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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本来是物权法草案第七章的内容。因为它特别重要,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创新型国家的形成,所以特别把它提出来作为初始产权界定理论的一部分。

  从物权法草案第八十八条到第九十七条看,物权法所说的相邻关系,只有不动产的相邻,这显然是狭义的相邻关系。本文准备讨论的是广义的相邻关系。相邻起源于划分,没有划分就没有相邻。因此说要界定相邻的概念就必须用划分的概念。而划分的概念又不能少空集的概念,集合的概念和补集的概念。给定一个集合也就是界定一个集合。当一个集合被界定时,该集合与它的补集构成一个划分,同时该集合与它的补集构成一个相邻关系。一个集合与它的补集的边界是空集,且是闭空集。这是初次划分条件下的相邻关系。它首先表现的是:是——非关系。其次,又因为一个集合与它的补集同时存在,同时不存在。所以,这相邻关系又是:是——是关系;和非——非关系。是——是关系,用通常的语言来说就是相邻双方相互承认、相互肯定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非——非关系,用通常的语言来说就是相邻双方互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是——非关系就是一方消灭另一方,另一方不能消灭一方。相互肯定的关系刚好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相对应;相互否定的关系刚好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任何事物都有灭亡的时候相对应。从《对郎咸平发起的学术争论的总结》中我们已经知道:相互肯定的关系是一种自然法的合法性原则,相互否定的关系也是一种自然法的合法性原则。基于这两种合法性原则,我们给出处理相邻关系的两个原则:一是公平合理原则;二是合理侵犯原则。这两个原则互为边界条件。前一个条件以后一个条件为边界,后一个条件以前一个条件为边界。缺一不可。没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没有和谐社会和谐世界。没有合理侵犯原则就没有创新型国家的形成。这里的合理侵犯原则是指合乎公理的侵犯原则,而不是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侵犯的原则。也就是说被侵犯的一方也承认是公理的原则。侵犯以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为边界。超越了这个边界就是自然法合法性原则的单独使用。两条自然法的合法性原则单独使用其中的一条:相互否定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谁消灭谁都是合法的。

  再次划分的概念构成再次相邻的关系。它与初次划分后的相邻关系的区别只是边界不一定是闭集,但边界同样是空集。如果不是空集就不相邻了。农民的承包地之间的相邻关系就是再次划分条件下的相邻关系。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农民的地界不一定能形成一个闭区间。但是坟地与农民的地界很可能形成闭区间。初次划分条件下的相邻关系的原则适用于再次划分条件下的相邻关系,不再多说。

  法学界提出的轻微侵犯原则不能使用,因为一旦使用这一原则就要有判断轻微与不轻微的标准。这轻微与不轻微的标准制定权应当归谁所有?归被侵犯者的一方?归侵犯者一方?归法官所有?显然都不能有标准的制定权。如果归法官所有,法官就会上下其手捞取好处,法律就不再是公民之间的契约,而是法官的意志了。我的财产与比尔·盖茨的财产相比微不足道,要是比尔·盖茨把我的财产全部抢走,法官会不会说,这是轻微侵犯。活该!现在的一角钱,掉在大街上,基本上不会有人捡了,要是我用黑客手段,从每一个银行账户上转移一角钱。如何?网络服务商以分钟计费,如果每一个用户每打一次电话平均多收20秒费用的话,一年下来,网络服务商就有数以亿计的收益!网络服务商不经电话用户同意就为用户提供天气预报服务,如果不回复,明确拒绝服务的话,视为默认接受。如果以此为由向每个用户收取两元钱每月的话,网络服务商又有一个发财之路。再举一个真实的例子:我养鸡,有鸡粪,鸡粪是不太值钱的,卖的话也就是三十多元钱一立方。通常我是不卖的,自己承包地里用。平时要是有人打个招呼要鸡粪,我就让他随便拉,不要钱,白送。可是偏偏就有人不打招呼偷我的鸡粪。我气不过,就让妻子骂街,这样偷粪的人承认了事实,并为自己辩护说:鸡粪不值钱,谁用一点,上个菜园,上个树可以,上地不可以。他一个不值钱论,把我对鸡粪的所有权变成了他的所有权。他用他的解释权为他的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他在制定可以和不可以的标准。这和法学界所说的轻微侵犯原则如出一辙。当轻微侵犯原则合呼公理时,它与合理侵犯原则相一致,当轻微侵犯原则不合呼公理时,它与合理侵犯原则不一致。因此说,我们要用合理侵犯原则代替轻微侵犯原则。

