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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庇古税的批评有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durkhem:

(讨论)关于奈特、科斯、张五常对庇古的批评有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可以找到的最早的批评大概就是奈特的《社会成本概念解释上的谬误》了,这篇论文其实主要是针对关税问题的,而且不完全是针对庇古的,不过其中对庇古著名的"两条道路"的批评可谓众人兼知。我对奈特的观点本身并无歧义,但是我觉得奈特有点吹毛求疵,这点从庇古只是在1932年版本删除了"两条道路"而没有做任何正面回应中就可以看出来。张五常臆测庇古没有看到奈特的论文,我觉得有点过于主观了,真正的原因恐怕是庇古这个老头子压根就不想因为这个枝节问题与奈特浪费唇舌,因为庇古只是用这个寓言式的故事来说明他对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观点,不是他不知道产权的作用,而是他觉得产权不过是这个问题的一个表象、或者说一个细节,所以他觉得最省事的办法就是删除这个故事。其实,我们知道,既然是故事,它仅仅是诠释某种观点,而不可能如此较真,故事毕竟故事。但是,人们是不是也忽视了所谓的产权问题与社会成本问题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象奈特乃至后来的制度经济学家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呢?

科斯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应当说是继承了奈特的思路,同时把他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使用的交易成本概念拿来,其目的之一就是针对庇古提出的消除外部性的"庇古税"方案的,而该文提出的"科斯定理"也成为制度经济学的奠基石。但是我觉得与其说科斯颠覆了"庇古税"理论,不如说科斯只不过绕过了庇古所强调的社会贫富不均条件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问题,强调了在一般市场条件下的社会福利问题,如果庇古在世的话,他会反对科斯的观点吗?我觉得不会,但是他的态度恐怕和对奈特的态度没有多大区别,因为本来就不是在向同一个方向前进。还要指出的是,其实我觉得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也不能说在庇古那里就一点没有,因为庇古在该书中是非常强调资源在不同产业之间转移的费用的,这种费用与交易成本有多大差别,至少可以归纳为杨小凯的外生交易费用概念吧?(顺便提一下,奈特对不确定性的强调在庇古那里似乎也有共识,可以参见《福利经济学》的附录一"作为生产要素的不确定性(的承担)")

再说张五常。如果说科斯还是承认了外部性问题,只是对如何消除外部性的方法与庇古发生争论的话,那么张五常则是彻底对外部性概念起了疑心,认为这是一个没有意义的概念(参阅《经济解释》)。但是我觉得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先澄清:第一,外部性概念在庇古那里究竟有多大意义?在1932年的版本中,庇古只提出过一次外部经济的概念(张五常说庇古本身没有使用这个概念恐怕也不确切),如果通读全书的话,可以发现所谓的外部性问题并不是庇古的核心思想,只能说是他对所要提出问题的一个理论假设(而这个假设又是通过很多个两条道路之类的例子来诠释的),庇古真正关注的是如何纠正贫富差距悬殊条件下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主要体现在除第二部分之外的其它三个部分的讨论中,而制度经济学仅仅关注第二部分,有点把庇古的思想从整本书中割裂的嫌疑。第二,我觉得简单的把外部性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背离等同并不能说与庇古的观点完全相符。甚至,恐怕庇古正是认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背离的原因太复杂了,所以才把这个从马歇尔那里借来的概念用在这里,外部性概念在庇古那里恐怕本身就没有什么意义,只是起到暂时搁置问题作用的符号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张五常的观点也没有错,只是张五常也未必比庇古高明多少,甚至有拣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嫌疑。


fairtown:
 
欢迎durkhem朋友,“庇古真正关注的是如何纠正贫富差距悬殊条件下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外部性概念在庇古那里恐怕本身就没有什么意义,只是起到暂时搁置问题作用的符号而已”???
问题恰恰在于,真实世界既有外部性的收益与成本比较,而更重要的是,还有社会管理模式的比较,“现代”福利经济学也要考虑产权的初始配置!

本贴将根据后续讨论的需要,置顶两周左右!如果作者继续补充一些详实的材料,哪怕是读书笔记的话,本版将考虑给你的帖子加以精华以示鼓励!


durkhem:
谢谢斑竹的鼓励,我将在一周之内贴一篇论文上来.

我个人认为,当代制度经济学虽然非常强调产权,但它强调的是初始产权的界定是否清晰,而不是初始产权结构的不平等,其实,产权清晰的程度应该是一个内变量,产权模糊不等于没有产权,而更可能是现实利益博弈的结果,而产权的平等与否更具有先在性和决定性.我觉得虽然庇古没有强调产权这个概念,但他所关注的恰恰是这种财富或者产权的不平等.


