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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兼与薛兆丰谈“

  作者:李华芳               【论文草稿,仅供讨论,请勿引用,所有意见和建议,请发至:lihuafang@gmail.com
   内容摘要:在行政垄断条件下,行政垄断企业涨价在减少排队损失的同时,会增强其行政垄断地位损害市场效率。这种非帕累托改善不能被市场接受,市场会拒斥这种行政强制调价。本文小结了关于行政垄断调价的相关争议,并通过论证行政调价的错误,重申了一个古老而朴实的概念,即只有进行破除行政垄断的制度改革,才能突破上述困境。
   关键词:价格理论 行政垄断 租 制度改革

   1 行政垄断搞涨价的争议
   关于火车票价的争议(李华芳,2011)引出了一些后续的讨论,这些讨论均指向对价格理论的理解。其中的争议点是对“行政垄断企业调高价格以消除排队引起的损失”有不同的看法。薛兆丰(2011a,b,c,d)的总体看法是,即使不改变行政垄断的制度,也一样可以让垄断企业调价来提高由于排队或拥堵引致的损失,以提高效率。本文以“调价论”代指“不改企业行政垄断性质可以调价论”。值得说明的是,尽管名为调价,但相对于行政垄断企业而言,其实仅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涨价。
   薛兆丰(2010)曾以年夜饭为例指出饭店对稀缺的年夜饭桌位会提高价格销售,以此类比火车座位的情况。我的文章中已指出这一看法的不当之处,假定黄牛作为中介被合法化,那么中介就会区分不同车次和路段的火车票,实行不同的定价销售策略,有些可能涨价,有些可能打折销售,而并不只有涨价一条路。好比年夜饭的例子中,有饭店提高年夜饭售价,也有饭店在过年期间关门谢客一样(李华芳,2011)。尽管原来的涨价论观点已经修正到行政垄断企业的“调整价格”策略,但依旧没有吸收我提出的定价主体应该是合法中介,而合法中介来源应当是现有售票中介和将黄牛合法化。根据我的观点,当定价主体不再是行政垄断企业的时候,其定价策略会随市就价,我把我的观点称之为“市价论”以区别于“让行政垄断企业调价”的“调价论”。
   此外,朱海就(2011a,b)则明确指出不改制度的“调价论”是不可取的,不过这一批评一来强调从奥地利学派视角来看行政是不是强制调价,二来是从奥地利学派的演化思想来反对新古典学派的均衡思路。本文以“改制论”来代指“必须改变政府强制打破行政垄断才是放开竞争和形成价格之源”的看法。实际上,苏振华(2007)就从方法论角度批评了薛兆丰在火车票问题研究上的错误,但本文在此将不讨论基于不同方法论的争议。本文认为即便从价格理论角度看,也无法得出“垄断企业涨价能提高效率”的结论。
   2 价格理论快要误传了
   张五常(1999)担心价格理论快要失传了,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数学用得太多了,二是博弈论大行其道。张五常判断如此下去,学生们不再深入研读斯密、马歇尔、费雪等的经典作品,这将使得价格理论的流传越来越困难,最后不免失传的命运。但张五常不曾料到各种各样打着价格理论旗号的经济散文在大陆流传起来,而且声势浩大,价格理论似乎并没有失传,反而兴盛起来了。这里的解释是,张五常大幅度降低了接触和了解价格理论的门槛,为经济学的普及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而对于经济学与数学关系之争议,尽管尚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即数学的使用提高了经济学的门槛,因此如果“过度”使用数学,倒的确有可能是价格理论失传,因为门槛太高而出现无人问津的现象。所以,张五常(1999)认为数学过度使用将使价格理论失传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与此同时,经济散文这种形式也降低了经济学的门槛,《经济学消息报》和《经济学家茶座》这一报一刊的存在,也在不断证实这一点。这增加了价格理论往下传的机会,不过也增加了价格理论被误传的机会。