  制度经济学对相邻关系的认识,远比法学深入。科斯对无线电频率的分析其实讲的就是频率的相邻关系。他的分析让所有的经济学家耳目一新。蜜蜂与花的例子充满诗情画意。道路与地产的关系已经成为经典。相互损害的案例让无数经济学家着迷。现在我们对于是——是关系的相邻不作太多的分析,因为这种相邻关系容易处理,交易费用不大。我们着重解决是——非关系下的相邻问题和非——非关系下的相邻问题。

  还让我们从实例入手:先看两个鸡场的相邻关系,我是郭桥村人。我的鸡场在郭桥。郭桥南面三里多路有一个陈庄,有一个叫陈心亮的也养鸡。这样我们两个就形成了相邻关系。2006年10月1日上午,我到陈庄卖鸡蛋。他不准我卖,并打了我几捶,警告我说: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打我。我没有还手,打110电话报警,接电话的人叫我自己向派出所打电话找人,我不知道派出所的电话,就直接去了派出所,到那以后发现派出所在唱空城计,只有一个没穿警服的人在值班室,一问三不知。我只好回家了。10月20日,我又去陈庄卖鸡蛋,这次我带了一把斧头,以便正当防卫。这一回他没有打我,而是把我车子的气放了。他妻子的爷爷知道后,又重新给我充了气,劝我回家了。我又忍了。人们常说: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今后我肯定还是要去陈庄卖鸡蛋的。如果发生了暴力冲突,那就是一场小规模的鸦片战争。陈心亮的心态和满清政府的心态是一样的心态。他认为陈庄是他的陈庄。我没有在他的陈庄卖鸡蛋的权利。在这样的产权界定下,他不仅剥夺了我的交换和不交换的权利,而且剥夺了陈庄村民的交换和不交换的权利。就象满清政府在剥夺外国人的交换和不交换权的同时也剥夺了中国人的交换和不交换权一样。陈心亮这样问我:你在我鸡场门口卖鸡蛋,我到你鸡场门口卖鸡蛋,你气不气?我是这样回答的:是的,我到陈庄卖鸡蛋,你不高兴,是因为我抢占了你的市场份额。你到我郭桥卖鸡蛋,也会抢占我的市场份额,我也会不高兴。但是,不高兴归不高兴,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就算我有再大的气,也得忍气吞声!因为你有在郭桥卖鸡蛋的权利。反过来说也是一样。你有在郭桥卖鸡蛋的权利;我有在陈庄卖鸡蛋的权利;陈庄村民有和你交换和不交换的权利,也有和我交换和不交换的权利;郭桥村民也同样。陈庄村民的权利,因我的进入而扩大;郭桥村民的权利,因你的进入而扩大。在这样的关系中,你和我的地位是平等的;陈庄村民和郭桥村民的地位也是平等的。这是合理侵犯原则下的相邻关系。它以相互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交换和不交换权为前提,也就是以公平合理为前提。陈心亮说:我不去你郭桥卖鸡蛋,你也不能来我陈庄卖鸡蛋。在他这样的权利界定下,陈庄成了他的陈庄,郭桥成了我的郭桥;他放弃了与郭桥村民的交换和不交换权,也剥夺了我与陈庄村民的交换和不交换权。问题的关键是陈庄是他陈心亮的陈庄还是陈庄村民的陈庄,郭桥是我的郭桥还是郭桥村民的郭桥。

