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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从租的角度看垄断

  怎样去看,决定了看到什么。小说中的福尔摩斯,经常能在案件现场,发现别人所忽略的蛛丝马迹,令他的伙伴华生医生赞叹不已;但福尔摩斯每次都不以为然地解释:“我不是运气好,而是已经推测到那些证据,才去把它们找出来。”

  在反垄断领域,以芝加哥大学“法与经济学”之父戴维德(A. Director)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曾经干脆利落地拆穿了不少广为流传的反垄断谬误。例如,戴维德本人就拆穿了“通过捆绑可以延伸垄断力”的谬误,泰舍尔(L. G. Telser)拆穿了“零售商联守最低售价是限制竞争”的谬误,克莱恩(B. Klein)和阿尔钦(A. Alchian)等则拆穿了“纵向合并是为了实现垄断”的谬误。

   问题是,这群学者的洞见是靠灵机一触而获得的吗?应该不是。要知道,他们都是曾经成群结队、朝夕相处的师徒或伙伴。纯粹的幸运,不可能接二连三地落在同一群人头上。他们之所以取得这些洞见,很可能跟福尔摩斯一样,是从某些更一般的原理和前提出发,预测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才有的放矢地去寻找实证的。

   那么,究竟是哪些原理使得他们思如泉涌呢?我认为其中主要是“租(rent)”的概念。要说明的是,经济学中的“租”,是具有广泛意义、经长年锤炼而得的概念,而并非仅指“租用”和“租金”所代表的含义。据布坎南(J. Buchanan)回忆,在上世纪中叶,“租”是个热门的经济学话题。可惜它今天被漠视了,而在反垄断经济学中为甚。

  事实上,只要准确理解“租”的形成、归属、套现和争夺,就可以建立一套考察垄断的独特视角。同时,只要从上期提到的三大学派(奥地利、芝加哥和弗吉尼亚)来看垄断,也就必定是有意无意地从“租”的角度看垄断。这是说,要确切理解垄断,租的概念是关键。

  租,是由某种特殊经济资源带来的收入。这种资源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其特点是:即使它在市场上炙手可热,其可用量也难以增加(或者说难以用别的资源顶替);而即使它在市场上无人问津,其可用量也难以减少(或者说难以转作别的用途)。

  例如,天赋带来的收入,就是租的一种,它通常被称作“李嘉图租(Ricardian rent)”。一把嗓音,一副身材,一张脸蛋,它们可能平庸无奇,路人不屑一顾;也可能倾国倾城,带来滚滚财源。不管怎样,其“可用量”不变,长成这样,就是这样。明星的巨额收入中,小部分应归功于他和其他人一样付出的努力,而大部分应归功于他独有的“李嘉图租”。

  来点变化。在纽约曼哈顿区的一幢普通楼房,不论出售或出租,由此带来的收入,大部分是其“经济租”。这幢房子之所以值那么多钱,并不在于它是一幢楼房,而是在于它地处曼哈顿。无论曼哈顿区的用房需求多高,该区的房屋面积大致不变。这个区域楼房所享有的“经济租”,则是由于当地生产力水平比别处高而造成的。

  举个更抽象的例子。包括英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其国王都曾经垄断过盐的专卖权。国王即使完全不接触盐的生产、转运和销售,也能靠“恩准”别人从事盐业来获得收益。这收益便是国王独享的“权力租”。它是一份特权,不多也不少,其价值取决于有多少人要吃盐、以及这份特权受到多大程度的维护。

  不管是“李嘉图租(与天赋相关)”、“经济租(与生产相关)”、“权力租(与行政相关)”,还是别的什么名堂的“租”,凡是享有“租”的个人或组织,都是某种程度的垄断者。这是对五花八门的垄断的一般化的处理。只有这样处理,才能给垄断分析一个持平的起点。

  接下来的问题,是“租值”的形成。这是关于租的概念中,最重要、最难明白、即使明白了也最容易忘记的部分。租值的大小,是由最终产品的市价决定的;而最终产品的市价,则是由需求决定的。整个厘定价值量的链条,是以需求为因,价格为果;继而以价格为因,租值为果的。一切商品如是,任何场合如是。

  一场有姚明参加的体育比赛,节目转播中的广告费较贵。一般人以为,这是因为姚明的出场费贵,导致了节目转播权贵,从而导致了节目的广告费贵。然而,从经济学的逻辑看,整个因果链条恰恰相反。是特别多观众喜欢看姚明,才使得商家激烈争夺广告时段,才导致了电视台激烈争夺转播权,才导致了姚明的出场费比别人贵。

  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辞典》中的“租”条目,由阿尔钦执笔。他说:“正因为(在纽约)这块土地从事生产能赚取更高价格,才使这块土地的租值被哄抬到这么高。那些(有本事在这块地方从事生产并赚取更高价格的)人通过高价取得土地后,却往往产生误会,以为他们之所以能够向其顾客索取高价,是由于他们支付了较高的地租。”

  还有人怀疑,问:“药厂花了巨额投资,研制出一种新药,那么新药的售价得定得高,才能收回投资,这不正是科研的租值决定了成品的售价吗?怎么会是相反?”回答是:新药报价再高,最终也得由病人的需求来确保成交。若缺乏需求,那么哪怕新药再有效,药厂都得破产。若投资不论高低,都能成功转嫁到新药的售价上,那药厂就永不亏本了。

