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几本译著的书名谈起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在性质和范围上都有很大差别。规制经济学(或管制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在国内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引进阶段。
由W. K. 维斯库斯(W. Kip Viscusi)、J. M. 弗农(John M. Vernon)和小J. E. 哈林顿(Joseph E. Harrington, Jr)合著的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一书(以下简称“维斯库斯一书”),是规制经济学领域的一部重要著作和教科书。该书英文版分别在1992年、1995年和2000年出版第一版、第二版和第三版,又曾多次重印。中译本根据其MIT的第三版,由厦门大学陈甬军教授等译出,并以《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为书名,于2004年1月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从事翻译工作的同行大都有这样的体会,有些书名的翻译就是难点。维斯库斯一书就恰好属于这一类。该书的英文原名为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似乎很容易译成中文,其实不然。这里暂且不谈其中的Regulation应译为“规制”还是“管制”,也不谈Antitrust应译为“反垄断”还是“反托拉斯”,因为虽然二者之间有些不同,但疑义并不大。下面讨论该书几种可能译法的“重要差别”。
第一种可能译法:《规制与反垄断经济学》。关键在于其中的“与”,它既可理解为“规制”(问题)与“反垄断经济学”,也可理解为“规制与反垄断”的经济学,还可理解为“规制与反垄断(关系)”的经济学。
第二种可能译法:《规制经济学与反垄断》。它可能被理解为“规制经济学”与“反垄断(实践),这显然不是该书的本意。
第三种可能译法:《规制和反垄断经济学》。重点在于其中的“和”,它强调的是“规制和反垄断”是一个整体。实际上,由伯吉斯所著的另一本英文同名教科书就被译为《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伯吉斯著,冯金华译,2003),我相信译者冯金华先生在确定是用“与”还是“和”上肯定动了一番脑筋。
第四种就是陈甬军教授的译法:《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我可以理解陈教授的“良苦用心”。因为原书共分三大部分,并且顺序就是反垄断、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但读者切记不要理解成该书是讨论“反垄断(问题)”与“规制经济学”的,二者是一个整体,是一种经济学。该书的确比其他教科书更重视反垄断问题,这也是其重要特点之一,但从该书多处强调“反垄断规制”(Antitrust Regulation)一词看,若把“反垄断”也视为“规制”的一种,那么全书称为“规制经济学”岂不更好?
总之,在我看来,如果追求简洁、准确,干脆就译成《规制经济学》或《管制经济学》也未尝不可。但这就引出了该学科的名称问题。
二、学科名称与代表作
规制经济学(Economics of Regulation),有人亦称管制经济学,我本人更倾向于规制经济学。与此相关的著作可以各有千秋,名称也不必相同,例如,在国外,也有大同小异的《规制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各种称谓。[1][1]下面评介的几部著作也是如此。
第一,卡恩:《规制经济学:原理与制度》(Alfred E. Kahn, 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 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该书可称为规制经济学的经典之作。该书1988年版由MIT首次出版,并由美国著名经济学乔斯考(Paul L. Joeskow)作序。到1998年已七次重印。如书名所示,该书由规制的“经济原理”和“制度问题”两部分构成。作者卡恩教授曾担任美国民用航空规制委员会主席。该书的特点是几乎没用任何数学公式和图表,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很难有他人可与之相比。据我所知,目前国内尚无中译本正式出版。
第二,伯吉斯著,冯金华译的《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也是一本可取的教材,它的特点是深入浅出,比较适合用作本科生入门之作。
第三,史普博著,余晖等译:《管制与市场》也是一本倍受推崇的著作,该书将博弈论方法与规制经济学融为一体,比较适合于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阅读。[2][2]
第四,阿姆斯壮(Mark Armstrong)等人所著的《规制改革:经济分析与英国经验》(Regulatory Reform: Economic Analysis and British Experience)。该书最早出版于1994年,以后差不多每年都再印。该书分析框架的鲜明特点是强调“网运分离”或“网厂分离”情况下的规制问题,对规制经济学创新有所贡献,在国内外涉及规制改革时引证较多。
第五,王俊豪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原理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该书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并于2003年荣获“孙冶方经济学奖”。
以上几部著作都是规制经济学领域的代表作,各有所长。相比之下,维斯库斯一书比较适合作为经济学专业的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教材。这一方面是由于原书写的比较出色,还因为该书翻译的也不错。据说,当初把佛教经典翻译成藏文时,翻译的人一边听讲经一边翻译,或者把一部经听完了,真正理解了,然后再翻译。这样翻译得就很准确。据我所知,陈甬军教授领衔的翻译小组,就是以英文版为教材研究讨论,再开始翻译的。这个经验值得借鉴。[3][3]
而且我还认为,应该将该书列为中国MBA教育的首选教材。具体方案是,改造MBA(特别是EMBA)培养计划中的政治课,用“规制经济学”或“企业、政府与社会”课取而代之。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
三、主要内容与变化趋势
规制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大同小异,基本上都由经济规制(主要指“广义”政府对企业在价格、产量、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决策进行的限制)(维斯库斯,P172)、社会规制(主要指“广义政府”在健康、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规制),和反垄断规制(主要指“广义政府”在企业兼并、串谋、市场集中等方面的限制和豁免)三部分构成,当然不同的著作侧重点会有所不同。维斯库斯一书导论中提到,由于经济规制与社会规制之间的分界线是不明确的,因此用健康、安全和环境规制等更为确切的名称来定义,而不用社会规制的名称。但我认为,经济规制与社会规制的界线是基本清楚的,甚至比经济规制与反垄断规制之间的界线还要清楚,不如将健康、安全和环境等方面规制统称为社会规制。而且实际上,该书附录2A:《美国规制机构预算及职员配备变动趋势》中也是按经济规制与社会规制进行分类的。[4][4]
