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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金融“3•15”

期待金融“3·15”

(李 震)

    2008年是国外次贷危机不断蔓延、国内通涨压力持续加剧的一年,也是金融发展为我们留下诸多思考的一年,其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民生金融重要问题值得各界特别关注。

    就我国金融业变迁来看,国内外金融机构竞争格局不断演变,中资金融机构在大踏步“走出去”的同时,外资金融机构也积极渗透我国金融市场。但在中外金融机构竞争不断激化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却未能充分享受到竞争蕴涵的高效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远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加之全球金融混业趋势不断深入,金融消费者权益很难在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格局中有效实现。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起到了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功能,然而时至今日,该法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长期以来,国内法学界一直推崇英美等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但若从次贷危机导致全球资本市场遭受重创、许多外资金融机构面临重大财务危机、越来越多的美国住房贷款人丧失住房抵押回赎权来看,尽管我国没有受到大范围的直接冲击,但在外汇开放力度日趋加强的国际背景下,教训异常深刻。

    就美国次级债本身而言,其是以牺牲贷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稳定为代价,具备了较强的掠夺性,尽管次级债在整个美国抵押债市场中占比较小,资产证券化却放大了金融风险。从对次级债掠夺属性的规制来看,美国各州均有自己的监管法律体系,但各自为政的银行业及证券业监管机构未能有效采取措施保护次级贷款人利益,这也就构成了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一大诱因。

    目前,我国仍是分业监管,虽然能满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细致化监管要求,但很难从容应对金融混业引发的监管漏洞,更难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消费群体的利益,2007年爆发的ATM跨行收费以及通存通兑事件就足以说明。有鉴于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曾在全国人大历史上首次进言,建议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避免金融监管力量分散,明确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考虑到金融业是专业性极强、风险性极高的领域,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应包含公平交易权、公平待遇权、实质履约权、享受服务权、信息保密权、人格尊严权、安全保障权、自由选择权、免受欺诈权、持续教育权、拒绝搭售权、获取标准服务权、免受掠夺信贷权、信息知悉便利权、救济途径知晓权和调查协助求偿权等十六项权利。

    2008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深化之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之年,是金融反垄断制度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不断完善之年,更应当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确立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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