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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虑用市场力量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今天从4月8日的广西新闻网上获悉, 4月7日,自治区政府在南宁召开奋战3个月确保完成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动员会,针对目前我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现状,为确保今年6月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会议下了铁令: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免职。

    的确,正如写上述报道的那位广西新闻网记者在文章开头所说的那样:如果没有污水处理厂,每日的污水不是排进了河流,就是直接流进了周围的田野河沟,当地居民的健康生存将会受到威胁。自治区政府在会议上所下的“铁令”,对解决目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状况当然是必要的和及时的,但我由此而想到的问题是:既然污水直接排进河流或田野河沟,当地居民的健康生存受到威胁,那正说明“污水处理服务”是有市场需求的。既然有市场需求,为什么不利用市场的力量来满足居民的需求呢?

    要利用市场力量来满足居民的“污水处理服务”需求,需要克服一些特殊的障碍:

    首先,如果一个居民购买了这种服务,使得排入河流田野里的水变得干净了,其他居民也可以免费享受,这是经济学上的所谓“搭便车”,而购买“污水处理服务”的这位仁兄的行为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所谓“正的外部性”了——即其行为使得别人活得了好处但他却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得到补偿。由于污水处理的这两个特性,导致对这种服务的购买者寥寥无几——除非其中一个居民是大户——他拥有良田万顷,否则,他购买这项服务通常是得不偿失——即成本过大而收益不足,因而他是没有积极性购买这种服务的。

    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通过政府来解决。这一途径的本质是所有居民合伙出钱(通常以税收的形式)给政府,然后政府用这笔钱去购买这种“污水处理服务”。然而,这一途径遇到的另一个障碍是政府的监管不足——即付了钱但难以监管人家是否提供了“污水处理服务”。其实监管不足的经济学含义是监管费用过大。换言之,如果监管成本很低,就不会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

    其次,居民或者厂家也会排放污水,他们是不愿意自己进行污水处理后才排放的,即他们会“偷偷排放”。而找出谁是“偷偷排放”者,对政府而言,监管费用也是很大的。

    可见,问题集中在监管费用过大上。那么,采取什么措施可以降低监管费用呢?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竞争可以降低监管费用。这一经济学思想其实可以在古代的电视剧里看得到:聪明的皇帝常常会让大臣们相互争斗,哪一个大臣占据了绝对优势,他就想办法消弱那个大臣的权力。这样,皇帝就不担心某个大臣会害他,因为与那个大臣对立的别的大臣,会把真相告诉皇帝。

    基于这一“竞争可以降低监管费用”的经济学思想,我建议政府在宣布“偷偷排放污水”为非法并确定罚款标准后,把提供污水处理厂以拍卖牌照的形式向私人厂商发放污水处理牌照——拥有此牌照者才有资格进行污水处理,具体实施时,可以视城市大小发放牌照若干张。

    污水处理厂商花钱获得牌照后,必然想办法获取收益:获取收益的唯一办法当然是利用花大价钱换来的污水处理权:首先,它必须先赶快想办法把污水处理厂建设起来——这样一来政府就不用担心污水建设设施的建设滞后了;然后,它得想办法找出“偷偷排放”者,高举政府的“偷偷排放者要罚款”的尚方宝剑,促使违法偷偷排放污水者购买它的污水处理厂所提供的服务。

    另一方面,由于污水处理厂是私营的,而居民或企业又花钱购买了污水处理服务,因此,居民和企业也会有动力监督污水处理厂是否真的提供了污水处理服务。一旦自己感觉受到了污水的侵害,他们自然就积极性向政府举报污水处理厂的不作为。这样,就免除了政府那高昂的监管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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