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反社会行为的实验研究进展

文/范良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刘璐、张新超(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相对于受到广泛讨论的亲社会行为,经济学界对反社会行为的关注明显不足。已有证据表明,反社会行为同样稳健地存在于各类经济环境中,其经济后果不可忽视。有鉴于此,本文简要梳理了近年来实验经济学中有关反社会行为的研究,以图加深人们对这类行为的理解,进而为寻找相应的治理之道提供思路。本文从已有研究对反社会行为的定义和常用实验框架出发,首先介绍反社会行为的分布特征,随后介绍有关其动机及影响因素的研究,最后在介绍一些反社会行为治理研究的基础上,评述已有研究的不足,并对未来可能的研究路径进行展望。

关键词:反社会行为  个体恐怖主义  犯罪  社会偏好  实验研究

近年来,个体恐怖主义事件频发,学校、医院、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成为重灾区,无辜民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受到严重威胁。事实上,这种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广泛地存在于各种社会情境之中,大到杀人放火,虐待婴童耄耋流浪汉,小到恶意毁坏他人财物,制造网络病毒,可以说无处不在。由于这些行为往往是蓄意而为,会极大地削弱社会的道德和制度基础,不仅制造混乱与恐惧,而且造成社会的不信任,并最终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值得人们予以重视。

学理上,这种行为常常被称为反社会行为(anti-social behavior),并受到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学者的广泛关注。就经济学而言,传统上切入这一问题的经典思路当属Becker(1968)开创的新古典犯罪经济学路径。不过这一研究路径仍然是建立在行为人理性自利这一“似真”(“as if”,Friedman,1953)的假设基础之上,常常借助于大规模犯罪数据的分析,这一方面排除了许多处于灰色地带的反社会行为(比如恶意中伤、恶意竞争和暗中破坏),另一方面忽视了个体行为的异质性。近年来,随着实验和行为经济学尤其是社会偏好理论及其实验研究的兴起,经济学家开始意识到,个体行为的动机并非如经济人模型所假定的“理性自利”那么简单。于是,他们开始试图打开偏好这一潘多拉魔盒,借助严格的控制实验方法介入个体决策过程,研究包括亲社会和反社会行为性质在内的个体行为。鉴于国内对个体行为的研究更多集中在亲社会行为上,而反社会行为未得到重视,与其存在的稳健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不相匹配,本文拟对近年来实验经济学中有关反社会行为的研究做一简要梳理,以图加深人们对这类行为的理解,进而为寻找相应的治理之道提供思路。

一、反社会行为的定义及其研究框架

20世纪末以来,鉴于实验室中出现的许多标准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经济学家开始意识到公平、利他、互惠等涉他偏好的重要性,并发展出一系列社会偏好模型(参见Fehr & Schmidt,2003的综述)。在对这些社会偏好展开精致阐述的同时,研究者发现,实验室中还稳健地存在着另一类同样无法为标准模型所解释的现象。比如,公共品博弈中的惩罚有一部分会指向合作者;一些二选一博弈中的个体愿意花费一定的成本以加大与他人的收入差距;第二价格拍卖中真实价值较低的竞价者常常做出过度竞价行为等。这些行为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恶意伤害他人的特征,在文献中被笼统地称为反社会行为。不过由于一开始这些行为常常属于研究者的意外发现,虽然也曾引起一些注意(Oliver,1984;Ostrom et al,1992;Fehr & Gchter,2000),但针对性研究并不多见。直到最近,当研究者意识到这种行为存在的稳健性及其不可忽视的经济后果之后,情况才发生了变化。一些学者开始借用一些比较成熟的实验框架,如二选一框架、公共品博弈、第二价格拍卖等,对这类行为展开针对性的研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当研究者发现已有框架无法捕获意图研究的对象之后,一些新的实验设计也开始出现。

