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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的历史和现状---一份课件

 
• 合作医疗: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
• 它是“在各级政府支持下,按照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村社区人群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制度”。
• 合作医疗创建于20世纪40年代;
• 发展于50年代,兴盛于60-70年代;

• 60年代末,毛泽东主席发出著名的“6.26指示”,提出“把医疗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中去”,正是那个带有强烈***色彩的年代铸就了中国农村医疗的短暂辉煌;
• 到70年代末全国绝大多数生产大队都办起合作医疗;
•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合作医疗”列入;
• 1979年,国家有关部委对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规范;
• 到1980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成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根支柱之一。
中国农村卫生改革的突出成绩
• 抑制了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的流行;
• 死亡尤其是婴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
• 平均期望寿命迅速提高,在同类别国家和地区中位居前列;
• 医疗费用比较低。
• 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医疗保障“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

• 中国在农村开展的合作医疗制度,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 但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医疗,合作医疗制度及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 从1983年到1992年是合作医疗迅速滑坡的时期。1993年国家重新肯定合作医疗,经过几年的试点、恢复与重建,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

• 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 1994年,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27个省14个县(市)开展“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及跟踪研究工作。

•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更加完整地提出要“积极稳妥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决定指出,“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为贯彻上述决定,卫生部等部门与1997年3月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并得到国务院批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努力至此达到高潮。

• 但事实证明,除部分试点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恢复和重建。
• 据《中国卫生经济》2000年第五期提供的数据,即使在重建合作医疗制度“高潮”的1997年,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也仅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仅为9.6%。1997年之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农村收入增长缓慢,依靠“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又陷于停顿甚至有所下降的低迷阶段。

• 《关于1998年,卫生部进行“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虽然这个数字比80年代末4.8%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到与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医疗覆盖率相比,差距依然很大。

• 由于农村医疗合作体系的建立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由此有些人认为应完全放开农村医疗服务,走市场化的路子,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也可以合作经营,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拍卖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举措。但有专家认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不能完全走市场化的路子,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处期,政府应承担应有的责任。完全放开农村医疗市场,一是会影响当地的预防保健工作,一旦出现疫情或其他突发情况,能否及时得到控制;二是在没有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的前提下,将医疗全部推向市场,会增加农民就医负担,使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更加突出

• 2002年10月19日,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 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创新之处
一是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是宣传、组织和发动,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创新之处
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除少数地区外,大多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者“保医不保药”,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创新之处
三是提高了统筹层次。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从乡统筹起步,逐步向县统筹过渡,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
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创新之处

五是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
六是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照顾到了贫困农民的特殊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案例
2003年3月,迁安市被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之一,筹资办法是,中央、省、唐山市、迁安市四级财政分别补助10元、3元、3元和4元,农民自己负担15元,累计35元。由于非典的影响,直到7月才开始正式在全迁安的各个村镇展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案例
迁安杨店子镇农民王红燕(音),在一次意外中被严重烫伤,治疗费用花费数万元。在此之前,她加入了在迁安试点推行的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缴纳了15元钱,就在迁安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拥有了35元的基金。王住院的费用远远高于住院起付点,符合大病补偿原则,按规定,可得到住院赔付封顶线允许范围内的1.2万元。这是迁安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后第一例巨额赔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1.“太麻烦,规矩太多”
2. 报销的起付点和比率如何定?
3.“谁来管理我们的钱?”转诊就医过程和基金管理的是否透明、公平?

来自: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21&ID=4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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