  中国是满清皇帝的中国还是中国人民的中国。这就是一个初始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虽然他这样界定权利,也会在两个鸡场之间形成一种平等的相邻关系,但这种平等的相邻关系是拒绝接受合理侵犯原则下的平等关系。在这种相邻关系下,我和陈心亮的权利,两个村民的权利都不能进一步扩展。这就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社会。统治者的权利不能扩展,也就是统治者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能扩展;人民的权利不能扩展,也就是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能扩展。这就是说没有合理侵犯原则就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如果我认为郭桥不是我的郭桥而是郭桥人民的郭桥,你陈心亮不来,还有其他人来。这样郭桥人民的地位就比陈庄人民的地位高一等。因为第一,郭桥人民拥有初始产权。第二郭桥人民有和其他人民交换和不交换的权利,而陈庄人民没有。如果我在这次暴力冲突中失败了,我就不能去陈庄卖鸡蛋了,陈庄人民也就失去了和我交换的权利。如果我战胜了他,我就可以继续在陈庄卖鸡蛋,陈庄人民也因此获得了和我交换和不交换的权利。这对陈庄人民来说是一场解放战争。有人可能会说:别把你自己看得太高尚了,还不是为了你自己的利益?是的,不可否认是为了我自己的利益。但是在我扩大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扩大了陈庄人民的权利,这也是事实。无利可图的事谁会干呢?英国人在侵略中国的同时也解放了中国人民。人民因此而获得了与外国人交换和不交换的权利。因此说鸦片战争是解放战争。就算不发生鸦片战争,只要我和陈庄村民产生交易行为,只要中国人和英国人发生交易行为,初始产权就会被重新界定。因为行为本身就是行使权利。如果初始产权是归皇帝所有的,当中国人和英国人发生交换行为时,皇帝对国民的交换和不交换权利就没有了。当我和陈庄村民买卖鸡蛋时,陈庄就不是陈心亮的了。在陈心亮看来,陈庄是他陈心亮的陈庄。他既然这样界定产权,就要维护他的所有权——阻止我到陈庄卖鸡蛋。满清政府认为国家是政府的国家是皇帝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人民,他就要阻止英国人和中国人交易,支付维护所有权的成本。郭桥不是我的,所以我也不支付维护所有权的成本。谁想来卖鸡蛋尽管来。陈心亮与清政府的差别在于清政府有对国民的征税权和管辖权,而陈心亮没有。因此没有听说,陈心亮要求陈庄人民爱陈庄。如果他要求陈庄人民爱陈庄,无非是要求陈庄人民放弃和郭桥人的交换和不交换权利,无非是爱他陈心亮。这对陈庄人民一点好处也没有。事实已经证明,陈庄人民是欢迎我去卖鸡蛋的。清政府要求人民爱国,无非是要求人民放弃和外国人的交换和不交换的权利。这样的爱国主义是纯粹的害国主义。因为人民有没有这个权利关系到人民的身份和地位。当人民没有这个权利时人民就是国民,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就被局限在国家主权的范围内。当人民有这个权利时,人民就是公民,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就会超越国家的主权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当人民没有这个权利时,国家的主权边界是大些,当人民有这个权利时,国家的主权边界是小些。皇帝、国家、政府当然希望自己的权利越大越好;陈心亮当然希望陈庄人民只买他一个人的鸡蛋。有人可能会说:鸡蛋怎能和鸦片相比,鸦片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直接威胁到清政府的财政。所以说禁烟是合法的,剥夺英国人和中国人的交换和不交换权是合法的。鸡蛋也有害,它含有大量的胆固醇以及饱和脂肪酸。可以导致脑血栓,动脉硬化,脑溢血等多种疾病,统计表明有大量的人死于鸡蛋的危害。所以人们也可以发起一场禁蛋运动,剥夺人民交换和不交换鸡蛋的权利。

  有人可能又说了,鸦片危害大,鸡蛋危害小,所以不必禁鸡蛋。这危害大小的标准由谁来制定?鸦片危害大,纺织品危害也大吗?对于没有危害的商品为何也禁止中国人和外国人的交易?中国人和外国人的交换为何必须有政府的授权?中国人和外国人交易为什么必须以国家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而不能直接与外国人交易?也就是说为什么非要把中国人置于低一等的地位?所有这一切无非是为了维护绝对初始产权归国家所有的界定。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如果把中国近代史看成是绝对初始产权的过渡史的话,那么中国近代史应当开始于鸦片战争,结束于中国加入WTO ,而不是结束于是1949年。这个过程就是由归国家所有到归人民所有的过程。到现在为止过渡还没有最终完成。在中英《南京条约》中为什么要规定:英国商人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这是因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君主的无限征税权已经不是无限的了,他们明白要是国家有无限大的征税权,人民的交换和不交换的权利就会名存实亡。而当时的清政府和资产阶级革命前的英国一样有无限大的征税权。所以说必须有这一条款来制约清政府无限大的征税权。假如英国人和中国人进行一次交易有一元钱的利润,清政府征两元钱的税,那么中国人和英国人的交换和不交换权就形同虚设。当绝对的初始产权归国家所有时,国家有无限大的征税权;当绝对初始产权归人民所有时,人民只授给国家有限的征税权,而不是国家想征什么税就征什么税,想征多少就征多少。这一条款对英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来说都是好事,但对皇帝和清政府来说,是奇耻大辱,因为国家主权的边界变小了。综上所述,给定两个相邻的集合,其相邻关系取决于初始产权的界定,不同的界定有不同的相邻关系。可以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可以形成相互否定的关系。如果双方遵守平等原则和合理侵犯原则,可以形成相互肯定的关系,但又不阻碍创新和生存空间的扩展。如果双方单独使用相互否定的合法性原则,只能形成敌对关系。

