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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不是平均主义的根源

 

平均主义,亦称“绝对平均主义”,就是指平均享有社会一切财富的思想。平均主义作为一种平等观和价值观,在中国可谓渊源流长,而且至今仍在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和观念。但是,意识的基础是社会现实,平均主义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意识存在,必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根源。从学术界讨论的情况来看,一种普遍的解释是认为平均主义是小农经济的产物。如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一书对平均主义一条写到:“平均主义,……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毛磊教授等主编的《中国的平均主义》一书中,对平均主义的根源也写到:“平均主义,……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再如袁银传著《小农意识与中国现代化》一书中也写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方式是平均主义存在的经济基础”;还有葛承雍等著《金色帝国的耕耘人》一书中也写到:“农民的这种平均平等思想,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但笔者认为,平均主义并不是小农经济的必然产物,生产力状况的落后才是产生平均主义的深层根源。下面谈谈理由。

一、在生产力水平落后的条件下,人们普遍追求结果的平等

首先,从人自身所享有的权利来说,有两种,一种是基本权利,一种是非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因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成员而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如生存权等。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基本权利会有所扩展,如政治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将会纳入人类的基本权利中,但不管怎样,生存权始终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非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社会的一员而所享受的较高层次的权利,如发财致富权、当官致贵权、成名成家权等。而满足上述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就构成了社会应对个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对社会成员非基本权利的满足就构成了社会应尽的非基本义务。

其次,对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追求,人们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于基本权利的追求,人们普遍追求结果平等,追求一种完全的公平。因为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最低都应该得到做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一分子、一个人所应得到的东西,即应享有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即基本权利。并且对这些基本权利的享有,不应因人而异,而应完全平等。因为每个人做为社会的一员,都参与了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基本贡献。所以,分配给那些目不识丁的老百姓与那些名振环宇的大总统同样多的基本权利,决不是什么恩赐,而是社会必须偿还的债务。潘恩说得好:“社会并未白送给他什么。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143页)所以,基本权利就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股东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因为每个人只要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而成为人类社会的一股东,所以,基本权利又叫做“自然权利”,是人人与生俱来、自然赋予的。所以,对“自然权利”的追求,体现完全平等精神也就是“自然”的。但对非基本权利的追求则不一样。人们在基本权利得到满足后,将会更多地依据贡献或机会平等来分配非基本权利。

第三,不管是基本权利的实现,还是非基本权利的满足,都必须建立在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在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人类只能追求基本权利的满足。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极端低下,人类社会只能以一种完全平等的办法分配食物。中国历史上每次农民起义,农民只所以大都以“均平”作为自己的口号,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已丧失了维持生存等这样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而当时中国的生产力水平,也仅仅是达到满足农民基本权利的程度。所以,对基本权利的满足,也就成了历代中国农民的理想目标。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基本权利将会得到较好的满足,届时,对非基本权利的追求将会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向,这时机会平等将会更多地成为人们追求的公平目标,而体现结果平均的绝对平均主义将会显的无足轻重。

二、小农经济结构与生产力水平并不等同

小农经济结构与生产力水平二者是有一定的联系,因为小农经济结构本身在一定意义上也可属于生产力水平的范畴;但二者又有着根本的区别,我们在分析问题时,绝对不能将二者等同。

首先,二者体现着不同的实质内涵。生产力水平反映的是人们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从实质上看,就是体现了一种生产要素的转换力,即将自然资源转换为满足人的需要的能力。代表生产力水平的最重要标志是生产工具。而小农经济结构则不然,它实质是体现了一种生产要素的配置结构。决定一个国家是小农经济结构还是其它经济结构模式,资源禀赋状况起很大作用,尤其是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关系最为重要。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多余的人口不能得到有效的转移,其最后的落脚点便是土地,而土地资源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要素便显得相对便宜,而土地要素就相对昂贵,根据西方经济学最优要素组合原则,只能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性的经营方式最有效。所以,小农生产方式是在特定资源状况下经济系统自组织的结果,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在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是当时落后生产力水平下具有一定必然性的一种特定生产要素禀赋状况下的要素配置方式。主要原因是:(1)人多地少;(2)交通困难,运输工具不先进;(3)生产出来用于交换的剩余有限;(4)由于交换的不发达,使有关保证交换的制度也不成熟,从而使交换更难以健康发展。

