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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就传统中国社会的性质与龙登高、马德斌教授和席天扬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有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和有限政府吗?
——韦森就传统中国社会的性质与龙登高、马德斌教授和席天扬博士的讨论
  
  【韦森按】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龙登高教授,是我国知名的中青年经济史学家。多年来,他在中国市场史,海外华侨经济史、中国土地制度等研究领域做了许多深入和扎实的史学研究,著述和建树甚丰。他还在哈佛大学、剑桥大学等海外多所名校访学。前两天,他又寄来的一篇新作。下面谨把他的最新论文的摘要和最初来信贴在这里,亦把伦敦经济学院马德斌教授和在纽约大学度政治学博士席天扬的来信一块贴出,与网友一块分享,也欢迎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想法和高见的网友批评和参与。


                                                       韦森于2011年5月13日晨于大连


 
  韦森先生道席:


  附件拙文呈上海论坛,请指教。因为受志武、德斌等的启发,也抄送求教。


  本文可从传统中国的案例来观察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但更主要地是对传统中国经济的反思与解释。


  即将成文时,我发现美国学者濮德培(Peter C. Perdue)、墨子刻(T.A.Metzger)、马若孟(Rymon Myers)等关于“东方专制与有限政府”(oriental despotism and limited state)已有讨论,李约瑟更早地提出中华帝国是一个强有力的上层官僚机构建立在广大的政府很少干预的自治乡村基础之上。但缺乏一个解释框架。


  本文则建立了一个立体的解释框架。我觉得对传统经济具有解释力,能够左右相维,前后相贯,可以澄清一些成说与疑惑。


  写完之后,有些沾沾自喜,感触更多。每每读到司马迁的论治国之道“故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释文见第三部分),历史之泪总止不住潸然而下——历代王朝做不到,甚至不愿做的事,后继集权政府却实现了。当然我进行了理性的解释。


  谢谢!


  登高 呈


  发送时间: 2011年5月3日 18:33

   附:              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取向

                                               ——中国民间经济与基层社会的管理传统流变
                                                             龙登高
摘要:在中国传统的民间经济中,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大体上能够自由流动,基层社会呈现自治形态,家族、宗教与结社基本自由,政府和法律认可民间的交易惯例与契约精神,并以藏富于民而不与民争利为取向。各类市镇的兴起亦凸显出民间经济与市场推动城市化进程的作用。王朝对民间与基层的经济自由主义倾向,有效地推动资源配置、经济秩序及社会稳定,使大一统国家在低成本治理的基础之上长期延续。同时,技术条件有限、社会剩余不足也成为历代王朝重税、高压、专制与集权的对冲与约束因素,顺其自然的治国之道亦成为朴素的传统相沿成习。


  比较视野下的考察发现,朴素经济自由主义是中国经济在历史上长期领先世界的重要基础。它始终在与专制集权主义的博弈中消长,但约束条件变动时,它无法抗衡政府权力的膨胀,特别是在强化政府控制的近代潮流中这一传统日渐式微,直至消失于国家治理与学人视野之中。

   关键词:自由主义,政府控制,市场,民间经济,基层社会

 韦森的评论
登高教授道察,

   这两天特忙,今天早晨才能有点时间拜读大作。读过大作中许多观点读后深受启发,但也存在一些困惑,下面就匆匆谈一下几点自己的一点随感和疑惑:


  1, 大作中谈到英国李约瑟提出的“中华帝国是一个强有力的上层官僚机构建立在广大的政府很少干预的自治乡村基础之上”的观点,这一判断显然是对的,但是,我们也反过来要注意到李约瑟和黄仁宇于1974年4月30日在香港大学讲演“中国社会的性质”中的以下判断:“中国回避了这样一个概念,即财产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不是因为中国的哲学家们不能构思出这样一种观念,而是这样的观念本身与2000多年前就已经发挥作用的中国自然环境不相容。中国放弃发展独立的司法,不是因为中国人天生就轻视法律,而是因为在他们的历史中从来就没有形成平等的城邦公民之间以及国王和封建主之间的对峙局面——这种局面需要法官的仲裁”,李和黄还认为,由于中国缺少法律与秩序相对应的公共安全,这妨碍了中国的国内贸易,“商业的风险极高,商业扩张的可能性也严重受到制约”,导致中国的市场交换只能像后来诺思认为的那样是只是“personal exchange”。在这一讲演中,李和黄还认为:中国信贷的不发达(志武教授近几年的研究),“肯定与缺乏严密的商业法是有联系的”。他们还认为,传统中国不可能制定出这种西方模式的法律的:“商业法的实施,需要司法独立,涉及对财产权的绝对承认,这些都与中国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组织原则相反”。当然李约瑟和黄仁宇的这些观点可以找到一些反例,如文景之治,大作中谈到比较多的两宋,甚至在明嘉靖到万历年初期和康乾中期。然而,为什么这些中国历史上的市场和商业贸易的繁荣都“自发”衰落了?这难道不正是证明了李约瑟和黄仁宇的这些判断?


