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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之善与私人之善

晚上读到《哈耶克传》第27章 《法、立法与自由》(秋风 译)。
“哈耶克对德恩特里维斯(《自然法》,1951)的观点作了引申,他说,规则涉及到公共之善,因而值得重视。一个人不能要求别人为他的利益而行事,而只能要求他人不伤害自己。公共之善就在于规则——也即法律、习俗和伦理规范。而一个人是不能对他人的私人之善提出要求的,不管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还是通过非强制性的伦理规范。”

什么是私人之善或者善呢?

汪老师在2002年写的讲义中《现代信仰一般》(通论)有提到。“每个人询问“最高的善”的过程,也就是反思(忏悔)人生及其意义的过程”。

《现代信仰一般》(通论)全文如下:
现代信仰一般(通论),9月7日 3:00 for 9月22日
①信仰是纯粹私人的体验;
②只有一个“神”,却以不同方式呈现给不同的个人;
③在神面前,每个人真心所询问的唯一问题是“何谓(为)最高的善”;
④宗教仅仅是信仰的“外在”形式,且在“形式”意义上压抑信仰;
⑤宗教的教义与救世行为仅仅是善与恶的“教科书”(文本),信众从文本学习善与恶;
⑥个人询问“最高的善”的过程,也就是反思(忏悔)人生及其意义的过程,也就是“文本”转化为“实践”的过程;
⑦实践的最高境界称为“无我”;
⑧“对话”,真正心灵之间的交流,是“我”向着“超越的我”转化的唯一方式;
⑨在“无我”的境界,灵魂获得永生。

我沉溺在“自我的泥沼”中已久,因此感触较深的是,一个人不能要求别人为他的利益而行事,而只能要求他人不伤害自己。

就信仰,我们读知道汪老师说过的,“你怎样信仰,就怎样生活”。那也可以说,你的生活暗含了你的信仰。信仰是纯粹私人的体验,但是我们仍然渴望真正心灵之间的交流。

另外,汪老师在2003年的讲义(第十二讲 生存,社会认知与符号交往)里翻译Dr.D.R.Bhandari的文章中( J.N.V. University, Existentialist Perception Of The Human Condition: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Sartre, 20th World Philosophy Conference 1988)还提到了败信(freedom to bad faith and bad faith to the being of consciousness which provides the condition for its own possibility.).
“如果除去我们自由创造的生活,我们的生命将毫无意义。萨特认为,生存昭显它自身,通过焦虑、意志的自由、和对行动的选择。这样,一个人建构自己未来的责任便是在他自己手中,而未来是不确定的,从而他无法摆脱焦虑和绝望。我们永远会在焦虑的阴影下生存;更高的责任带来更高的焦虑。对生命的追求导致关于虚无的警觉,虚无导致对自由的警觉,自由导致信仰败坏,而信仰败坏导致对自身全部可能生活的生存意识。这样,萨特指出,存在主义不是悲观主义,它不打算把我们带到绝望中去,它只是经由痛苦、放弃、和绝望来寻求真正的生活,从而关注作为自由选择的完备形式的人类生存状况。根本性的议题,于是,是寻找生命的本真意义。”

寻求真正的生活原文是“for a genuine life”。我更愿意称为真实的生活。

2002年9月,我头一次来北大听汪老师讲课。回去时,下起了细雨。在出租车里,汪老师悄声说了一句,他们不参与下一轮回。


附:过几日是汪老师的生日。汪老师,祝你生日快乐!

云峰 于锡拉胡同

参见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23&ID=4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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