补充

第一,庇古<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核心的观点是把一部分富人的财富转移到穷人手中可以(但不是必然)促进社会总体的福利.这个观点我并不完全赞同,因为庇古的所谓财富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收入,而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真正的问题并不在分配而在生产领域.但是,如果仅仅从西方经济学的逻辑来看,这一观点无疑对缓解社会冲突乃至降低由此造成的巨额的社会成本支出有着积极的作用.不管庇古的具体论证(比如外部性的种种故事)存在什么问题,这一观点的积极意义不应该抹杀的,而且也无法抹杀,因为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如果说要发展的话,应该是在庇古提出这一问题或者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到生产领域,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主张的,当然,当代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的思想与研究还很不成熟.
第二.制度经济学,继承了奈特的思想,从产权着手,对庇古提出上述思路的前提理论假设,也就是庇古的外部性理论提出了质疑,这一点无疑是对的,因为外部性概念本身其实其实就是一个圈子,这个圈子把所谓的社会成本问题给突出了出来,但是这个圈子究竟是什么,庇古并没有给出真正的解释,而只是用若干故事诠释了一下,但是西方制度经济学,尤其是在张五常那里试图通过把庇古作为工具概念使用的这个圈子取消掉来取消庇古所要讨论的现实世界中的社会冲突以及由此形成的巨额社会成本支出,我觉得这其实不是进步而是退步,不是象他们标榜的那样进入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而恰恰是制造了一个新的经济学的梦幻世界,这个梦幻世界是靠什么支撑的呢?就是交易费用概念.就我个人而言,一度对交易费用概念也很崇拜,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冷静思索,我觉得交易费用概念虽然是有价值的,但是却被赋予了太多这一概念自身所不能承担的使命.交易费用概念最多代表认识现实世界的一个新的角度,而究竟应该如何从这个角度认识现实世界,这一概念却不能给出任何确定的原理,因为交易费用概念本身也不过是这个现实世界的一个图腾而已.关于这一点, 关于这一点,可以参阅刘元春的著作<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暂时就说这么多吧,随手写的,请多指教.


fairtown:
 
这是Hammurabi 的一个帖子,很有道理,他的问题与你讨论的问题关系密切[甚至是一个问题]!

附件:
Hammurabi

张五常对福利的批评到底有没有错?兼回henhenhen
反对福利国家和反对改善社会公平是两码事。

奥地利和芝加哥的传统就是认为“社会公正”这个词缺乏一个可靠的逻辑基础,只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政治主张。哈耶克论证了大半辈子,认为假如社会公正可以追求的话,那么唯一可以追求的社会公正就是程序正义。后来诺齐克提出了更右派的社会公正三原则,罗尔斯则提出了左一点的社会正义原则。相对来讲,我认为经济学人可能更能接受诺齐克的。罗尔斯原则在逻辑上存在一些问题。当然,我不是说罗尔斯没有诺齐克高明可信,只是就我看过的文献来说。

就我对弗里德曼和张五常等人观点的理解来看,他们并不是反对社会福利,而是对由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的效果抱有怀疑态度,并且利用价格理论的分析方法,将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带来的经济上的无效率指出来。在社会公正的问题上,我认为他俩的看法更接近诺齐克的。虽然,张五常最近几年好像有些忽略了“产权最初获取时程序上是否公正”这一点,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张五常回大陆前发表过的相关文字看,他是认可产权最初获取时应该遵守程序公正原则这一点的。

换句话说,真正的分歧在于理论上,弗里德曼和张五常理解的“社会福利模式”同大多数人所倾慕的从摇篮到棺材式的欧洲模式不同,而不是他俩反对“福利”本身。此外,中国人对后者的理解也极为模糊,社会福利政策牵扯到从政体到具体政策实施模式等等一整套政策科学,而国人理解的,恐怕和超级大锅饭差不多。说到底,骂张五常的人99%都是些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无知蠢材。


对henhenhen同学我要多说两句:

抛开中国应该不应该进行宪政改革这个应然问题来说,拿理论论证宪政,应该先有个合理的逻辑。

记得杨小凯和林毅夫当初争论后发优势还是后发劣势的时候,杨小凯他们就犯了一个辩论上的错误,就是始终无视林毅夫的出发点是“内生制度变迁”,而他们则强调宪政民主的“外生”功能。henhenhen同学一直在强调宪政的优点,我也不否认,宪政对于约束当权者的必要性。但是,你的逻辑如果想完整,就要首先解决一个问题,即“就中国的status而言,如何催生宪政?”,假如这个问题不解决,你的观点无非是和杨小凯他们一样,在经验性的描述宪政的种种好处,然后认为中国应该如何如何,可真正的问题是,怎么开始?