  2, 大作提到美国学者濮德培、马若孟等就“东方专制与有限政府”的判断,对这方面的文献,我近些年没有怎么关注,但是我感觉如果不是这些汉学家们误读了中国历史和中国的社会性质,就是没有真正理解英国大宪章之后西方“宪政民主政制”的实质。由于中国的皇帝(甚至总统和主席)的权力不像英国自由主义文化传统中那样受“上帝”和“人民”两个方面的“约”,他们的权力从法理上看好像是无限的,是高于法律的。但是,正是在这种无限皇权的社会体制中皇帝实际上能真实控制社会的权力并不大。这就在传统中国亦即当代中国社会中出现了一个悖论:因为主权者(the sovereign)权力来源不清,使得拥有最高权力者和政府常常实际上最缺乏控制社会的能力,别说历史上的一些弱势皇帝根本不能控制和指挥自己整个朝廷和社会了,就连晚年的毛泽东又感到是多么无力和处处受制于人?不然他还来个“文革”干什么?故在没有宪政规则下的皇帝和政府的权力看似无限,但实际上由于没有明确地宪政规则来划明主权者的界限,往往是导致最弱政府实际的“权力”的格局,且一个王朝的时间越长,这种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将会越弱。试问:是美国总统的世纪权力大,还是没有现代宪政民主制度国家的总书记和主席的实际权力大?宪政民主政制和有限的政府体制明确划定政府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的权力与实际社会运作中皇帝、政府及其个人能多大程度上掌控社会是completely两个概念,根本不是一回事!单从这一点我认为,濮德培、马若孟这些汉学家和一些政治学家就认为传统中国存在“有限政府”,可能是个莫大的理论误识。


  3, 在大作第三页,有“就契约而言,虽然国家权力强大,但在民事交易领域,人们并不缺乏自由、平等的契约观念”的判断,直率地说,从20世纪80年代中我对这一点就一直存疑。我一直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乃至在传统中国文化中,根本就没有“rights”这个sense,更没有“liberty”这个sense。这导致传统中国的“律”与西方的“Law”,看似一个东西,但实际上或言基本上是不能完全直接对译的两个概念。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中没有“权利”这个概念(我多年来一直使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的权利意识一直是被‘昧蔽’着的”这个提法),说来不是我自己的谬见,只要读一下严复为穆勒(John Mill)的《群己界限论》所做的序,就知道他在晚清时期就是多么强烈地感到这一点了。随信也把我2006年在哈佛访学时所写的一篇随笔(哈佛书简之三)传上,请多多批评指正。这些年,我对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看法基本上没有怎么改变,尽管在哈佛读张晋藩先生的巨著《中国民法史》时使我认识到梁治平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民法的判断有点过于匆忙和草率(后来我较同意田涛的不能用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学概念丈量中国“法律“的判断——这需要我们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也许年底或明年我会回到这个话题上来)。这里的问题是,尽管从近几年的竹简挖掘中我们看到秦汉时期的交易契约的完善形式,由此也可以认为在古代中国不缺乏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官家政府”保护市场交易的“律”和相应的政法不分的社会体制下的司法程序,但是,如果国人的权利意识并没有完全觉醒,或是完全“昧蔽”着的,中国的法律可能正如已故中国著名的法制史学家郑秦的判断那样:中国的“法律的最终含义,就是上管下,官管民。下对上没有监督,民众没有权利。百姓只有守法的义务,下级只有服从上级的职责”。