  再看另外两个鸡场的相邻关系:郭桥村有两个鸡场,一个是我的,一个是妻弟的,规模一样大。当初大哥教我养鸡时,就告诉我,教会徒弟,饿死老师的古训。可是妻子非要我教他不可。这样竞争就不可避免了。但竞争的方式和前面讲的大不相同。陈心亮以剥夺我的交换和不交换权的方式和我竞争,这样就形成了相互否定的关系。我和妻弟之间的竞争,妻弟有得天独厚的初始产权条件:我的妻子是他姐姐。他就充分利用这一条件把离间计做得天衣无缝。对他来说使用离间计的成本并不大,只要在我的家庭出现矛盾时,站在她姐姐的一边,加把柴添把火,温水炖青蛙慢慢来就行了。这样做让我无据可查。就算我把推测讲给妻子听,她也不会相信。不过妻弟的城府并不深,几经试探,他就表露了心迹,叫我不要养鸡了,他自己养,鸡蛋好卖。我的鸡场他租用,并说每年给我多少多少租金。因为我的鸡场比他的环境好,可扩展空间大。我的家庭不和主要是怨我,因为我是一个不务正业的农民。黄鼠狼想吃天鹅肉——心高妄想。要我放弃经济学的研究,在她的领导下发家致富,一直是她努力的方向。可我认为养鸡只是为了活命,能够维护生存权就行了,研究经济学是为了发展权,可以拓展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就因为我的顽固不化,经常吵架,再加上岳父母、妻弟的加柴吹火,矛盾进一步激化,现在的情况已经是这样了:妻子不与我合作,去教书了;我自己的鸡场变成鲁宾逊式的了。妻弟的鸡场有分工有合作。我只好一个人与他两个人竞争。在零售市场上我争不过他们,经常有鸡蛋积压,只好批发给别人。在精神上把我搞得苦不堪言,在体力上把我弄成精疲力竭。这正是妻弟想要的结果。在我和陈心亮争夺市场空间时,他实行的是什么策略呢?坐收渔人之利。我要他联合起来一起对抗陈心亮,他宁可在家里打麻将也不干。在深圳打工时也是这样,开拓生存和发展空间的事总是我做,等我把工作找好安排妥当,他做享其成。不敢和生人打交道,象个跟屁虫一样跟着我,窝里斗,挖我的墙脚,可是个大行家。不过妻弟要达到他的目的也是有条件的。这就是他必须做到让我的家庭不和又不至于离婚的程度。如果我离婚了,就算我暂时养不成鸡,也会让大哥回来养,这样他就惨了。今年的市场行情特别的好,就是因为家庭不和,少赚了很多钱。可是有什么办法呢?他姐姐嫁给了我,就算我欠他的了。我讲这些并不是为了赚取人们廉价的同情和怜悯,而是让人们明白外部竞争对内部管理、内部分工和效率的影响。在处理这种相邻关系时不需要法律来介入。

  前面我们说过,坟地与农民的承包地很可能形成闭边界。这就涉及到通行权的界定问题了。每年清明节,我们都要修坟祭祖,要从别人地里通过。这个问题勉强可以用轻微侵犯原则来解释,但也可以用合理侵犯原则来解释,至于如何来解释并不难,留给读者做练习题吧。在世界地图上,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个叫莱索托的国家,在南非的内部。如果南非人说:南非是南非人的,南非人让你莱索托人过,你就过,不让你过你就不能过。如何?这个问题,国际法上有规定,请读者去看看国际法是如何处理这种相邻关系的。国际法上的规定完全可以借来用到物权法上。