James Buchanan曾经在立宪经济学季刊上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讨论state status的问题。国内不少热衷于谈论宪政的人都忽视了Buchanan对于立宪条件的观点。也忽视了Buchanan做为最有名的鼓吹宪政的经济学家为什么认为他的理论只适用于美国的强调解释。中国可能不可能搞宪政,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这个state status。还有一个就是Giddens说的social structure。这些都是谈论制度变迁的前提。我反复读林毅夫和杨小凯他们当初的文章,林毅夫显然比杨小凯他们更留心了status的前提。这一点,搞法学的不懂,搞经济学的人不该不懂。

也正是因为这样,我认为henhenhen同学讲“现实可行的制度变迁模式是“齐头并进”。”很不严谨,制度变迁没有开关按钮,说开开就开开说关上就关上,除非政治局9个常委一夜之间都变成戈尔巴乔夫。即便真是这样,这也是“上帝模式”,外生变量导致的制度变迁,而不是内生的。这种“制度变迁模式”,假如还能算是一种理论上的制度变迁的话,在我看来是毫无意义的循环自证。新制度经济学不是这么用的。

拿着“宪政改革”这把政治正确的屠龙刀去批张五常,我觉得没啥意思。撇开老张自吹自擂指点江山倚老卖老的那些修辞不谈,只看他的理论逻辑,我觉得是相当严谨的,老枭的那些反驳基本上都没批到要害,自说自话而已。而且我看他对欧洲的社会国模式了解的也是一瓶子不满半瓶子晃荡,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就此打住。


durkhem:
 
有意思,我赞同上文的后半段,但是不同意前半段。张五常的确比较乖戾,但是本身的逻辑性是无可指责的,不跳出他的逻辑去辩倒他,却指望象老师批改作业一样否定他,我闭着眼睛都可以想象是多么不堪。还有,关于杨小凯和林毅夫的辩论,我也同意上文的观点。
我不反对在建设法制社会的意义上追求程序公正,但是,我对仅仅强调产权初始获得的"程序公正"就能实现社会公正、改善社会福利的论调很不以为然,这又是一个经济学家在束手无措之余画出来的一个客观上具有麻醉性的画饼。"程序"是什么?是不是一种秩序?是不是一种制度?那么,这里就有两个问题:第一,欧美在过去的几百年中为现在这样一种制度或者秩序付出了多大的社会成本?我们是不是也要象欧美那样付出那样的社会成本只是为了获得一个"程序公正"?现在想想,80、90年代张五常的这种论调是不是最合那些饕餮者的心意呢?是啊,等你们准备好公正的程序,我早已经腰包鼓鼓了,那时侯谈程序公正,我求之不得啊!第二,既然程序就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请问作为制度经济学开山鼻祖之一的张五常,制度是不是内生的?既然制度是内生的,那么这样一个公正的程序又是如何"生"出来的呢?是从脑子里生出来的吗?在它没有生出来之前,你知道这个程序就一定是公正的吗?
再回到我讨论的问题上来,其实在我看来,无论是庇古首发并在20世纪中期形成滥觞的外部性概念还是张五常试图取消外部性的努力,都逃不了一个"市场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势。这种"市场中心主义",说重了,和史学界的"西方中心主义"一样,都没有什么具体内容,都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话语霸权,当然是在其内部逻辑性很强的话语霸权。这种"市场中心主义"拿哈耶克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其实就是计划和福利国家)"作为标靶,一度所向无敌,但我以为,它最大的敌人应该是它自己,最大的缺点是"灯下黑",该多盏灯照照了。


Hammurabi:
 
楼上的逻辑有问题。

制度内生和程序公正问题,Buchanan在解释为什么他采纳霍布斯模型而批评哈丁的公地悲剧模型时就做了很好的阐释,即,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是由所有人让度出个人的部分权利而达成的一份契约,那么维护这份契约有效执行的必备要素便是法律秩序和政府(当然,包括私产),如果一开始就意识到法律秩序和政府的必要,那么产生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秩序和什么样的政府的过程就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如果考虑进公共选择问题,那么“程序如何生出来?程序是不是正义?”的问题就不会没法解决了。

第二,什么是“市场中心主义”?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人类学和史学界的“西方中心主义”同样是经过大量的正反辨析才逐渐确立的,绝不能以XX中心主义为借口,拒绝对某种具体制度运作方式的深入了解。如果站在规制的角度看,市场、政府、社会,三者是并列的关系,张五常讲政府纳入市场化的契约一环,这只是一种角度,这种角度并不拒绝其它看待政府或者市场是什么的观点,这怎么又能算作是XX中心主义?

倒是你上面这通逻辑,有些树假靶子的嫌疑。


durkhem:

1、社会是由所有人让度出个人的部分权利而达成的一份契约?这种启蒙性质的东西能够作为严谨的经济科学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假设吗?

2、我不反对张五常把政府作为市场中的一个环节,相反,在这点上我从五常先生那里收益非浅,但我说的“市场中心主义”在更大程度上是从布罗代尔那里拿来的。最近我重读科斯和张五常的文章,我的感觉是,庇古正确得提出了问题却错误的解答了问题,或者说他自己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理解自己提出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而科斯、张五常对庇古的批判只是停留在其中的一个庇古自己都不会反对只是没有强调的问题上,这样他们实际上是进一步“发展”了庇古在福利问题上的逻辑,从而让人产生一种“不知所终”的印象。其实,如果我们跳出所谓的交易成本,会发现社会福利的问题其实是个赤裸裸的政治经济学问题。


参阅: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2178&ID=8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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