  4, 大作中提到司马迁与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思想,这一点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注意。我以前也一直认为文景时期西汉朝廷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采取的是黄老之术,无为而治,故一直认为老子《道德经》的思想是主张小政府,少干预的自发社会秩序——这一点连哈耶克都被给蒙蔽了!后来读加拿大卜正民(Timothy Brook)的《纵乐的困惑:明代的商业与文化》,才知道我早先完全误读了老子了,连哈耶克更是!说到底老子不是主张自发市场秩序和商业发展,而是小国寡民(“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自然经济,——这也是朱元璋立国后特别喜欢老子哲学的主要原因。现在看来,老子与司马迁的思想取向和社会主张完全是两回事:司马迁是个伟大的市场主义者,早亚当·斯密近两千年提出了《国富论》的主要思想,老子则完全相反,主张农耕社会的自然经济。


  5, 大作的题目叫“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取向”,我自己初步和粗略的感觉是这个提法也值得进一步推敲。什么是“liberalism”?它在原初意义上讲,或从词源学上考察,它与英文的“liberty”有关。在John Mill的“On Liberty”中,他非常好、且非常清楚地告诉世人:自由即权利,即两个概念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精确地说,在传统英国文化中,自《大宪章》到《权利法案》,在英国社会中真正限制住了王权,人们才真正有自由可言。他的原话是:“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这句话再清楚不过地道出,只有在宪政(君主或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用英国十三世纪伟大的法学家Henry Bracton的说法“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体制下,才有自由,人们才可以有权利(rights)可言。在传统中国社会,根本就没有君王的权力受限的概念和理念,怎么会有“权利”意识?没有权利可言,又何谈“自由”和“经济自由主义”?当然,在传统中国社会不是没有市场的“自发秩序”,传统中国社会任何阶段都有“市场经济的自发成长”——正如你前几年的大著《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所整体描述的那样,但是,正是因为传统中国社会的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乃至保护私人不受官家和朝廷的任意攫夺是“昧蔽着”的,因而当民的“私有财产”(这个概念在传统中国社会的皇帝家天下体制中要大打折扣,这也是台湾著名经济史学家赵冈的主要误识)在遇到来自朝廷和官家攫取和没收时就毫无能力保护(确有官衙保护财产拥有者的财物受不是来自皇帝和官家的他人“侵权”的“律”和司法实践)自己了,导致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只能是起起伏伏,不断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拉拉杂杂谈这么多,随感而发,不一定对,三位教授也不一定同意我的判断。另外,还有一些其他陋见,等月底来上海我们再具体聊吧!


  即颂撰祺!  
          韦森匆匆


  发送时间: 2011-05-05  16:07:26

 龙登高教授的回复

  韦森先生道席: 
  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提出灼见与长篇评论。我们有共同的出发点,但有不同的侧重。

   第一,您所指出的现象与比较视野,都是有一定道理的。这主要是西欧近代转变与创新的结果,当然也有其历史渊源。譬如说英国的产权制度,就是圈地运动之后形成的。

   而中国要源发性地创新出近代制度,从历史轨迹看的确难以实现。这一点我们是相通的。

   第二,我称之为“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当然不是指现代意义上的界定,而且有相当的距离。我想强调的是,这是一种人类的天性,有各种表现形式,但并不意味着中国历史上没有,而是在随后的演进中有不同的走向。

   第三,中国的近代危机,是政府控制被强化的重要推动力,又恰逢世界大潮,如凯恩斯主义与苏联影响。

   第四,中国的根源不在于传统,而在于后来的特殊演变。起码中国传统不排斥普世价值,中国也不存在障碍学习近代制度。台湾、香港也学得很快很好。如果过于强调传统不容于现代,会给当今为政者强调中国特色而排斥普世价值提供借口。那将很危险。

   盼有时间深入讨论。

   登高 敬呈

   2011年5月5日 17:56

    席天扬的评论

 李老师,刚才重新读了龙老师的文章和您的4点评论,很受启发。结合我自己的思考,又有若干意见,不揣浅陋,与您和大家探讨。在我看来,您和龙老师都同意:

   1, 古代中国社会,在传统农耕经济的基础上,其底层和民间制度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在农业生产的方式和租佃合约的选择上没有遵循统一的中央规制,或可看作某种程度上具有自由放任的农业经济特征。

   2, 这种相对自由和灵活的农业经济形态,在生产方式和政治制度上不同于欧洲工业革命以后的工商业经济。而传统中国民间经济的灵活性和租佃关系,并不足以保证或保护民间免受大一统政府的支配。在财产权的确认和分配上,中央政府仍然具有最终的话事权。

   我认为,您二位不尽相同的地方在于:

   3, 民间经济的灵活性和中央政府的最终主导所占的影响孰轻孰重,或者更准确地说,民间经济的灵活性和中央主导,何者更能解释传统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模式?