在上述情况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生产要素配置结构。当然有些同志也指出了小农经济结构的落后性,但问题是判定要素配置结构合理性的标准只能依据特定的要素禀赋状况。在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两种要素禀赋情况下,肯定会有不同的要素配置结构选择,而不能用前一种结构的标准去判断后一种结构的优劣,或用后一种结构的标准判断前一种结构的优劣。所以,问题的实质是落后的是生产力水平本身,是生产要素的转换力不发达,而不是小农经济结构即要素的配置结构落后。要改变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提高生产力水平是根本。当然,要素的配置结构也应必须适应生产力水平的改变而改变,否则,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生产力是本质,小农经济是形式;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下,小农经济具有不同的现实表现。

从历史过程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小农经济大体经过了古典小农、宗法小农、商品小农和现代小农等几个发展阶段。

在中国,古典小农的兴盛期大约为战国至东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宗族制度史上的一个“空白时期”(见郭政凯:《家长制的兴衰》手稿),三代宗法已废,中古族权未兴,社会上几乎没有宗族组织。家庭之小而独立,在我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当时的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很高,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古典小农毕竟不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主,古典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从氏族共同体解体中形成的独立生产者——古典小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基础之上,建立在生产力低水平基础之上的。当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附很严重,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受到很大限制。在多方面的能力体系与能力分化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交换关系的发展不能使作为主体的人把自己的某种属性——劳动力变为商品,相反,却使劳动者自身变成了商品,从而造成古典“自由经济”与人的非自由化趋势间的矛盾日益发展,最终使古典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作为古典商品经济基础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独立家庭经济,被包含众多依附者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取代。这样,古典社会便异化为中世纪的宗法社会,而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自由农民也演化为中世纪的宗法依附农民。

宗法小农是小农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宗法小农所属的时间区间大约为公元5世纪到公元16、17世纪;在我国大约为东汉以后至明清时期。宗法式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的依附性上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7页)其次,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与同一等级内部的平均主义,构成这种依附关系之下的分配关系的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这是一种“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只有在共同体解体,独立的个人所有权与“纯粹的私有财产”产生后,这种分配才会被以所有制关系和“一切劳动产品、能力与活动进行私人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5页)为基础的分配所取代。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宗法小农向商品小农演进,这一过程也就是从自然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系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力量的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于是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从而使宗法小农演变为商品小农。

商品小农形态是小农系统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大约产生于17、18世纪;在中国大约产生于明清以后,但真正的开始时间应当是1978年以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大多数都是商品小农形态;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正处在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形态,有的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中国目前仍处在商品性小农阶段,而且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

商品小农的运行基础是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下,契约关系逐渐成熟,竞争规则也日趋平等。同时,小农系统本身也在不断分化和分解。随着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所带来的人的个性的飞跃成长,正是近代文明得以冲破封建樊篱而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灿烂辉煌的工业文化的全部基础!

但是,商品经济虽然为人的自然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所以,商品小农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就是现代小农。现代小农虽然可能仍会具有规模小、家庭经营、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等特征,但现代小农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和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小农。它彻底打破了宗法共同体的桎梏,彻底摆脱了“物的依赖”。现代小农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会是孤立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决不是依附的。总之,现代小农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生产力基础上的小农。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一些特征。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小农的现代化。

第三,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由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总是和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结合在一起,所以,也容易造成人们一种分析上的错觉。因为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如果A + B→C,则A和B都有可能与C有关,所以,必须再进一步分析A和B分别与C的关系。从上述分析过程看,虽然形式上有:落后生产力水平 + 小农经济→平均主义,但从当代一些具有小农经济成份的发达国家的现实看,平均主义并不盛行,即有:先进生产力水平 + 小农经济并不能必然推出平均主义,所以,生产力水平落后才是产生平均主义的深层原因。

三、生产力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最终解释变量,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力是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变量。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财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所以,“一切历史部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页)。一切“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所以,平均主义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意识存在,其深层次根源只能存在于生产力水平之中,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是生产力水平是决定平均主义意识和观念的根本所在。中国历史上平均主义的源远流长,根源在于中国历史上生产力水平长期的不发达和人们只能处在维持基本权利边缘的缘故。所以,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是根除平均主义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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