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冯兴元:《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序言

本书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中国农村民间金融风险与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主要关注民间金融发展、风险与对策。

 

我国各地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由来已久。但是我国近年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并没有真正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政府近年来总体上采取自上而下控制型试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和准正规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但对民间金融的抑制政策总体上没有变化。如果要说变化的话,那首先是政府鼓励发育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把部分民间资本引入正规金融与准正规金融部门。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其次是温州市综合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试验引入了一些民间资本中介、管理、咨询或者运营机构,比如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温州民间资本研究院,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温州市的改革试点有助于把部分民间资本引离民间金融部门,或者便利民间金融的阳光化。

 

我国对民间金融总体上的抑制政策没有变化,这与民间金融在满足农户和农村企业融资需求方面实际发挥的积极作用不相对称。我国在农户融资方面,民间金融的贡献高于正规金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户借贷情况问卷调查分析小组于2007年组织的全国10个省(区)20040户农户调查,2006年借入正规金融信贷的农户数为2092户,仅占全部农户比例的10.4%;借入民间借贷农户数为4764户,占全部农户比例的23.8%。借入民间借贷农户数为借入正规金融信贷农户数的2.3倍(不排除同时借入民间和正规金融信贷)。可见,在上述全部样本户中,我国民间借贷的农户信贷覆盖面要大于正规金融信贷覆盖面。

 

民间金融对农村企业融资的作用也不容低估。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与中央财经大学农村经济研究课题组2007年对680个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农村中小企业最常用的外源融资渠道是民间金融。当被调查企业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时,回答“最常用的融资渠道是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企业占企业有效样本数的43.95%。但是,选择其他答题选项的被调查企业,其选项涉及各种民间金融的合计占了50.52%,超出了上述占比。这里的民间金融包括亲戚朋友借款,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占用客户资金(商业信用),企业或单位间拆借,向典当行借入,民间金融机构(钱庄、基金会等)。这里的民间金融口径未把租赁和商业票据转让或贴现(向银行、信用社贴现的除外,也就是民间票据转让或贴现)包括在内。

 

民间金融的资金规模大得惊人。比如占用客户资金(商业信用)是很重要的民间金融来源。根据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9月底,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到81595亿元。中国规模以下企业这么多,如果包括900多万户私营企业和3984.7万户个体工商户,则更是浩浩荡荡。我国全部应收账款数可以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的两倍估算。也就是说,截至2012年9月底全国企业应收账款数估计达到16多万亿元。9月底个体工商户登记资金1.5万亿元,去年12月底私营企业登记资金大约25万亿元。其中至少一半是动用民间借款注册的。民营企业当中,其他各类企业的登记资金也是在统计上有数的,其中至少一半估计是民间借款。由此可见,我国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的贡献是巨大的。

 

总体上看,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与活动仍然难以满足多层次的和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农村正规、准正规和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发育,促进农村金融创新,改进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维持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这里有必要指出,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秩序的有效组成部分;而且,应该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授能环境,同时要关注、控制和化解农村金融的风险。但是,民间金融很容易触犯现有政府政策法规的“天条”。有必要调查研究如何既促进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满足民众的金融服务需求,又避免民间金融所可能带来的一些不良后果。

 

在现阶段,鉴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局限性很大,民间金融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在长期来看,正规和准正规金融等的发展可以部分自然挤出民间金融,但非正规、正规和准正规金融将长期并存。鉴于这些正规和准正规机构发育远远不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投资和生产,农户消费,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教育扶持投入不足等等,也会使得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求助于民间金融。临时资金短缺更是需要民间金融。可以说,民间金融是天然存在的。很多亲友之间的小额借款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只要农村正规和准正规金融本身没有多元化、竞争不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就需要部分通过民间金融才能得到满足。

 

绝大多数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着较大的建设性作用,而且大多数是基于信任和声誉基础,注重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倚重社会排斥和债务追偿等非正规机制,安全性较高,违约率较低。

 

目前存在多年来形成的对民间金融的歧视态度和认为民间金融属于非法活动的不正确观念,这些态度和观念在许多政府官员、学界和民众中均存在,影响到民间金融的正常运作。误认为民间金融属于“非法活动”,这种观念的产生有着多种多样的原因。这方面官方宣传起到了不良作用。另外,民间金融确实也存在着风险,包括欺诈。但是,正规金融也存在风险,也包括欺诈。

 

民间金融的风险与正规金融别无两样,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营运风险。市场风险又包括政策法规风险、市场价格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民间金融的风险,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奉行责任原则,不同于正规金融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经理人不需要真正为国有资产的亏损负责。

 

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着透明度低、风险难以监测的局限性,绝大多数民间金融活动,尤其是很多已成规模的民间金融形式(如大规模集资)和高息民间金融活动,游离在第三方监督管理的视野之外,无法纳入国家的风险监控和税收征管范围。有些形式的民间金融,如大规模民间集资、大规模的抬会,大规模的日日会等,很容易造成负面的社会后果,有着较大的单个民间金融活动的金融风险隐患,甚至一些地区还偶尔爆发区域性民间金融危机。民间金融危机,往往是区域性、局部性的危机,而不是全国性、全局性的危机。正规金融的危机,则可能演化成一场全国性的、全局性的危机,而且可能扩散到其他国家,造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从总体上看,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压制非常严重,民间金融活动的政策法规风险较大。各类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容易触犯一些政策法规的。根据司法解释,民间金融的放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条规定基本上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民间借贷。此外,涉及民间金融的罪名五花八门,比如包括“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欺诈罪”、“高利转贷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这些罪名已经严重困扰民间金融的正常运作。因此本书对民间金融的政策法规风险进行了特别的关注和分析。

 

本书首先对包括民间金融在内的农村金融发展的基本理论与范式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新的农村金融发展范式,然后归纳和构造了一些农村信贷市场模型和农村信贷风险模型,分析了民间金融的类型、分布及其运作特点,总结了民间金融的优缺点、作用与运作特点。在此基础上,本书分析了民间金融的需求与供给情况,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特征,农户民间金融及其风险的问卷调查结果,企业民间金融运行与风险案例,一些区域性民间金融风险案例。最后,本书归纳和分析了一些主要研究发现,并提出应对民间金融风险的思路与政策。

 

本书的撰写得益于以中国农业大学何广文教授和宁波大学赵丙奇教授为主的众多科研人员与学生的直接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领导和同事的大力支持,以及众多地方政府官员、乡村干部、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配合。在此对上述所有人员特表衷心的感谢。这里还需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创新工程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此书出版方面的支助。

 

全书包括较多数据和大量论证,观点难免有失偏颇。不当之处,请读者谅解并指正。

 

冯兴元

 

2012年12月24日于北京颐源居

 

 

(冯兴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研究员、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