   4, 底层士农工商在生产经济中所享有的灵活性和契约自由,是否近似等同于或可以类比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权利:财产权或其他法定权利?进一步说,我们能否合理地发现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主义”胚芽?

   这些讨论,当然无法和中国现实的语境分开。我自己有一些延展开去的看法,不一定紧扣龙老师的文章,但略述如下:

   5, 传统的农业社会,和经历了产业革命后的 (近)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在生产和经济形式上迥异。我们对不同时空中的法律、金融、财产权、法定权利、契约自由和权力格局的讨论,或许需要以承认这种不同为前提。万历十五年的中国,是传统农业社会。1700年的英国,处于前工业社会。1848年的法国,具备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绝大部分特征。而今天的中国,是(一种无论何种特殊形态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因此,我认为龙老师主张的古代中国“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和您强调的大一统政府的支配地位,二者在逻辑上可以共存。我们可在一种宽松的意涵上使用“自由主义”,而不是严格限定于19世纪欧洲的liberal parties的那种“自由主义”,更不局限于20世纪罗尔斯的学院派自由主义。正如古典城邦时代的自由,不同于19世纪欧洲和20世纪美国的民主化,公民人权运动中的那些个人权利,“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不必等于现代资本主义语境下的经济自由主义,在逻辑上也是说得通的。

   6, 比较古代中国、产业革命后的欧洲以及当代(目前)中国之间的异同,我感到我们在讨论中所没有予以充分展开的,是政治权力的不平衡,以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斗争在塑造制度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讨论从一种制度向另一种制度的转型当中,很难回避讨论最大的转型成本:握有权力的一方对既有利益者的损害以及利益受损者的抗拒。我认为政府和民间的关系,诚然是基本的一环。但仅仅认定政府-民间的二元关系模式,会把制度变迁的博弈问题公式化和简单化。我没有能力从历史学的角度讨论“东方专制主义”的概念是不是合适。但我怀疑仅仅从“有限政府”和“限制政府权力”出发来讨论问题,会遮蔽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政府不是一个单一个体,政府不是列维坦。政府是由不同的个人和社会团体组成的机构,这些人和团体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分歧,但他们作为统治阶层或精英阶层的又对底层民众保持绝对的优势。权力格局的变迁不总是单向的,对某个统治集团的权力的限制,背后可能是另一个统治集团的崛起和另一种新的社会规制格局。

   在英国“光荣革命”的例子中,正是王室和王室所象征的大地主的衰落,伴随着议会---更精确的说,议会中的辉格党人所代表的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崛起。David Stasavage关于光荣革命之后英国财政变迁的论文 (附件1) ,正是用比较翔实的数据和现代计量工具,来说明英国政府财政能力的提升,是1715年辉格党在议会占据主导以后的事。这背后的故事是,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压倒了旧势力,能够在议会中顺利地推行有助于工商业发展的法案。“it [指公共财政]was only consolidated in 1715, almost three decades later, during a ‘Whig Supremacy’ where a single party established unchecked control over British political institutions.”

   而John Nye在“War, Wine and Taxes”中说的故事是英国如何在产业革命时代通过贸易壁垒和改革税制(有利于资产阶级而对地主不利)来提高征税能力和促进政府的扩能。这些问题实际上又涉及到排他性的产权(比如:有限供给的土地)、外部性和科斯定理的适用性。Acemoglu的那篇Oligarchy versus Democracies 提供了了一个漂亮的理论模型(附件2)。具体举例来说,英国产业革命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基本前提是enclosure。从1750年到1860年,英国各级地方议会通过了5000多个大大小小的enclosure法案,覆盖21%的英国土地,把在无主地和共有地上已经世代耕种的农民赶出去,代之以建设利润更高的农场或工厂。今天我们讨论中国的财产权保护和比如说征地问题,没有办法绕开各个国家的历史和真实的司法实践来谈。比如美国涉及到土地问题,1929年Rockinghan County v. Luten Bridge Co., 2005年最高院关于eminent domain的里程碑式判例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均认定项目发展优先于个人财产。具体的问题应该具体讨论,但无论怎样,如果我们采取同一个标准来比较,比方说英国的历史实践,美国的历史实践和今天中国的实践,恐怕难以作出“英美有产权保护,中国没有产权保护”这样的二元分立。