延续社会偏好研究的经典思路,第一个被用于研究反社会行为的框架是有着不同含义的二选一选择或博弈。Frohlish et al(1984)较早把这种设定用于研究反社会行为,他们把反社会行为定义为差异最大化行为,研究了利他、平均主义和差异最大化三种偏好的存在和分布。比如,他们要求实验被试在(8,7)和(7,2)两个选项中做出选择,前一个数字是自己的支付,而后一个数字是另一个被试的支付。如果被试选择的是后一个选项,则意味着这个被试愿意花费一定的成本,实现差异的最大化。结果发现,被试群体中有接近20%的个体会选择差异最大化的选项,只表现出差异最大化偏好的个体比例甚至高于只表现出平均主义倾向的个体比例。这一方法在Charness & Rabin(2002)那里得到系统的发展。他们设计出29个小博弈,用于检验不公平厌恶、社会福利最大化、意图性互惠等模型与实验数据的契合度。他们发现,在可以增加收入差距时,伤害帕累托效率行为的出现频率要比在可以减少收入差距时来得高。不过总体上这种行为并不普遍,相比而言,被试更关注社会福利最大化。

由于这类框架更多关注的是分配过程,而较少涉及经济学更为关注的合作问题,于是一些学者开始应用其他研究框架,尤其是公共品博弈来研究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反社会行为。较早期的一项研究是由Saijo & Nakamura(1995)完成的。他们在一个提供完全收入信息的公共品自愿捐献博弈中研究了行动者的行为模式,发现公布收入信息会导致公共品捐献水平显著下降。更有意思的是,他们还研究了一个合作成为占优战略的公共品博弈,并发现此时观察到的捐献水平与均衡水平之间的差异并不小于搭便车是占优战略时的这种差异。作者认为,这可能是因为有些被试关注的是相对收入水平而非绝对收入水平,并把这种关注相对地位的行为定义为反社会行为。最近,Kümmerli et al(2010)在一个相似的研究中确证了这一结果。他们发现,被试会把其小组成员看成是竞争者而非完全的合作者。

在公共品博弈框架中,得到更精致研究的是体现着多重偏好的惩罚选项。惩罚不仅可以作为改变搭便车者行为的“选择性激励”(Olson,1965)、作为报复的工具(Oliver,1980)、利他规范实施的工具(Fehr & Gchter,2002),还可以作为一种信号发送(Kurzban et al,2007),作为提升自己相对适存度的工具(Rand & Nowak,2011)。诸多学者在对引入惩罚的公共品博弈进行深入研究之后发现,惩罚常常被乱用、滥用。典型的,有相当一部分惩罚会直接指向合作者,并因此被称为反社会惩罚(Herrman et al,2008)。这种惩罚十分稳健,且拥有顽强的生命力,其数量大概占据惩罚行为的20%左右(Cinyabuguma et al,2006;Nikiforakis,2008;Egas & Riedl,2008),主要来自背叛者(Falk et al,2005)或者不愿参与公共品自愿捐献的被试(Rand & Nowak,2011),通常会给合作带来严重伤害。

由于已有研究发现,博弈和个体选择实验中出现的许多异常现象在市场竞争之中均会逐渐消失,于是便有一些学者着手考察反社会行为是否也如此。这一思路引出了另外两个研究反社会行为的框架:一是引入竞争的博弈结构,如寻租博弈与锦标赛博弈;二是在市场制度如第二价格拍卖下展开研究。

在一个寻租博弈(Tullock,1980)中,被试决定投入多少禀赋用于寻租,最终寻租成功的概率取决于其投入占所有寻租人总投入的比例。寻租成功者获得租,而失败者无收获。大多数研究发现,被试投入水平会远超均衡水平(ncüler & Croson,2005;Herrmann & Orzen,2008)。比如,Weimann et al(2000)实施了一个序贯寻租博弈。在该博弈中,子博弈精炼均衡的预测是第一行动者拥有先行者优势:第一行动者可以选择一个足够高的投入水平,使得第二行动者的任何选择均不会给其带来正的收益,从而独占所设定的“租”。然而,实验结果却显示,第一行动者优势并不存在,与此相反,第二行动者占据后发优势。第二行动者甚至倾向于“惩罚”那些投入接近于均衡水平的第一行动者,同时摄取那些投入没有接近均衡水平的第一行动者的租金。而在一个锦标赛(Lazear & Rozen,1981)博弈中,委托人为多个代理人提供一个锦标赛合约,给定工资总额和分布。最高产出的代理人获得高工资,而其他代理人获得低工资。在一般的锦标赛博弈中,代理人在看到合约之后只需选择可带来产出的努力水平,而在一个典型的研究反社会行为的锦标赛博弈中,代理人除了可以选择生产性的努力水平,还可以选择破坏性的努力水平,以降低其他代理人的产出。实验研究表明,许多个体会参与到破坏性活动之中(Harbring & Irlenbusch,2005,2008;Vendegrift & Yavas,2010)。

