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穷人的财产权与“人民的法律”

2004年4月1日,美国著名的自由市场思想库——卡托研究院宣布,将本年度的“弗里德曼推进自由奖”授予秘鲁著名的自由市场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他将获得50万美元的奖金。

德·索托获得本奖,可谓名至实归。他的努力,可能已经并将继续为秘鲁、为不发达国家的穷人创造巨大的财富。他的观点其实很简单:缺乏正式的所有权,是穷国之所以贫穷的根源。国内已经出版了他的一本主要著作《资本的秘密》(王晓冬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253页),详尽了阐述了他的这一思想。

穷人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一穷二白。德·索托在全球多个贫穷国家的农村和城市贫民窟中进行过田野调查,他的结论是:“大多数穷人已经拥有了成功地创造出资本主义所必需的资产。即使是在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里,穷人也有积蓄。”(《资本的秘密》,第5页)农村和城市周围贫民窟里的穷人也有大量物质资产,房屋、生意、小企业。

然而,问题在于,“穷人掌握这些资产的方式有很大缺陷:房屋建造在没有恰当的所有权记录的土地上;公司没有法人地位,没有明确的责任;企业处于金融家和投资者的视野之外。”(第5页)因此,这些资产不能转换成资本,使其可利用的方式非常单一,比如不能成为抵押品;它们的交易范围也很有限,只能局限于熟人之间。这大大地约束了穷人利用他们的资产生产财富的能力。德索托强调的就是这一点:穷国所缺少的不是企业家精神,而是国家对于其所有权的认可,赋予其以合法形式,使之可以进入更为广泛的交易网络。

问题出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上。不发达国家的法律基本上是照搬西方、尤其是欧洲的法律体系,这些适应于高度成熟的市场体制的法律体系,到了市场秩序发育较为落后的地区,存在严重的错位:大量的条文超前了,根本没有用处,人民甚至根本就不能理解;而大量的民间交易方式,又不被法律所承认,没有被纳入到法律规则体系中。于是,法律人为地制造出了大量“非法”活动。

以中国为例,民间社会一直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会”,是一种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并不存在的金融活动形式。江浙一带至今仍然盛行,但在国家的民法、商法和金融法规中,却没有关于它的任何规范。于是,它就被认定为不合法的,属于地下金融,地下钱庄。政府官员本能地对此心怀恐惧,唯一的对策就是打击。

同时,在城市周围,在以传统的户籍制度为核心的正规治理体系之外,也自发形成了一个由外来经商、务工人口组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也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但政府对于这个社群也是本能地忧惧,当然也就不可能承认他们内部所形成的、已经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

而德·索托清楚地指出,民间的这类经济活动,并不是非法的。在这里所看到的,实际上是两种法律——官方的法律与民间的法——之间的冲突。民间社会、外来人口社群的活动没有被纳入到国家的立法中,并不等于这些活动就是非法的。事实上,在当事人和他们的邻居看来,他们的活动完全是合法的:合乎他们自己的习惯法。“权利不一定必须由正规法律决定才能取得合法地位;某一群人强烈地支持某一惯例就足以使这一惯例被提升到相当于正规法律的地位。”(《资本的秘密》,第196页)这些民间的法律,就是人民的法律。根据德·索托的观察,“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正是这种‘法律’规范着大多数公民的资产”。(第199页)

而明智的立法者不应凭空制造自己理想中的法律,而是首先到人民中间,发现人民的法律,用德·索托的话说,就是听听“狗的叫声”。这是他在印尼的一个发现。他在稻田里漫步,不知道各家的地界在什么地方,但是,狗知道,他一踏入主人的地界,那家的狗就会叫起来。因此,政府要确定各人的所有权,就需要去问问狗。狗知道“人民的法律”。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所面临的立法任务,其实就是发现民间的法律,并将其系统化、正规化。美国的繁荣就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基础上:美国的司法、立法部门逐渐地将民间自发形成的有关财产和市场交易的规则予以承认,纳入到正规的法律体系中。

德·索托没有强调的一点是,美国人幸运地拥有一个普通法体系,这个体系能够灵活地适应时代的变化。美国历史上伟大的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话,最精辟地概括了普通法的精神:“法律的本质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同样,香港、新加坡、甚至马来西亚的繁荣,起码跟其普通法制度有密切关系:普通法体系将当地的民事、商事惯例逐渐纳入到法律体系中,从而最清晰地界定了人们的财产权利,为人们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最大的确定性。

德·索托的逻辑是清晰的:要改变穷人的命运,首先得发现、并且承认他们自发地遵守的法律规则,及根据这些规则所确定的种种权利关系,哪怕在时髦的法学家看来,它有点古怪。这是一位经济学家对法律家、立法者和政府的明智忠告。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