关于规制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有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经济”与“社会”。规制经济学中所说的“经济”与“社会”,与中国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常说的“经济”与“社会”区别较大。[5][5] 例如,我们经常见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说法,前者错误地是指“企业”效益,后者也错误地指企业外部的“社会”效益。其实,“经济效益”本身也可分为“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只不过范围不同。同理,“社会效益”也可有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之分。规制经济学中所说的“经济规制”绝没有只限企业内部的涵义,而“社会规制”则指的是健康、安全、环境等非经济方面,这两个关键概念强调的都是性质,不是范围。
第二,“狭义政府”与“广义政府”。规制经济学中的“政府”强调的是公共机构,多指“广义政府”。在美国,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例如,在著名的“微软垄断案”中,就是由政府司法部对微软公司提出垄断指控,再由法院进行裁决。中国实行的不是“三权鼎立”的政治体制,但规制经济学所指的广义政府绝不应只是国务院及以下的各级政府,这也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6][6]
第三,“反垄断”与“规制”。如果强调“反垄断”与“规制”的相对独立性,不把“反垄断”视为“规制”,也不称什么“反垄断规制”(Antitrust Regulation),那么维斯库斯一书书名译为《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就再恰当不过了。我自己也曾有这样的理解,即对于非自然垄断,应以反垄断为主,保护竞争;而对于自然垄断,为了获取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经济,可允许垄断格局存在,但要实行有效的规制。这样,如果规制得当,就有可能解决产业组织理论中著名的“两难抉择”(Dilemma)。然而,维斯库斯一书中多次提到“反垄断规制”,即把反垄断视为规制的一种,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在书名中特别强调反垄断。史普博也在其所著《管制与市场》(P801)中指出,从传统角度看,规制和反垄断代表两种对付市场失灵的制度。规制主要是行政手段,通常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反垄断主要是法律手段,旨在鼓励竞争。但后来二者具有汇合的趋势。所以我认为,似乎可以判断,如果把反垄断也视为规制范畴,或者承认反垄断与规制有汇合的趋势,则更加可以确信,把这一学科简称规制经济学有道理的。
第四,“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同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过程类似,规制经济学也有从“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的趋势。在规制经济学的研究体系中,反垄断与狭义规制(主要指经济规制)之间,从初衷上看,反垄断强调市场结构,而规制重视企业行为。如果说反垄断与规制的汇合是一种趋势的话,那么这种汇合则意味着,重心从反垄断向规制的融合。如果再考虑到“社会规制”具有加强趋势的话,“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的迹象就更加明显。
第五,“放松规制”与“加强规制”。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放松规制”(Deregulation)与“加强规制”(Reregulation)并存的现象。但基本趋势是,“经济规制”趋于放松,而“社会规制”趋于加强。对“经济规制”来说,鲍莫尔(W. Baumol)等经济学家提出的“进退无障碍理论”(Contestability Theory)[7][7],和带有网络特征产业中的“厂网分离”或“网运分离”理论[8][8] 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社会规制”来说,人类社会越来越自觉或被迫地重视生活质量,这是导致“社会规制”加强的根本原因。目前看来,这种趋势还会延续下去。
四、相关学科与应用
这里评述一下规制经济学的相关学科,以便了解她在整个经济学体系中的定位。见下图。
图1:规制经济学的“来龙去脉”(图略)
一般认为,经济学基础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不少经济学家也将微观经济学视同为价格理论。微观经济学构成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或者说产业经济学是微观经济学的应用。产业经济学又称产业组织理论,[9][9] 规制经济学是产业经济学或产业组织理论的自然延续。规制经济学又与法律经济学关系密切,[10][10]相互补充。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主要是用产业经济学(或产业组织理论)研究法律问题而形成的一个新学科。
中国历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界在理论探讨、政策论证中都极为关注政企关系、产业政策、诚信建设、政府改革等问题,这些的确都是影响甚至决定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但值得深思的是我们就事论事较多,很少是依据产业组织、规制经济学或法律经济学来进行讨论的。
社会上经常讨论“经济学帝国主义”问题,针对的是经济学家把手伸得太长、太远的现象。但实际上,就某些重大问题而言,经济学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曾在1994年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全国人大又计划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两个法律涉及的都是规制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研究范围。但这两个法律是否应该单独立法?前者应做哪些修改?后者应有哪些主要条款?等等,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
参考文献:
1. W. Kip Viscusi, John M. Vernon and Joseph E. Harrington, Jr, 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 The MIT Press, 2000.
