年如一日上访,如果不是万般无奈,又何以如此呢!

  退出权是作为最后一道屏障而存在的,这个权利虽然很少能用到,但是它却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这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另一方面,人口的自由流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地方竞争力的一种表现。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一种对地方政府的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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