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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捷:自由人如何平等

  周先生准确地指出了罗尔斯“道德平等”论证中的薄弱之处,即我们无法在逻辑上为道德平等提供合法性的证明。有学者干脆表示,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证明人人都有平等的价值。我们唯一可做的,只是全心全意地信奉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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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周保松著

  三联书店 2010年6月第一版 294页,29.00元

  美国古典政治哲学名家阿兰·布鲁姆曾给罗尔斯的《正义论》写过一篇刻薄的书评,在刘小枫教授的建议下,该书评被收入布鲁姆文集《巨人与侏儒》的中译本,作为最后的附录。显然,这篇文章让一些人拍手称快。如唐豪瑟(Werner J. Dannhauser)写“追忆阿兰·布鲁姆”时,就认为他对罗尔斯的辩驳“精彩绝伦”,可人们故意无视这篇檄文。西方学界研讨、辩诘以及批判《正义论》的文集不计其数,可几乎没有哪本严肃对待布鲁姆的那篇文章。

  最庞大的施特劳斯学派在中国,故而布鲁姆的宏文也只有在中国产生反响。比如包利民教授的新作《古典政治哲学史论》名副其实,全部在探讨古典的政治哲学思想,卷末却笔锋一变,模仿柏拉图的对话录,杜撰出个“罗尔斯篇”。包教授以对话录的形式,重写了那篇“正义:约翰·罗尔斯与政治哲学传统”,突出了布鲁姆的暴戾语气和罗尔斯的无辜表情,文笔颇为传神。

  转到文本,但凡认真读过《正义论》的人,都会觉得布鲁姆的批评莫名其妙。比如布鲁姆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既可满足功利主义对最大多数人的关注,却又不忽视个体”。而《正义论》的第一篇就是反对功利主义,反复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与功利主义作对比,以示区别。而大家公认诺齐克对《正义论》的批评最有分量,即指出正义理论对个体的忽视。布鲁姆后文对“原初状态”、“基本善”等概念的理解,也无一不是望文生义,令人对他的道德勇气大为敬佩。

  布鲁姆教授很可能没有读懂《正义论》的第一句话。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此处的“社会制度”蕴含深意。《正义论》整个第二篇即讨论“制度”,罗尔斯后来在《政治自由主义》以及《万民法》的两次转向,也与“制度”分不开。罗尔斯耗费十多年时间苦苦琢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绝非抽象的契约论或者功利主义模型,而是有着现实关照和思想史的依托。罗尔斯与布鲁姆同样真切地热爱卢梭,立足点有所不同罢了。

  周保松先生近作《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在混乱的汉语政治哲学语境下脱颖而出,一举刷新人们对汉语学界研究水平的认识。这本小书真正触及《正义论》的问题,对《正义论》以及相关研究进行了阐发和评述。即便如此,作者在汉语语境下也难免虚耗气力。比如第四章对施特劳斯的辩驳,第七章对康德与全球正义的阐释,全都离开了罗尔斯及《正义论》的主旨,只是为了帮助汉语读者厘清思路。作者若是用英文写作,就不用费这番功夫了。

  周先生开宗明义,承认自己的政治哲学目标是“自由人的平等政治”,不但要自由(liberty),而且要平等(equality)。这两个词说来轻松,论证却极麻烦。罗尔斯《正义论》追求的目标是“正义”(justice),具体而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却不是平等。罗尔斯广泛地应用正义和公平的概念,唯独不愿用平等。尽管从操作来看,平等要比公平乃至正义要直接得多。

  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探究平等的内涵。从权利角度,有政治及公民权利的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性别平等,种族平等,工作机会平等;从资源分配流程,有分配前的平等(个人资源和禀赋的平等),分配中的平等(能力平等、机会平等),分配后的平等(收入平等);但是很显然的一点是,结果上的绝对平等,既不公平也不正义。人的天赋、能力、个人选择不尽相同,如果直接在结果上将所有人拉平,抹杀个人的努力,这就违反了我们最基本的道德直觉。

  而且罗尔斯也表示,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平等起点”的概念,实在大有问题。每个人出生时的家庭环境不一样,父母的社会、经济地位不一样。每个人自一出生起,直到进入劳动力市场,过程中接受的教育和医疗服务都不一样,直接导致所谓“人力资本”的差异。更深一层的问题是,这个社会永远存在运气(经济学家更喜欢说风险和不确定性),都会导致不平等的后果。那么这些运气的作用是否可被接受?

  显然,一部分的运气与社会环境、个人选择有关。比如伊顿公学毕业的中学生,比一般人更有可能进入牛津大学,牛津大学的毕业生比一般人更有可能进入麦肯锡等公司。这个过程自然包含了运气,但运气并非完全外生。我们可以如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如罗默(John Roemer)那样,一步步地追问下去,为什么有的人可以进麦肯锡,可以进牛津大学,可以进伊顿公学,直到可以含着银汤匙来到这个世界?