2. W. K. 维斯库斯,J. M. 弗农和小J. E. 哈林顿著,陈甬军等译:《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
3. Alfred E. Kahn, 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 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 The MIT Press. 1998.
4. Mark Armstrong, Simon Cowan and John Vickers, Regulatory Reform: Economic Analysis and British Experience. The MIT Press. 1994.
5. Stephen Martin, Advanced Industrial Economics,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2.
6. Lynne Pepall, Daniel J. Richards and George Norma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Contempo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South-Western. 2002.
7. 小贾尔斯·伯吉斯著,冯金华译:《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
8. 丹尼尔·F·史普博著,余晖等译:《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
9.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原理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商务印书馆,2003年。
10. J·卡布尔主编,于立等译:《产业经济学前沿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
11. 于立、肖兴志:《产业经济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应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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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认为,即使在经济发达国家,规制经济学也尚未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我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无论是该学科的理论基础——产业经济学或产业组织理论,还是相关学科——法律经济学,就是自成体系的规制经济学也都有大量公认的著作和教科书。
[2]上海三联书店独具慧眼,在国内对产业经济学或产业组织不甚了解时就组织翻译并出版了几部经典著作,但似乎遗憾的是,有的译作中个别之处关键词语不够准确。
[3]当然,译文也存在一些与原著不一致或不准确之处。如原文中第一部分:反垄断,起自第3章,而译文却起自第1章。实际上,第1章和第2章属导论或背景介绍性质,不应放入第一部分。又如第3章第1节,本应译为“产业组织分析”,译文却译为“市场组织结构分析”。再有,有些很重要的章后附录和书后索引也没有翻译。另一重要问题是,产业组织和规制经济学,尤其是法律经济学著作中经常出现如“Munn v. Illinois”或“Nebbia v. New York”这样的判例(相当于法律)。一般应译为“A诉B案”或“A诉B判例”,而不是“A对B案”。
[4] 然而,原书并无“2A”字样的表头。
[5]类似的情况还有通常所说的损益平衡分析。有人将其中的成本简单理解为“会计成本”,不包含正常利润,而经济学中所说的“经济成本”是包含正常利润的。在收入函数相同的条件下,根据差别较大的成本计算出的损益平衡点大不相同。按较窄的会计成本概念,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时,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原理则不再成立。
[6]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不赞成“政府规制经济学”的提法,因为容易引起疑义。如果确有必要,可采用“公共规制经济学”的提法。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私人规制经济学”。
[7]“进退无障碍理论”的简单涵义是,只要没有或只存在较小的进入或退出障碍,相关产业既使是完全垄断的,也不会产生严重的垄断弊端。
[8]“网运分离”理论是说,传统上的自然垄断产业其实也存在竞争业务,能够竞争的部分应鼓励竞争,对纯粹垄断部分则要加强规制。
[9]国内的学科目录分几大体系,一是教育部的本科专业目录,二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研究生专业目录,三是国家社科基金专业目录,四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目录。就经济学(以及管理)学科门类而言,这四大目录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有的学科目录过于陈旧。就其中的产业经济学而言,由于历史原因和受原苏联的影响,对产业经济学的内涵曾有过不同的理解,目前已趋于一致,即产业经济学就是产业组织理论。
[10]经常有人将法律经济学称为“法和经济学”,这是由于从国外引入时过于依据字面翻译。不错,法律经济学的英文确为“Law and Economics”,国际著名的英文法律经济学杂志也以此为名,但其主要内容是用经济学为基础研究法律问题,本质上属于经济学。因此我认为,简称法律经济学更为确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