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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银行监管的新模式——评《改进银行监管》

  2008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国内3个影响力最大、会员最多的经济学专业网站:中国经济网(www.ce.cn)、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www.efnchina.com)和人大经济论坛(www.pinggu.org)携手,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以“我读人大社经济学书”为主题的征文活动。本文获优秀奖。

  银行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同时它也是最容易引发系统危机的部门。1929年的大萧条警示人们,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应主动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为公共利益服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增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如何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方面,经济学家和银行家都认为,银行业监管的责任十分重大。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政府出台了大量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制度和协议,经济学家们也对银行业监管问题进行了艰苦的研究和探索。而当今的政策制定者愈来愈重视银行风险资本金的保障作用,极力强调银行的充足资本比例与金额,认为它是保障整个体系安全与稳固的基础。《新巴塞尔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长期供职于著名金融机构的学者大卫•G•梅斯(David G. Mayes)、丽莎•海尔姆(Liisa Halme)和阿诺•柳克西拉(Aarno Liuksila)在传统的银行监管理念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多年的金融实践经验,在《改进银行监管》这本书中诠释了一种银行监管的新模式。梅斯等人所推介的银行监管体制是“更加”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这种监管体制能有效地实现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又能降低监管成本。这种体制功能以健全的市场、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为支柱。梅斯等人认为,公司治理对有效监管的重要之处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增加银行利益相关者的激励。对股东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加强股东对公司经理人的约束机制,解决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得经营者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增强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对银行管理层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使管理层做出谨慎经营的承诺;对监管者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加强监管者的责任。信息披露对有效监管的重要之处在于加强市场纪律的作用取决于提供给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是否充分。只有及时、准确、充分地获得信息,所有者才能履行对经营者的监督职责,存款人才能决定是提走存款还是继续存入资金,投资人才能决定是否购买银行股票,放贷人才能决定是否向银行提供贷款,监管者才能决定是否需要提早采取行动化解系统性风险。但是,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必须以功能健全的市场为基础,因为以激励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框架必须要有发达完善的市场相配合,以保证市场纪律有效地发挥作用。如果没有有效和竞争的市场,以市场为基础的披露也会失去大部分效果。

  将梅斯等人阐述的银行监管的模式视为一种新模式,新就新在该监管体制的理念是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前提下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单方面强调银行资本充足比例,虽然在一定的置信度上降低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但很可能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达不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梅斯等人强调的是“更加”以市场为基础的有效监管体制,即加强市场纪律的作用和增加对银行利益相关者的激励。这种激励拓宽了监管者的范围,使监管的道路更为宽广,不仅仅是政府监管者,所有的股东都参与监管。发达的市场机制、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理论上可以形成一种稳定的相互制衡的动态均衡,这种均衡会使得银行体系远离风险,使得金融体系更加稳定。

  然而,金无足赤,就如形式上完美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是建立在并不现实的假设基础之上一样,梅斯等人的新银行监管模式所依赖的健全的市场、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准确的信息披露等条件在现实经济社会也是很难实现的。首先,健全的市场恐怕永远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市场失灵的现象普遍存在,今后恐怕也不会轻易消失。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设计的趋于完美,然而股东对公司信息的了解程度总低于管理层对公司的了解,而且监督总会存在时滞,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督很难发挥作用。充分的信息披露需要一定的市场环境,如提高会计、审计的可信度,也需要法律强有力的约束。相较之下,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的条件距离新监管模式的要求可能更遥远。

(《改进银行监管》,大卫•G•梅斯、丽莎•海尔姆、阿诺•柳克西拉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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