   张五常(1999)提出的问题是:什么是价格?其给出的定义是:价格是消费者在边际上愿意付出的最高代价。这“边际上愿意付出的最高代价”不仅仅是可见的金钱形式,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努力(张五常,1984)。尽管经济散文的确增加了价格理论传世的机会,但中文语义的模糊性也增加了误传的机会。从张五常对“价格”的定义中,其实是从需求方的角度来看,这与马歇尔均衡的定义存在细微的差异。在火车票价的争议中,所谓调整“价格”到底指的是什么,也并不清晰。在此,我将做出如下区分:一是定价,也就是确定一个名义票价,例如说铁道部应该提高火车票价格,其实际上指的是提高火车票的“票面价”;二是市价,也就是在市面上成交的价格,包括正常渠道和黑市,也就是实际上的“成交价”。张五常定义的“需求方在边际上愿意付出的最高代价”是在“成交价”的意义上才成立的。而在薛兆丰(2010)的相关讨论中,没有区分出这一差异,并且在其他文章中,也没有交代这两种“价”之差异。可能正是因为“价格”一词在薛的论述中被混用,也无意中造成了“价格理论”的误用。
   3 不在点子上的“调价论”
   在李华芳(2011)指出行政垄断调价的问题之后,朱海就(2011a,b)进一步从奥地利学派的观点对“调价论”进行了批评。对调价论的主要质疑是,行政垄断者无法知晓且不可能处理过来市场信息,因此薛兆丰(2010)关于铁道部可以根据市场信息进行火车票调价的建议,是站不住脚的。薛为此做了一些辩护,但这些辩护策略由于混淆了“票面价”与“成交价”,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自由和平等理解有偏差,因此使得辩护误入歧途。
   3.1 不是所有排队,都是定价不贵
   薛兆丰(2010,2011a,2011c)有一串逻辑大跃进,即从“排队”到“拥堵”到“浪费”到“提价”到“效率改善”,这中间要弥补的逻辑缺环很多。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排队现象通过提价,并不一定能挑选出“需求最迫切”的那个人。为什么这么说?不妨以薛(2011a)中提到的道路拥堵为例,薛指出“要是路权是按拥堵费分配的,那么一个躺在救护车里的贫穷孕妇,是否比一个载女儿上芭蕾舞班的富人更愿意支付拥堵费?一群挤公交的上班族,凑起来的钱是否更容易让一个只身去做美容的家庭妇女让路?显然,市场机制为需求更高的穷人提供了随时战胜需求较低的富人的机会,而其他行政管制手法,则只会削弱穷人的这种机会,并巩固那些行政手段丰富的人的优势。”
   其实这种按拥堵费分配说法完全偏离了实际的约束,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北京市2010年的人均收入为50415元。假定贫穷孕妇家庭的全年收入不超过这一标准,并且无存款,而富裕家庭的年收入为500000元。按照拥堵费的建议,只要定价超过每年50415元,贫穷孕妇的需求再怎么迫切,依旧无法“先行”。因此,忽视了具体的收入约束,所谓的能将“需求最迫切的人”挑选出来的建议,是一种无稽之谈。这种不讨论实际约束的例子、类比、比喻,在薛的文章中随处可见,但都未经过精心的讨论和考虑,因而显得漏洞百出。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讨论,重要的是面向约束。事实上,认为“排队”就是“拥堵”因而就有“浪费”的观点,同样是没有考虑具体的约束条件所致。让我举一个有具体约束条件的例子来回应这一点。2009年到2010年,上海浦东芳华路的邮局在早晨开门之前,总是有老年人排队。根据初步观察,这些老年人居住于附近小区,因为经常有熟面孔不断出现。按照薛的解释是因为邮局服务定价低了所致,邮局应该提高价格以减少排队出现的拥堵现象。不过如果这样解释,实际上是完全脱离了真实世界。
   芳华路邮局排队的例子中,很多老人根本不是来享受邮局服务的,而是来陪有些需要邮局服务的老人聊天的。排队先后并不是因为谁出价更高,需求更为迫切,仅仅是因为某人起得比较早而已。在这里,由于排队本身作为一个社交活动,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低价现象。所以将所有排队做一个都是拥堵并且造成浪费的判断,是站不住脚的。关于排队作为社会系统的理论,可以参考哈佛大学Leo Mann(1969)以及Schmitt等人(1992)的验证。这一例子本身与价格理论的讨论关联不大,放在这里是要提醒一下,不要将所有的排队现象都当成所谓的拥堵浪费,真实世界需要细查约束条件。
   3.2 市场规律起作用,交易主体有不同