  下面我们看看新和旧的相邻关系。在汽车发明以前,马是重要的运输工具。在军事上,骑兵要是没有马,就不是骑兵了。在商业运输上,马帮要是没有马就不是马帮了。我们把以马为生的人叫做马帮。当汽车发明以后,制造、使用汽车的人,和养马、用马的人就形成了相邻关系。这种相邻关系如果再用轻微侵犯原则来解释就力不从心了。因为以汽车为生的人基本上让以马为生的人全部下岗了。要处理这种相邻关系,就必须同时使用公平合理原则和合理侵犯原则。两个原则缺一不可。这就是:以马为生的人要承认新技术、新技术的发明人,新产品的制造和使用人的存在和发展权;以新技术为生的人要同时承认,以旧技术为生的人的存在和发展权。这以相互承认对方存在和发展权的关系,构成第一个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马为生的人,不能以汽车会抢自己的饭碗为由否定汽车的存在和发展权;以汽车为生的人不能以马的生产力落后为由剥夺以马为生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如果以马为生的人越过了公平合理原则,拒绝接受合理侵犯原则,马帮就会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额外增加创新者的创新成本。如果以汽车为生的人超越了合理侵犯原则的边界,也就是不承认以马为生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权,那么以汽车为生的人就会和以马为生的人形成敌对关系。也就是相互否定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自以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人要这样想想:新和旧,先进和落后只是相对而言的。你今天是先进的,并不代表你明天也是先进的。你今天以别人落后为由剥夺别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当明天你落后的时候,别人也剥夺你的生存和发展权时,你怎么办。因此说,给别人生存和发展权也就是给自己生存和发展权。自以为别人抢你饭碗的人要这样想想:当初你抢别人的饭碗时是如何做的。拒绝接受合理侵犯原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足够大的成本来达到这个目的。当你以剥夺新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权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权时,你就和新生产力的代表者形成了相互否定的相邻关系、敌对关系。这样是不是在加速自己的灭亡?以马为生的人用你死我活的方式和以汽车为生的人对抗,只能加速自己的灭亡!以马为生的人如果退一步承认,新生产力及其代表者的存在和发展权,说不定还有机会从马帮变成汽车驾驶员,实现再就业。马帮已经成为历史陈迹,不学历史的人很少知道。现在的例子也不胜枚举:IP电话和普通电话的关系;CDMA和小灵通的关系;U盘和软盘、软驱的关系;超级女生节目和传统节目的关系…… CDMA不能以自己先进为由立法剥夺小灵通的存在和发展权。软盘和软驱生产商不能以U盘生产商抢了自己的饭碗为由立法剥夺U盘的存在和发展权。新和旧;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虽然存在,但制定标准的权利不能归任何一方所有。相邻关系的两个原则就是为了保证标准的制定权处于公共领域,保证初始产权的界定权和初始产权是公有的。如果任何一方有了标准的制定权,初始产权就不是公有的了,就是私有的了。新的生产力由于缺乏生存和发展的经验,仅凭自己的优势,侵犯旧的生产力,在侵犯的过程中往往忽视旧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权,这样就很容易和旧生产力形成敌对关系。旧生产力虽然不占优势,但旧生产力的代表者有丰富的生存经验,他们往往不和新生产力正面冲突,而是看准新生产力的弱点,攻其不备。从而达到限制甚至剥夺新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权。汽车的速度肯定大于马,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大于马,于是马帮就故意扩大汽车的危害程度,说汽车如何如何有害,这汽车有害论就为马帮限制或剥夺汽车的存在和发展权提供了合法性。既然有危害,那就通过一项法律来减少危害吧,比如立法规定:在汽车前面必须有一个人扛着红旗领路。这就是红旗法案。红旗法案的本质,不在于减少汽车的危害,而在于维护马帮的生存和发展权。如果汽车驾驶员为了提高汽车的速度,用铁皮做一个人,再把红旗安在铁皮人的手中。最后再把铁皮人和红旗固定在汽车前方,算不算违法呢?这是一个有趣的法学问题,存而不论。对超级女声恨之入骨的人,绝对不提收视率和广告收入的事,他们大力宣传超女节目的危害,以达到限制或剥夺超女节目的存在和发展权。表面上看他们是在关心未成年人,实质上是在关心自己的广告收入,和收视率。

  思想与思想的相邻;真理和谬论的相邻关系。

  给定一个集合,必定存在着该集合的补集。给定一个地心说必定存在着非地心说;给定一个马克思主义必定存在着非马克思主义。这地心说和非地心说构成相邻关系;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构成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两大原则同样适用于思想与思想的相邻。

