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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意义(二)

3、实际价格和预期价格

    实际生活中,商品的价格不止一个,有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最低价、成本价、成交价等等,那么,这些价格和经济学中的价格是什么关系呢?经济学中的价格应该是它们当中的哪一个呢?

    价格虽然数量众多,但以价格的性质来分不外乎三种,一是卖方价格,二是买方价格,三是成交价格。毫无疑问,卖方价格代表卖方的利益诉求,买方价格代表买方的利益诉求,成交价格则是双方利益的结合点。

    我们常说的市场价格,就是市场上的成交价格,它是买卖双方都接受了的价格,也是已经成为现实的价格,因而它是一个“实际价格”。在经济生活中,市场价格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国民经济的统计数据依据的就是市场价格。

    不论是卖方价格还是买方价格,都不一定是成交价格,都存在着最终能否成为成交价格的问题。它们代表的只是卖方或者买方对成交价格的心理预期,这个预期能否成为实际的成交价格,还要取决于对方的态度。所以,“预期价格”并不是实际价格。

    实际价格和预期价格的本质区别在于,实际价格得到了买卖双方的认可,是现实存在;而预期价格仅是一相情愿,只是表达了一种可能性,现实交易未必按此进行,所以,预期价格不能做为经济的统计数据使用,更不应该成为经济学分析经济现象的依据。不幸的是,人们被商品市场上卖方具有定价权的假象所迷惑,以为卖方价格就是商品的实际价格,并以此为据进行经济学的论证。成本价值论、劳动价值论都是如此,他们完全忽略了消费一方在价格问题上的话语权,使他们的价格理论陷入片面的泥潭。

4、如何看待实际价格

    实际价格由于得到了买卖双方的认可,因而成为商品交易的最终执行价格。那么它是否就是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并代表着交换是公平交易甚至是“等价交换”呢?

    正确的说,实际的交易价格只是买卖双方认可的价格,或者说是被双方接受了的价格,并不表示任何客观上的公正。在很多的情况下,其中一方的接受,是不得已而为之,是被情势所迫,不得不委屈接受,或者是在被对方的蒙骗之下被动接受。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到买卖双方所处地位的不同:

    1)对商品和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毫无疑问,偶尔光顾商场购物的消费者对于各种商品的成本、利润、使用价值等等的行情可以说是知之甚少,和以此为生对行情了如指掌的商家根本不能相比,形成了双方在掌握商品信息上的不对等。

    2)希望达成交易的迫切程度不同。一般来说,大多数消费者都是有了需求才去购物,因而完成交易的心情比较迫切。由于消费者急于要买到自己想买的东西,所以对待商品的价格和能否成交的问题心态上处于劣势。相比之下商家要从容得多,每天面对大量的顾客,成不成交都是家常便饭,对不成交的心理承受能力比消费者要强,在进行交易时心态上占有一定优势。

    3)商家相互之间有默契,消费者则是单兵作战。商家在商品的定价上有价格同盟,早已是商场上不成文的行规。然而,任何地方的消费者都是散兵游勇,不可能联合起来对付商家,自然是在交易中甘拜下风。

    4)社会经济总体上是社会供给小于社会需求。不论是哪一个历史时期,出现供大于求现象的都是个别的商品,对于绝大多数的商品种类来讲,社会经济的现状一般都是社会供给小于社会需求。这种供需不平衡也使消费者在和商家的利益较量中处于不利地位。

    总之,在商品交易的战场上商家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巨大优势,消费者只是一个弱势群体。商家正是凭借自己的种种优势对消费者进行价格的欺诈,并以此谋得巨额利润。

    商品交易中,利益的不平衡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是一切商业利润的来源。在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上,或者说是微观经济上,它体现了一种剥削关系。在社会分配方面,或者说是宏观经济上,它更多地是反映了社会财富按等级分配的现实。价格的利益本质决定了商品交换不可能等价,所谓的“等价交换”原则只是欺人之谈。西方资产阶级祭出这面大旗,只不过是为了自己的剥削行为加上一块遮羞布。

    另外,要认清实际价格的本质,还必须正确认识“定价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购买商品,大部分是按照商店里商品的定价进行交易,这就给了我们一个印象:商品定价是由卖方决定的,这时候人们犯了一个错误,就是忽略了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必须牢记,商品交易是买卖双方的共同行为,如果没有买方的接受(尽管这种接受可能很委屈)交易就不会成功进行。卖方有“定价权”,买方没有“定价权”,只是表明这是一个“卖方市场”,存在物质供应相对短缺,卖方在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尽管如此,买方虽没有了“定价权”,但还有“否决权”,对卖方的定价可以拒绝接受。如果买方不去买,那么卖方的价格对于买方就毫无意义。如果买方买了,就表示买方是愿意接受对方的价格,这时,卖方的定价才变成了实际价格。由此看来,卖方的定价能否成为实际价格,最后的决定权是掌握在买方的手中。这就是许多精明的商家,喊出“顾客是上帝”口号的原因。当然,如果是卖方急于出手,买卖双方的地位就会发生180?转变,“卖方市场”变成了“买方市场”,这时,“定价权”就会理所当然地转到买方手中,而卖方也同样会以“否决权”来对应。但是,掌握了“定价权”,并不等于有了价格的决定权,最终的成交价格还是要买卖双方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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