   薛兆丰为“调价论”辩护的另一个论证方式是采用不恰当的类比。例如在薛兆丰(2011b)中,薛指出火车票价问题和战俘营经济学问题是一样的,经济规律不会因为变换一下场景就不起作用。但这一类比其实是完全不成立的。理由在于战俘营经济学讨论的并不是行政垄断者与一般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而是战俘之间的交易,例如以香烟作为通货等。如果这一类比要勉强成立,大概需要讨论的是战俘与长官之间的交易。实际上Radford(1945)的确提到了这一点,例如商店实际上是受战俘营管理者的背后支持,能差别对待战俘营内外的商品价格。这就相当于铁道部给内部以及关系户的价格与卖给普通消费者的价格不同。普通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就是黑市交易或者所谓的黄牛。
   其实仔细阅读战俘营经济学(Radford,1945)就不难发现其所讨论的是战俘之间的交易,即交易主体是平等的,而不是讨论战俘营管理者与战俘之间关系,比如那些高级军官与战俘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交易。在火车票讨论中,没有人否认黑市交易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的有效性(李华芳,2011)。正如战俘营中也有交易一样,火车票同样存在以黄牛为中介的黑市,这或是可以谨慎类比的情况。但战俘营经济学这篇文章的道理是断然不能用来支持铁道部与一般购票者之间也是平等交易的。Radford的文章写在那里,有不同的解读是好事,但扭曲使用就不太好了。
   实际上,在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入门教材中,都预设了价格机制其作用的一些前提,例如交易主体是平等自由不受强迫的。这当然离真实世界的情况很远,实际上几乎没有一桩交易是完全平等的主体。因此需要法律这一第三方来保护交易双方,使得在第三方执行的时候,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战俘营中,这一强制第三方并不是法律,而是高级长官。在另外一些特殊情况下,黑社会老大也会充当一个第三方(Levitt & Venkatesh,2000)。但如果是地位极为不平等的双方,例如铁道部和普通购票者,生搬硬套平等交易双方是没有意义的,也无法说明问题。而用战俘营经济学的例子也是搞错了方向,不能用于解释火车票问题中的双方。
   薛兆丰(2011b)进一步说:“没有人会说战俘营里的市场条件是完美的,但市场恰恰是在不完美、甚至是极度扭曲的世界里起作用!在当年的集中营里,如果有人站出来反对面包在礼拜二晚上涨价,并提出根本的办法是结束战争,那各位是否觉得他扯得太远了?”我认为薛这种故意制造二元极化,并下意识降低根本问题重要性的观点,的确是扯得太远了。承认战俘营中的经济学和结束战争并没有矛盾之处,而且结束战争的确是让市场运行更有效率的办法,和平环境对经济繁荣的重要性不用多说。非要以战俘营中有经济规律就刻意降低根本目标重要性,那是不仅居心叵测,而且实在大错特错。纳粹德国也有市场,总不见得说其中也有经济规律,就不提出根本办法是终结纳粹统治吧。我个人不仅反感这种扯得太远的类比论证,更反感这种莫名其妙的二元极化。
   3.3 不是公营私营差异,而是行政垄断与否
   为了协调之前的论述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薛(2011d)做出了进一步解释,认为如果调价行为是朝私营企业改进的方向,公营企业也可以调价。从来没有人反对过这一点,反对意见(朱海就2011a,b;李华芳,2011)都是指向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企业与国有企业(公营企业)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论证国有企业采用了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和调价合理性,与行政垄断企业调价不合理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薛(2011d)的错误和战俘营经济学案例的误用和扭曲,如出一辙。在已经清晰界定了讨论行政垄断企业调价是不是有效之后,通过不当类比论证其他方式的合理性,是无法证明“调价论”的合理性的。