  从1933年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J. Robinson)的《非完全竞争经济学》起,到2002年美国法官波斯纳(R. A. Posner)的新版《反垄断法》止,分析垄断行为的经济学框架,都是以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为蓝图的。此蓝图本身没错,但很容易给“点到即止”的读者造成误会,令他们以为反垄断的要旨之一,就是赋予政府权力,让它在“垄断者”与“消费者”之间“公平合理”地瓜分既定的利益。

  在中国,铁路是国家垄断的。春运期间,铁路垄断者的收入可以大增。多数人——包括那些坚决反对行政垄断的人——认为,以行政手段限制火车票的价格、从而限制铁路垄断者的垄断收入,是对垄断的一种有效矫正。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也主张对其他公共事业,包括电力、用水、环卫、乃至教育,都实施限价管制。这种思维背后的逻辑是:垄断的祸害在于垄断者需索过度,而只要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就可以解决问题,使消费者免遭盘剥。

  从租的角度看垄断,上述成见错了,而且错得清楚——由政府来管制垄断,不可能保护消费者利益。这是因为,“垄断租值”永远是由需求强弱决定的,其他因素无法改变租值。就铁路而言,只要政府仍然垄断铁路运输业,那么它就必然享受春运期间的额外租值。只要需求还在,这租值就不消失。不论政府管不管,这种“垄断租”的存在和大小都不受影响,受影响的只是租的实现形式。

  假如没有任何价格管制,那么铁路垄断者就可能提价,从而将其享有的租全部变现;假如存在价格管制,那铁路垄断者便无法将其垄断租全部变现,而只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把车票卖给与他有特殊关系的乘客。这时,部分租值就从钞票形式,转变成诸如人际关系的非钞票形式。

  政府管制垄断的结果,不仅对垄断者不利,对整个社会也不利,因为它不仅扭曲了垄断者套取租值的意愿,而且还迫使需求者将资源耗费在人际关系的竞逐上,造成社会的净浪费。不明白这一点,我们就无法明白,为什么经济学家在反对行政垄断的同时,也反对以价格管制作为对行政垄断和其他垄断的矫正手段。

  再以电信业为例。在中国,电信部门受准入壁垒保护,从而坐拥巨额垄断租值。但是,电信部门受准入壁垒保护是一回事;它如何将其垄断租变现是另一回事。经济学家既反对政府在通信行业设置准入壁垒,但同时也支持电信部门自主提供业务、自主划分市场、自主收取费用。从租的角度看垄断,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

  一个地主,可能把他的土地交给败家子打理,结果丢荒了土地。这是最坏的一种情形,是地主和消费者的双输。好一点,地主虽然维持垄断者的特性,但可以把土地分割,交给几个不同的佃农耕作,对他们论功行赏,那么耕作效率就会提高。只要交易费用够低,不论土地由一个地主拥有,还是有一百个地主拥有,都不影响土地的有效利用。

  同样,这些年中国电信几经分拆和资源调动,实际上就是垄断下的佃农安排。这种安排提高了效率。尽管电信保持了垄断特点,但由于基本没有受到价格管制,其经营主体保持了相对独立,所以在国家垄断的前提下,电信公司之间不仅存在竞争,而且竞争激烈,服务质量于是提高。

  十多年前,深圳邮电局提议发展移动电话,但上级认为成本太高,需求不足,所以只允许深圳自筹资金试行。深圳投石问路,结果供不应求,造成垄断者和消费者双赢。这是说,将“国家垄断电信业”的前提存而不论,垄断者及其属下承包部门,若积极追求兑现租值,就比“只占茅坑”对社会有利得多。让政府管制垄断,而非解除垄断,效果则适得其反。

  再以石油为例。阿拉伯垄断了大量油田,你可以抱怨上天不公;但石油输出国联合起来,以卡特尔形式操纵石油开采量,从而最大程度地兑现其天赋租值,却肯定对全社会有益。这是因为,在石油输出国共谋逐利的同时,全球石油消费的节奏得到了调节,石油在时间上的配置达到了优化。

  从租的角度看垄断,我们首先看到,垄断者注定是要设法将其垄断力的租值兑现的,而他们的成功全赖需求者的钞票认可。令人惊讶的推论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种种行为,包括资源集中、价格联盟、价格歧视、捆绑销售、市场分割等,都是能为垄断者实现租值,即为需求者以钞票认可的行为。

  这是说,反垄断法把目光集中在上述商业行为本身,是看错了重点、打偏了靶子。这便照亮了反垄断研究的第一片累结硕果的沃土:逐条研究被反垄断法禁止的每一种商业操作,解释它们为什么其实都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社会福利的。

  从租的角度看垄断,还能让我们把视线转移到引起这些行为的垄断力的性质上去。既然对租值的追求必然引致“反垄断违法行为”,所以问题不在这些行为本身,而在其起因,那么带来租值的几种垄断力,包括天赋、经济产品、发明专利和行政特权,对社会福利的作用都是同等的吗?

  这提问引向了第二片沃土:解释为什么天赋不论落到谁的头上,都不影响社会福利;解释为什么追求经济产品和发明专利上的垄断,往往会促进社会福利;重要的是,解释为什么追逐行政特权上的垄断,往往会损害社会福利;而在经济学中,“寻租(rent seeking)”一词,则是专指最后这种有害行为的。

  反垄断研究还把反垄断执法作为考察对象,这是第三片沃土了。当立法者并不理解诸多商业行为的效率含义,而反垄断法的条文又含糊不清,反垄断法执法就必然成为竞争者和执法者们“寻租”的乐园。反垄断法的条文越宽泛,执法机关越庞杂,执法权力越大,“反垄断寻租”的破坏力就越大。这是各国在推进反垄断法时,必然遭遇的制度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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