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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为什么重要?

  
哈耶克为什么重要?

公元1989年——1991年,全球狂潮排击,矗立了半个多世纪的世界性红色帝国轰然崩颓。其时其刻,人们念念有词,其中,有一个名字不时飘荡于那片红色废墟之上。
                                                                     ———— 陈奎德

伟人所表现出来的魅力绝不是在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甚至是红红极一时时向世界所宣誓的那样,在今天他们任以缺席者的名义昭示人们像理性招手。今天,他们坐在缺席者的坐席上,沏上一杯凉茶,对迷茫的人和人类讲述着曾经发生的、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情,对那些自以为是的观念做出判决!诸如泰勒斯,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耶稣,休谟(David Hume)、亚当?斯密(Adam Smith),康德,甚至于近代的尼采,怀特海,福柯,维特根斯坦。现在我准备着要论及一位并没有受到应该重视而实际足矣拯救20世纪的伟大人物人物——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这名字似乎并不陌生!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CH(又译为海耶克,德文: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年5月8日-1992年3月23日)是奥地利出生的英国知名经济学家和社会哲学家。以坚持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反对干预主义、极权主义与社会主义而着称。他被广泛视为是奥地利经济学派最重要的成员之一,他对于经济学、法学、社会哲学、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等诸领域均有突出贡献。诺贝尔受奖委员会将197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他和另一位学者,以“表扬他们在货币政策和商业周期上的开创性研究,以及他们对于经济、社会和制度互动影响的敏锐分析。”在1991年,哈耶克荣获美国“总统自由勋章”,以表扬他“终身的高瞻远瞩”。与哈氏所取得的成就相较,认可和荣誉似乎来的有点晚,但却总算实至名归!

哈耶克与二十世纪

近代大规模的战争开始一直到上个世纪40年代,几乎所有的欧洲学者、政府官员,甚至是广泛的民众,都在思索着:究竟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文明演化的美好许诺和十九世纪伦理与物质的辉煌进步,何以引出了二十世纪如此野蛮的暴力和大规模的战争?

穷追不舍,当人们为“人怎样活着”这样一个苏格拉底式的问题苦思冥想,绞尽脑汁时,昔日的乌托邦和具有普遍的救世情怀的人们相遇。在英国,保守主义开始盛兴,正如阿克顿勋爵说的那样:“世界被赐予的最佳机会被丢失了。因为人们渴望平等,於是自由的希望落了空。”在德国,一些社会精英敏锐的观察到工业革命以来资产阶级的血腥,于是以黑格尔与马克思为标志的集体主义开始逐步扩张。随之,以民主、平等和真理为主题的云烟开始弥漫欧洲,希特勒借助集体主义登台,大搞极权主义;苏联的集体主义更是到了无可附加的地步,虽然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严重脱离了马克思对苦难大众脱离现状的设想。

大难来临,当人们以为借助于近代文明发展的两大成就——知识论的发展与集体主义的普世情怀——这就来自外部的狂轰乱炸(世界性的战争)时,哈耶克却敏锐的观察到了来自人类内部的炸弹——将要颠覆人类的观念!在这个主题下包含的今天看来习以为常的诸如对经济的计划和控制、极权主义、对法治和自由的破坏等议题。为此,哈耶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作为英国的“客人”期间,哈耶克顶着物质上的压力盒精神上的孤独。以此观之,确如1994年,为纪念海耶克的经典著作《通向奴役的道路》发表50周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再版了该书,在其封面上,赫然印着的:
     「近半个世纪前,当海耶克发表《通向奴役的道路》之时,大多数聪明人嗤之以鼻。」罗纳尔德?贝里(Ronald Bailey)如此总结道,「然而,世界错了,海耶克是对的。」

哈氏对于社会主义和极权主义的态度众所周知,不必多谈。依大众所知,对社会主义的批判和否定,哈氏不第一个,却是最为持久和最有成效的一位。仅就此说哈氏重要,或者说就对社会主义的评论重要似乎并不为大众接受。因为再过重要的理论和工具,当被大众掌握,不再稀缺的时候,再谈重要似乎有点耐人乏味!

哈耶克对于社会主义思想的批判和今天那些经历了计划经济低效率,或者是见证苏联社会主义倒台的实证观察者们不同。早在社会主义思潮如日中天的时代里,哈耶克就以制度形成的机理来考察社会主义作为一项制度演化的效率。在哈耶克的著作中,制度经由演化而自发形成。人为对制度设计既没有办法收集制度所需要的信息,也没有办法解决制度演化的激励问题,从而没有办法解决制度的纠错问题,所以对制度设计本身不可行。

纵观哈氏的思想,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不同之处不在有无计划和意识形态,而在于制度本身如何保证自由和法治。就计划而言,资本主义的计划并不比社会主义少,今天广泛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连锁经营,总店对于分店基本上是经过指令性计划而得以实施的。哈耶克在《自由宪章》里一开篇就指出:“自由即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其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coercion)被减少到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 自由“的前提条件在于,个人拥有某些确定的私域,在他的生活环境中,有一些情势是他人不能干涉的。” 哈耶克所信奉的法律理念是以爱德华﹒科克、马休﹒黑尔、大卫﹒休漠、埃德蒙﹒伯克、F﹒C﹒冯﹒萨维尼等人的思想为基石的,认为法律并非是经刻意识设计的产物,而是本身就存在的规则,“……早在人类想到自己能够制定或改变法律之前,法律已然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人们只能是去发现这些规则,而不能改变它们。这些规则才是真正的法律或哈耶克称之为的“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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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续,邮箱:10136donjinpe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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