  合理侵犯原则的历史演变。从拒绝接受合理侵犯原则到接受合理侵犯原则是人类历史的一次革命性进步。在拒绝接受合理侵犯原则的条件下,新和旧,先进和落后的关系是敌对关系,在这种相邻关系中,仅遵守自然法的第二条合法性原则:双方互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如被缚的普罗米修斯——盗火者。无理数思想的提出者被抛进大海喂鱼。耶稣因提出了一种新的宗教而受难。布鲁诺因传播日心说而受火刑。爱因斯坦也是一个盗火者,但他没有受难。这说明人类开始接受了合理侵犯原则。在合理侵犯原则下,创新者的创新成本显然是降低了的。因为创新者不必再支付,突破现存权威设置的法律防线的成本。为此我们给出创新型国家的标准:创新型国家是接受合理侵犯原则的国家。创新型国家是对创新者的收益有充分保障的国家。假如有一位经济学教授这样说:我的结论是在基本假设的基础上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来的,是科学的。科学的结论是不需要投票的。真理在开始的时候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再看看爱因斯坦是如何说的:当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之后,有很多人表示反对。据说有一百名科学家联名写信表示反对。爱因斯坦写信回复说:如果我错了,一个人反对就够了。这位经济学教授的思想可能就来源于爱因斯坦的这句话。但是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层是科学的结论是不需要投票的。这位经济学教授算是学到家了。第二层含义是:科学的结论接受合理侵犯原则。“一个人反对就够了。”和“谁也不能反对。”相差十万八千里!爱因斯坦没有拒绝合理侵犯原则。这位经济学教授一不小心把合理侵犯原则丢到爪哇国里,不要了。这样他的科学结论就成了神圣不可侵犯的了,他自己也成了科学的化身,成了科学的绝对权威!如果每一个科学家都象他这样拒绝接受合理侵犯原则,真不知道科学会变成什么样子!如果这位经济学教授再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宪法中规定必须坚持他的主义。那么宪法就成了阻碍科学技术和生产力进步的宪法。科学发现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现存权威结论被证伪的过程,如果证伪者的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法律本身是反科学的。科学家不是科学的化身。相信科学的结论不等于相信科学,相信科学的怀疑精神才是相信科学。在合理侵犯原则下,怀疑精神是合法的。没有合理侵犯原则就没有怀疑精神的合法性。没有怀疑精神的合法性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进步,就要以血和生命为代价!没有合理侵犯原则,没有怀疑精神的合法性,要建立创新型国家只是一句空话。怀疑也就是不相信。怀疑精神的合法性也就是不相信权利的合法性,也就是创新者对现存权威有没有怀疑的权利,有没有不相信的权利。