   7, 李老师强调的宪政—自由—权利之间的环环相扣以及它们的重要性,当然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从政治--经济学角度一个更加深层的问题,或者说我个人觉得我们作为学人应该同时思考的难题在于:宪政何以可能?法治何以可能?说到底,宪法只是一部纸书,为什么统治者愿意遵守宪法和自己制定的法律?如果中国在一夜之间转型,在所有法律和政府架构上照搬美国,那个美国式的政治---经济均衡是否就会在中国实现?实际上这又涉及到Acemoglu讲过,John Nye也讲过的那个问题:给定一套理论上完美的制度,利益集团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工具去绑架这些制度,结果是:这些制度被搁置,或称为腐败的工具,而经济民生发展停滞。John Nye认为菲律宾正是这样的典型。

   学理角度来说,从self-enforcing institutions这个角度来理解和谈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一个马基雅维利式的追问:为什么宪政可以具有约束力?为什么手中有枪的人要服从手中没有枪的人?这个问题以前同李老师讨论过,但我们没有深入展开。这议题本身是当代政治学的核心命题之一,无法绕开它们来谈宪政或民主。以较近的文献说,Barry Weingast发表在《美国政治学评论》的”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James Fearon(2006)的”Self-enforcing Democracy”, Adam Przeworski发表在《公共选择》的”Democracy as Equilibrium”是其中最重要的文献。我今年6月份会在巴黎和Palo Alto的会议上做presentation的自己的陋作“Constitutional Mediation and Political Compromise in Repeated Conflicts”亦是从作为均衡成立的制度这一角度来思考宪政问题。

   最后,可能最重要的,在现实中,“好”制度如何能够被实行?我没有答案,但同意李老师说的底层民众的“权利”和“自由”观念之重要。如果所有人都相信中国宪法中的那些基本权利是真的并遵循之,它们就会是真的。这和法治一样需要时间来确立。一百多年以前,在美国最高院的历史性判例Worcester v. Georgia作出后,Andrew Jackson说了那句著名的(或臭名昭著的)话:John Marshall has made his decision; now let him enforce it! 不论二百年还是三十年,在历史里都只是一瞬。

  又写多了。浪费了大家时间,就此打住。

  祝好  天扬

   2011/5/5 (周四) 22:42

 Dear all: 

   Thanks for including me on this exciting exchange of view points and papers, which I read and followed with great interest. I have only just returned to London from Shanghai. Sorry I am writing in English as I do not type well in Chinese.

   I benefited very much from reading the posts and papers and do not have much to add. But a couple of quick comments. Firstly, I like and am very sympathetic to Prof. Long's view on the relative freedom and flexibility in traditional China. These points are worth emphasizing at time as there is a tendency in the whole "modernization" literature that relegate everything traditionally Chinese simply as "backward". My disagreement (or rather) concern is to mix this type of freedom and flexibility with modern sense of "freedom" as developed in the West. I know prof. Long clarified in subsequent emails but I think the distinction sometimes is less clear than thought and hence could potentially be misleading the way it was phrased in Prof. Long's paper. This is an issue, as you know, I have long had trouble with some of the California School writings where everything West and East is the same.

   I think one important distinction is that "liberties and freedom" as developed in the West, were (or at least started out as) rights or privileges that were carefully guarded and defended by the Western elite class often with coercive power against the rulers. They are the outcome of a negotiation and bargaining or even revolution. In China, elites never had such power to bargain with the rulers or monarchy and the kind of freedom is more like the "sky is high and the emperor is far away" type of freedom. So these two types of freedom lead very different kind of outcome including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as mentioned Prof. Weisen's paper. I attach my own discussion paper comparing Chinese law with British common law in the early modern era. This discussion paper is a chapter in my forthcoming edited book "Law and Long-Term Economic Change, an Eurasian Perspective" with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at http://www.sup.org/book.cgi?id=18522. Sorry about the self-advertising.

    Again thanks for including me in this exciting exchange. I look forward to seeing prof. Long in Beijing in July.

   Best

   Debin


  2011/5/9 (周一)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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