   薛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论述中的类比误用,我曾多次指出,在真实世界的经济学中,类比是需要非常谨慎的。因为每一个例子所遇到的约束条件完全不同,故而不可拿来简单类比。薛的写作中没能注意这一点,故而也未能就“行政垄断企业调价”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做出详细和令人信服的论证。
   那么为什么行政垄断企业调价与国有企业调价不能同日而语呢?薛(2011d)实际上暗含了国有企业向私人学习调价这一点,我认为在经营管理上,每一个企业都有不同的“长处”,尤其是企业家才能分布不同,国企向私企学习,自然有可能提高效率。但这与之前的讨论关系不大。因为对于行政垄断企业来说,问题的焦点是比较“通过调价减少的所谓排队损失”与“通过调价获得的垄断地位增强进而造成的对市场的损害”两者之间的大小,没有实证,就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认为行政垄断企业调价就能提高效率。
   并且“调价论”在逻辑上也很难成立。理由是行政垄断企业为维持垄断利益以及相应寻租以获得进一步的行政垄断地位,总是倾向于垄断市场,而不是采用更接近市场的调价行为。也就是说,在行政垄断情况下,供给者是唯一的,而买者人数众多,是竞争性的。这种情况下,买家只能作为价格的接受者。而行政垄断企业却可以通过控制产品价格或调整产量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在火车票的案例中,李华芳(2011)的分析已经表明,对于理性的铁道部而言,控制目前的火车票价格,并且固定现有的火车票供给量,是铁道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结果,也是其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在技术更新之前,其他形式的调整将会打破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均衡,而减少其收益。而技术更新则会打破原有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行政垄断企业会定出新的价格与产量。而在当前的约束条件下,呼吁行政垄断企业涨价,显然是认为行政垄断企业没有做出理性决策,因此“调价论”是十分不理性的。
   这意味着铁道部管制目前的价格和产量,是其利润最大化的结果。以往的论证聚焦在需求方一面(薛兆丰,2010;李华芳,2011),但未细查供给方这一头。对于“理性的”行政垄断企业而言,若存在有利可图的调价空间,必然会选择调价。也即是说,通盘考虑了维稳、安全性、运力、以及其他约束条件后,如果不存在创新突破原有的均衡,那么对于铁道部而言,管制目前的火车票价格和产量就是利润最大化的考虑。调价论的错误在于没有考虑约束条件,认为铁道部会为社会的“租值耗散”去做出调整,而忽略了铁道部根本不可能遵循“调价论”者提出的所谓建议。调价论者错误高估了自己的理性程度,并且低估了行政垄断企业不是理性的。我认为这种在同一门学问和论述中,一面高估自己的理性程度,一面低估行政垄断企业的理性程度,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
   本节讨论澄清的问题是:一来行政垄断性企业向私人企业的学习行为没有问题(调价不在其列),但与推动破除行政垄断并无任何矛盾之处,且后者是更为根本性的问题;二来低估行政垄断企业的理性程度并高估调价论者自身的理性程度,在同一种论述中是相互矛盾的。
   4 永远从租的角度看垄断
   这一节的标题是借用薛兆丰(2008a)的《商业无边界:反垄断法的经济学革命》第二章的同名标题,这一提醒我认为不管是对薛自己,还是对于其他的研究者,都是有用的。而我认为薛在火车票问题上的前后不一致,以及其后辩护的误入歧途,主要是未能贯彻其在反垄断研究上的逻辑所致(薛兆丰,2008b)。薛(2008a)指出:“从租的角度理解垄断,将是卓有成效的;人们对各种最终产品的需求,导致了租的形成;享有租,就是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力;而租值的大小,或者说垄断力的强弱,是全人类共同的逐利行为造就的”。