与此同时,有关拍卖机制的早期研究表明,第二价格拍卖中的过度竞价频率要显著高于其他拍卖机制,尤其是与之有着相同均衡解的英式拍卖(Kagel et al,1987;Kagel & Levin,2009)。直觉上,由于在这个框架下,最终赢得标的物的竞价者需要支付的是第二高的竞价,因此如果存在竞价者为了抬高最终成交价而报出高于自身真实价值的报价,以最小化其竞争对手的利润,这种行为就可定义为恶意的。Cooper & Fang(2008)就设计了这样的一个实验。在他们的实验中,两个竞价者拥有对方真实价值的分布信息,结果发现了显著的过度竞价行为。当竞价者认为自己的真实价值与对手相近时,过度竞价行为幅度要小一些;但是当竞价者认为自己的真实价值低于对手时,过度竞价行为幅度显著变大。在后续一项研究中,Nishimura et al(2011)去除了这种不确定性,令两个竞价者确定知晓彼此的真实价值,同时考虑了第二价格拍卖和英式拍卖两种拍卖机制。结果发现,真实价值更低的竞价者在半数情况下竞价超过真实价值,其频率显著高于真实价值更高的竞价者。与此同时,被试在第二价格拍卖中竞价超过真实价值的频率也高于在英式拍卖中竞价超过真实价值的频率。不过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类似的行为模式会消失。

不过正如Kimbrough & Reiss(2012)所评论的,在这些实验中,由于竞价者仅仅知晓其他竞价者的真实价值,但是却不知道他们的竞价,因此恶意的报价最终仍然面临着一定的成交风险,它也可能是源于决策误差或者期望赢得竞价的心理推动。因此,这些研究还不够“干净”。为此,他们在一个无成本的市场拍卖环境中衡量了恶意报价行为的分布特征。在他们的实验中,被试参加的是一个两阶段第二价格拍卖实验,第一阶段尝试报价,第二阶段在获知第一阶段市场最高竞价之后继续报价,不过第二阶段的报价不得低于第一阶段的报价。其关键的设计在于,那些不想在拍卖过程中完成合约的被试可以在实验结束后从实验者手中以事前知晓的固定价格购入标的物。作者定义那些在第二阶段报价高于第一阶段报价但是低于第一阶段市场最高报价的行为为恶意的行为,结果发现恶意行为的分布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两极分化特征,也即有些被试持续显示出明确的恶意倾向,有些则完全没有恶意。

由于上述框架均或多或少地混淆了多种偏好,不利于探究反社会行为的源泉,于是便有学者开发出了更具针对性的研究框架,典型的比如Zizzo & Oswald(2001)设计的烧钱游戏。在这个实验中,研究者首先借助不均等的初始禀赋设定和一个博彩游戏来构造一个不均等的财富分布状况,而后赋予被试以一定成本减少他人财富的机会。结果发现,将近三分之二的被试愿意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来做这种行为。在后续的一个实验中,Zizzo(2003)对实验设计做了进一步的改进,以策略式博弈仅抽取所有五人中其中一人的决定予以实施,从而剔除了被试可能因为会互相烧钱的预期而做出的烧钱行动。作者发现,仍然有近50%的人选择进入烧钱游戏。Dawes et al(2007)也设计了一个类似的实验,并发现被试愿意减少群体成员的收入,尤其是处于平均水平以上的成员的收入,不管交往历史如何。

……

全文请阅读《经济学动态》2015年第4期。

(责任编辑邮箱:zhouhz@efnchina.com)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