  谬论的传播权

  真理和谬论的关系也是相邻关系。没有人不认为自己是坚持真理的;同样也没有人不反对谬论的。人人都坚持真理,人人都反对谬论。可是谬论为何总是存在呢?这是因为真理和谬论是一个互补结构。它们同时存在,同时不存在。给定一个划分真理和谬论的标准也就产生一个真理和谬论。标准一变真理和谬论也就随着变。有人认为一定要禁止谬论的传播,因为谬论是有害的。是的,没错!但是要禁止谬论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区分谬论和真理的标准。这个标准的制定权归谁所有?归现存的权威所有?归创新者所有?还是放在公共领域?如果归现存的权威所有,现存的权威就会利用这一标准的制定权来打击创新者,让创新者支付高昂的创新成本。如果归创新者所有,创新者随便搞个什么东西就可以说是理论的创新。如果放在公共领域就不能禁止谬论的传播。了解科学发现史的人都知道:宗教法庭是为什么判布鲁诺火刑的。因为在宗教法庭看来,日心说是歪理邪说,是谬论。地心说才是真理。他们判断真理和谬论的标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而不是哥白尼刚从外界环境中获得的新的信息新的知识产权。他们不可能以他们不知道的信息和知识为标准来区分真理和谬论。当宗教法庭有了区分真理和谬论的标准制定权时,宗教法庭就可以以禁止异端邪说,禁止谬论的传播为由来禁止真理的传播。如果在当时,有歪理邪说的传播权,有谬论的传播权,哥白尼也就不会在临死的时候才公开日心说,布鲁诺也就不会被判火刑了。杨小凯也就不会有十年牢狱之灾了。因此说给谬论传播权也就是给真理传播权。不给谬论传播权,真理也会失去传播权。给谬论传播权的目的就是把区分真理和谬论的标准放在公共领域,而不是放在现存权威领域或私有领域。谬论的危害可怕,比谬论的危害更可怕的是判断真理和谬论的标准制定权归现存的权威所有以及人们没有不相信的权利。谬论的危害有两个局限条件:一是传播谬论的成本;二是人们有不相信谬论的权利。假若现在有人在大街上天天宣传地心说,那就让他宣传好了。宣传地心说要占用他的时间,饿了要吃饭。直到耗尽他的生命为止。因为人们有不相信地心说的权利。所以给谬论传播权并不可怕。在这种意义上并且仅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再举一个真实的例子:假如我说:价是产权所有权的边界。我当然认为这个命题是真命题,是真理。于是我把它贴到bbs.efnchina.com上,进行传播。如果版主或管理员认为,书本上没有这样说,是一种创新,他就不会删除我的贴子。这等于网站代我支付了传播的成本。如果版主认为,书本上没有,是异端邪说,是谬论,他就会删除我的贴子,由我自己支付传播的成本。直到我死那一天。这对别人有什么害呢?有人认为管理员删贴侵犯了网民的言论自由。我不这么认为。这应当是管理员的权利,他删贴并不等于侵犯了网民的言论自由,只是不支付传播的成本而已。因为你可以用不登录这个网站的权利来制约他的删贴权。如果他胡乱删贴,大多数人都不去他的网站了,他就门可罗雀!如果管理员不想删贴,而国家命令他删贴,否则就封网站,那么网站的命运就掌握在国家手中了。