   正是根据这一观点,在反垄断的相关讨论中,薛(2008b)提出要采用一个相对合理的反垄断视角。而有一点不管是奥地利学派、芝加哥学派还是弗吉尼亚学派都是承认的,由政府管制垄断对消费者并无好处。薛兆丰(2008a,2010)提出只要政府管制行政垄断企业的价格,垄断者就无法变现其全部垄断租值,就会向有特殊关系者输送租值,在这个过程中造成租值耗散。这一洞见实际上来自张五常(2002)关于租值耗散的相关论述,不过薛没有注意到张对租值耗散只发生在边际上的定义。而且有意思的是,张五常(2002)针对“租值耗散”提出的解决之道是并不包括“调价论”。实际上,正是因为行政垄断特权界定不清楚,才是“行政垄断租”存在的根本原因。周其仁(2001)对中国电信业的分析也表明破除垄断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才是关键,而不是所谓“调价论”。因为调价的后果不明,即便进行调价,由此带来的垄断租值变现只会增强行政垄断的地位,进而阻碍破除行政垄断的根本目标的实现。而且租值已在,正如张五常(2002)所言,分析中“如果有应该消散但没有消散的租值存在的分析,一定错”。调价论的背后逻辑恰是违反“租值消散情况下行政垄断企业的理性选择”这一对的分析。
   让我进一步引入杨小凯和张永生(2003)对超边际选择的分析,因为租值耗散发生在边际上,而不是边际内。让我作扼要说明,之前的“调价论”者所持的观点都是边际决策,而非超边际决策。简单来说,就是这些调价论者并不考虑“目标的选择”,而是在目标既定情况下(减少排队)做出边际上最优的选择,但提出的建议却依旧不一定符合边际最优的情况。进一步的,减少排队的目标在经济学对目标选择的分析中,并不是最重要的目标。杨小凯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超边际分析是“女怕嫁错郎”。调价论者的所有分析都是集中在老公既定情形下如何激励老公的问题,但这一分析的错误在于没有看到经济学对选择老公的分析是更为关键和要紧的。正如前文论述北京堵车案例中所言,只要拥堵费价格提高到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以上,就无法甄别谁是更有效的需求者。而你即便是选择一个老公不断激励他使得老公的效率极高,收入极大化,也可能无法在选择上与邓文迪选默多克相比较。调价论恰就是未考虑超边际分析或者说“目标选择”所造成的误解。
   5 小结:不可摧眉折腰事权贵
   对于行政垄断企业的改革,选择对的目标和方向的重要性,要远胜过边际上的选择。在错误的方向上,例如变现租值以增强垄断企业地位,尽管可以分析哪一种手段能最优帮助行政垄断企业变现其租值,但其只会帮助行政垄断企业巩固地位,形成对市场的损害,造成阻碍改革的后果。并且在事实上有意无意的支持了权贵特权,而不鼓励市场竞争。尽管调价论的意图可能在于让行政垄断企业向私营企业那样调价,但正如李华芳(2011)和上述分析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不仅是因为意图上不可能,而且是因为实际上不可行。而其他方面可以学习的,包括技术革新和管理制度的创新,则没有在涨价论的讨论之类。
   让我们再回到朱海就(2011b)提出的制度调整上来,不难发现,这一制度调整与目标选择的相似性。不过由于双方是基于不同的前提来进行论证,采用的方法也很不同。因此两者又有差异。从奥地利学派的企业家精神和演化思想来看制度改革非常重要,也有待进一步探索。但即便是从价格理论出发,本文的分析也表明“调价论”的不当之处。更进一步的,从价格理论的基础出发推导的制度改革,一样可以得出不断界定产权的方向,而不是调价论。
   中国改革的成功经验中除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至少还有另一条是不断推进产权改革,但却没有行政垄断企业搞涨价这一条。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分拆才带来了商业竞争和经济繁荣,这一市场化改革的经验通过承包制,通过国企改制缓慢进行。从来没有人认为这样的改革是容易的事情,不管是电信业的改革(周其仁,2001),还是农地制度的改革,都是如此(周其仁,2004,2010)。认为可以一手让行政垄断企业“按市价调整”,一手推进破除行政垄断的改革,难以回避本文提出的“调价导致租值变现后增强垄断地位阻碍改革”的质疑。
   改革如果仅仅是意味着改变,那么不能否认增强权贵的特权地位,维护其租值变现的权力,同样也是一种改变。但这种摧眉折腰事权贵的改变与市场化改革相对,不仅逻辑上背离价格理论,而且目标选择上也与市场化南辕北辙。价格理论具有强大的分析和解释能力(张五常,2002;周其仁,2010),但推不出“行政垄断企业调价论”,只能导出产权改革的结论。中国改革的经验反复证实的就是这个简单的道理,界定产权,破除行政垄断,引入竞争,又何须“调价论”苦口婆心、煞费心思、摧眉折腰事权贵呢?