  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有些骑墙,不如他的批评者诺齐克来得果断。诺齐克认为,个人权利包括财产权是至关重要的东西,绝对不可侵犯。只要无法有力指认财产的最初来源不正当,我们就不得侵犯个人财产乃至个人权利。罗尔斯没有认真对待个人权利,只是提出“差异原则”,用一种契约论的思路来实现公平。即我们立足于现实社会制度,不断地抽象和回溯,设想出一道厚厚的“无知之幕”,过滤掉一切当代社会的知识,站到一个“原初状态”上。在“原初状态”,我们可用两条原则保障正义的实现。第一原则是“自由原则”,不用多说。第二原则是“差异原则”,即社会资源分配的制度,应该倾向于社会中最为不利的人。必须强调的是,第一原则绝对优先于第二原则。

  罗尔斯也承认,为了实现这样一套正义理论,必须要求社会是一个“良序社会”,个体也是具有良好操守的现代公民,他们在道德上平等,并且将此作为共识。事实上,周先生准确地指出了罗尔斯“道德平等”论证中的薄弱之处,即我们无法在逻辑上为道德平等提供合法性的证明。有学者干脆表示,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证明人人都有平等的价值。我们唯一可做的,只是全心全意地信奉这一点。

  而这一点正是布鲁姆等施特劳斯主义者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哲学研究最为鄙夷之处,也使得周先生深深困扰。但是窃以为,在这个问题上,当代政治哲学家早已指明数条可行的进路。虽然进路之间存有分歧,但总体来看,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并不如施特劳斯学派言说的那般耸人听闻。

  第一种是德沃金式的进路,即主张通过拍卖或者讨价还价的方式,以“免于嫉妒”为最终标准,寻求个人都能接受的分配方案。个人的偏好不同,禀赋不同,以“普洛克路斯忒斯铁床”将众人强行平等自然很不妥当。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保护下的自由市场,只要免于“市场失灵”,就能综合每个人的偏好和禀赋,达致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免于嫉妒”的平等分配。这一点,罗尔斯与德沃金都是认同的。

  德沃金与罗尔斯的差异在于,他并不认为披着契约论外衣“作为公平的正义”能够提供一个真正公平的起点。与此同时,他也不赞成马克思主义者不顾个人差异而追求绝对平等起点的主张。在他看来,只需将市场作用进一步上推,用市场手段构建出起点上的“资源平等”,这样也能绕开无知之幕的困难。而德沃金的这种方法,对公民“道德平等”的要求非常之弱。

  第二种是伦理学的进路,也被罗尔斯认作功利主义的进路,即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的“不偏不倚的旁观者”的标准。这个想法,也与杜维明等“普世伦理”倡导者抱有共识的“金规则”殊途同归。正所谓人同此心,每个人的良心都有善端,见人不幸,自会生出恻隐之心,从而改变分配制度,也维持良心不坠。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此想法颇为赞赏,但仍不能接受。他认为,体会他人的苦痛远非那么容易,所需信息往往超出我们想象。有了“无知之幕”便无需这些信息。当然,如果认同斯密这种“不偏不倚的旁观者”的思路,即现代功利主义的进路,也就为“道德平等”找到了基础。

  第三种是阿马蒂亚·森所倡导的“能力主义”的进路。森对印度的发展实践深有体会,诟病罗尔斯、德沃金思考的平等理论,起点太高,只是丰裕社会中的闲思。若真的亲身体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就不会再将精力投入到不切实际的公平幻想。大多数印度人只在追求最基本的、保障生存的能力。有了这些能力,他们才有可能逐步改变自己的生活,不会陷在“贫困陷阱”中难以自拔。

  所以森反对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而主张“能力平等”,至少是基本能力的平等,能吃饱、穿暖,能学习,能工作。这种平等思想,建立在洛克以降的自然法基础上,实在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也算为“道德平等”寻觅到一个基础。

  谈平等,必然涉及自由,这是周先生书中另一主题。而且与平等相比,自由更复杂。周先生在书里没有刻意区分自由主义(liberalism)与古典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似乎还是区分一下为好。罗尔斯被认为是自由主义者(liberal),但绝非哈耶克式古典自由主义,两者在市场和正义等问题上都有明显分歧。哈耶克绝对反对罗尔斯要求的制度安排,甚至反对“社会正义”这样的概念。

  周先生证明,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及其制度安排,很可能不能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一个真正重视自由的自由主义者,不应以自由之名毫无保留地接受市场资本主义。站在自由主义的中立角度,批评右翼的古典自由主义,或有道理,但这同样不能为自己的立场作出有效辩护。

  而且正因为周先生未能站在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立场上,从而忽略了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在经济问题上的关键分歧:风险。我们在谈论“善”的时候,可以用“运气”;现在谈论“平等”,语调悲观,故而“风险”更好。著名伦理学家海萨尼(John Harsanyi)认为,正是在“风险”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出了问题。

  请君设想这样两个情境。其一,你家在上海,也在上海工作,拿一份较低的薪水;其二,你要去北京工作,薪水是上海工作的十倍,但每月必须飞一次北京。应当如何选择?坐飞机存在风险,而且是致命风险,虽然这个风险的概率极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按照“差异原则”,我们在“无知之幕”背后必须优先考虑最不利的情境,故而必定选择在上海工作。显然这与绝大多数人的直觉不符。为了高得多的薪水,绝大多数人愿意承担这微不足道的风险。

  罗尔斯无法驳斥海萨尼的这个例子,颇有些委屈。他说“差异原则”只是针对制度(比如奴隶制与资本主义制度),而非针对具体选择(如在上海工作还是北京工作);他要避免风险对社会最不利人群的伤害,而海萨尼却是说人们利用风险去赚更多的钱。这个分歧寓意深刻,道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与现代资本主义理论根本不同的目的。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自由碰撞在一起。

  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第二篇中就一直在为自由的边界而困扰。他的解决办法是抛出类似康德思路的“等度自由”(equal liberty)概念。有学者认为此处应译为“平等自由”,愚以为还是“等度自由”更准确。自由只有在遇到边界时,才能真正体现出价值,而边界所在,正是我们探究equal的根本目的。

  最后提一下周先生的隽永文字。他的结语“什么是自由主义”,跋“我的哲学之路”,以及随笔集《相遇》,都很动人。他用这些文字印证了一个我坚信不疑的命题:阅读伦理学著作是人一生中的重要经历。

  延伸阅读

  ●《正义论》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 廖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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