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相邻关系

马克思主义说复杂极复杂,扬扬数百万言;说简单极简单,只有两个字——共产。消灭私有制、消灭私产,消灭资本主义、消灭帝国主义只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就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来说,童年的马克思主义也是马克思主义。比如有一天马克思想他姥姥了,想去外婆家了。就广义的非马克思主义来说,马克思父亲和女儿的主义也是非马克思主义。比如他父亲说:你好好给我学法律,当个律师或法官,否则就剥夺你的继承权。马克思的女儿说:我想爷爷、奶奶了,今天咱去爷爷奶奶家吧?如果马克思说:爷爷剥夺了我的继承权。咱要有志气,咱不去。这样马克思的父亲和女儿不仅是非马克思主义者而且是反马克思主义者。如果马克思说:家庭是私有制产生的根源,要消灭私有财产,消灭私有制,就必须消灭家庭。要共产就必须共妻,共产不共妻就不能根除私有制。那么中国的婚姻法就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公安机关的扫黄行动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度的,也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这样一来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就不多了。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坚持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想想看,当有人说:我们坚持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时,初始产权的界定权已经发生转移了。当我们说坚持马克思主义时,也就是说初始产权的界定权归马克思所有。当有人说我们坚持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时,初始产权的界定权就不再归马克思所有了。这时就产生了一个区分正确与不正确的标准。谁拥有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有初始产权的界定权。因此说,把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特别条款写入宪法序言中并不能保证初始产权的界定权归马克思所有。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可以把法律条文置于虚置状态。也就是把法律变成一纸空文。举例来说:假若我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谬论。有人说我反对马克思主义,违反宪法,把我送上法庭审判我。我会这样辩护:我坚持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反对错误的马克思主义。难道说反对错误的马克思主义也违宪吗?这样一来,初始产权的界定权就跑到公共领域了,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成了一纸空文。为什么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特别条款写入宪法序言中呢?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真理吗?1+1=2 勾股定理、牛顿定理是不是真理?为什么不在宪法中写入必须坚持1+1=2 必须坚持勾股定理、必须坚持牛顿主义?退一步说,就算1+1=2是真理也不能把它写入宪法。因为如果有人提出了二进制,在二进制条件下1+1=10 。这样发明二进制的人就会违宪,就会受到惩罚。宪法也因此而变成阻碍科学技术和生产力进步的宪法,变成反科学的宪法。同时创新者也就要支付突破宪法防线的成本。如果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就算我不是个马克思主义者,就算宪法中不写入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我也会自觉坚持,就象1+1=2不写入宪法,人们也同样自觉坚持一样。真理接受合理侵犯原则,不需要宪法来保护!真理属于自然法范畴,不遵守自然法的人老天爷会惩罚他。例如,设计航天飞机的人如果不遵守牛顿定理,等各种自然法则。老天爷会用机毁人亡来惩罚他。这惩罚是可信的,不是给老天爷送几个大红包,就可以死刑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有期变无罪的。之所以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写入宪法,并不是因为它是真理,而是为了把初始产权的界定权和初始产权界定给马克思主义者。当宪法规定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时,初始产权的界定权和初始产权就成了马克思主义者的私有产权了。同时人民也没有不相信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了。马克思主义也就成了绝对的不可侵犯的科学权威。合理侵犯原则对马克思主义也就不适用了。马克思主义也就是共产主义,也就是公有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也就是必须坚持公有制。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一种解释权为公有制提供了合法性的来源,没有马克思主义就没有公有制的法源,所以说主张公有制的人必须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写入宪法。对于公和私的争论,在《制度经济学、主流经济学、价值理论的融合》中已经说过:从逻辑上讲,公与私的争论毫无意义。它只是因为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所谓公有就是从集合元素的角度去看,所谓私有就是从集合的角度去看。一个集合的私有产权也可以表述为该集合元素的公有产权;一个集合元素的公有产权也可以表述为该集合的私有产权。问题的关键是隐藏在这争论背后的本质:绝对的初始产权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人民所有。这是问题的核心所在。绝对的初始产权是法源,不需要授权。相对的初始产权不是法源,需要有绝对的初始产权的授权。主张公有制的人无非是主张绝对的初始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他的一切权利都必须有国家的授权。主张私有制的人无非是主张绝对的初始产权归人民所有,其他的一切权利都必须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所有不等于全民所有,因为国家所有权处于实置状态,人民的所有权处于虚置状态。这就象君权神授下的,神权和君权的产权结构一样:神权处于虚置状态,君权处于实置状态。把神权置于虚置状态的成本是比较低的,因为神不食人间烟火,逢年按节上点贡品,点几柱香,祭拜一下就行了。人民是要天天吃饭的,不能逢年过节祭拜一下就行了。人民需要有实实在在的可以用来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把人民的权利放在和神权的位置一样高,然后再把人民的权利象神权一样虚置起来,仅保留人民的权利为国家的权利提供合法性的作用。人民是不会同意的。不同意,这样的产权结构就没有合法性。马克思主义者如何处理与非马克思主义者的关系?有两种选择:一是相互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并接受合理侵犯原则。二是互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拒绝接受合理侵犯原则。第一种选择下,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创新型国家有希望实现。在第二种选择下,不可能出现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也不可能出现创新型国家。帝国主义的亡我之心是没有死。反过来想想,我亡帝国主义之心,实现共产主义之心,死没有死呢?在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中怎么会出现和谐世界呢?马克思主义者可能会说:消灭私有制,消灭资本主义,消灭帝国主义,实现共产主义是历史的必然 ,是应该的,是合法的。这只是马克思主义者的私有观点。并没有和非马克思主义者达成共识,并没有形成公理。在非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共产之路是通向奴役之路,他们为了人类不至于走向奴役之路,要在世界范围内遏制并和平演变共产主义。这就形成了意识形态的冲突,冲突的实质也就是绝对初始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在敌对关系中,双方仅遵守自然法的第二条合法性原则——你消灭我,我消灭你;互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如果选择了相互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接受合理侵犯原则,并不表示各自都要放弃自己的信仰。马克思主义者仍然可以主张消灭私有制,消灭资本主义,消灭帝国主义,否则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了。非马克思主义者也一样。只是消灭的方式不同,在互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的条件下,双方不仅以解释权解释力消灭对方,而且用强制权强制力消灭对方;在相互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的条件下,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仅以解释权解释力消灭对方。这样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只能消灭对方的思想而不能消灭对方的人。人是人,思想是思想,我们要把思想和人分开,来解决问题。思想可以相互侵犯;人不可以相互侵犯。侵犯思想以不侵犯人为边界;保护自己的权利,以接受合理侵犯原则为边界,不能把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思想不被侵犯的程度。这是通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制度基础。

其实思想和思想之间的相邻关系和科斯讲的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损害关系是一回事。我只是把科斯的思想转换成法律语言而已,并没有什么创见。把公平合理原则;合理侵犯原则写入《物权法》将是制度经济学对法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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