   (2011年5月,极度不完善版本,仅供讨论。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lihuafang@gmail.com
   参考文献:
   李华芳,2011,载不动许多愁:春运火车票的经济学,《经济学家茶座》即将刊出,原文可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275b420100nzlv.html
   苏振华,2007,无知无畏的薛兆丰,http://www.ampoc.org/Info/Article2743.html
   薛兆丰,2008a,《商业无边界:反垄断法的经济学革命》,法律出版社。
   ——,2010,排队经济学,http://paiduijingjixue.com/
   ——,2011a,论堵,《经济观察报》,2011年1月10日。
   ——,2011b,经济规律不分疆界,《经济观察报》,2011年1月31日。
   ——,2011c,短缺商品应该如何分配,《经济观察报》,2011年2月21日。
   ——,2011d,公营与私营的异同,《经济观察报》,2011年5月16日。
   杨小凯,张永生,2003, 《新兴古典经济学与超边际分析》,社科文献出版社,第一章。
   朱海就,2011a,什么才是社会效率的改善,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8dd11b0100pf5f.html
   ——,2011b,价格调整,合约调整与制度调整,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8dd11b0100ulmh.html
   周其仁,2001,《数网竞争:中国电信业的开放和改革》,三联书店。
   ——,200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中国做对了什么:回望改革,面对未来》,北京大学出版社。
   张五常,1984,《“张五常论衡”集》,香港:信报出版社。
   ——,1999,价格理论快要失传了,http://www.ksyss.edu.hk/~kwng/s_cheung_articles/maiju/jiagelilun.html
   ——,2002,经济解释(卷三),香港:花千树出版社。
   Bernd H. Schmitt, Laurette Dubé,France Leclerc, 1992,Intrusions into waiting lines: Does the queue constitute a social system?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Vol. 63, No.5, (Nov.),806-815.
   R. A. Radford,1945, The Economic Organisation of a P.O.W. Camp. Economica, New Series, Vol. 12, No. 48, (Nov.), 189-201.
   Leo Mann, 1969, Queue Culture: The Waiting Line as a Social System,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75, No. 3 (Nov.), 340-354.
   Steven Levitt, Sudhir Venkatesh, 2000,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A Drug-selling Gang's Finance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115, (Aug.), 755-789.
   Zhaofeng Xue, 2008b, On Reasonable Antitrust Concern, PHD Dissertation,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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