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发展中国家为何抵制法治?

。这种行为典型地体现了自然国家统治联盟的逻辑。譬如,随着不同联盟成员的命运盛衰,统治者也会调整其权利、特权和租金,即在不同成员之间对它们加以再分配。从开放进入的视角来看,这些选择似乎很专断,政策和权利看上去与统治者的选择联系过于紧密,而统治者作出选择似乎不是基于规则而是依据一时的好恶。个人和集团的人格特征和权力特征决定着国家对待他们的行为。这一行为体现的是自然国家统治联盟的逻辑力量,而这与法治是完全对立的。

最后,也许最重要的是,法治涉及动态属性,因为法律的确定性问题关注的不仅仅是今天法律为何物,而且也关注明天它将为何物。在开放进入秩序中,我们把法治的这一特征视为当然,但是那些生活在自然国家的人却无法这么看7。动态问题提出了若干需要关注的方面。首先,从经济或政治的观点看,需要考虑政府的剥夺行为。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不会只关注当下的规则,如产权或税率,而会更关注明天规则怎么变。从今天的规则看有利可图的投资到明天就未必如此,尤其是,如果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运用政策工具来剥夺有价值的投资时更是如此。譬如,加纳的农民担心,按照当前的税率看他们对咖啡树进行长期投资是有利可图的,但是等到咖啡树长成后开始结果时,政府便会提高税率来盘剥他们。

第二,政治的复杂性涉及统治联盟或领导人变更问题:自然国家很少有制度可以约束新的统治联盟及其领导人遵守今天的规则。这一点在威权政体下特别难。正如下一部分要讨论的,该问题与创立一个永续国家的问题紧密相关。

可信承诺概念为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提供了答案。国家难以简单地宣布那些非人格化的规则和权利,因为它们的统治者或那些继位的统治者明天就可以改变这些规则和权利。要建立一个今天和明天都会尊重规则的国家,需要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制度:第一,这些制度必须约束国家以及政治家、法官和官僚尊重规则和权利;第二,它们必须约束社会中所有重要人物都尊重宪法规则。尤其是,任何可以使用暴力或能够推翻当政者的个人,必须有充分的动机克制自己不这么做。同样,那些掌权者也必须有尊重规则的激励,包括尊重反对党的权利,以及如果在一个民主社会,失去大选的掌权者会放弃权力。这些激励与创建永续国家所必需的可信承诺以及法治的动态属性都密切相关。不幸的是,这类可信承诺在大部分自然国家都不存在,通常只出现在那些开始转轨的国家。

四、西方国家历史上法治的出现

法治的出现与自然国家向开放进入秩序的转轨是同时发生的。自然国家只有有限的能力提供法治;它们不但无法对那些提供确定预期的制度和规则作出广泛的可信承诺,也产生不了平等对待最大多数群体公民的非人格化规则。尽管法治要求国家以非人格化方式对待公民,自然国家对待人们的方式却是人格化和差别化的。自然国家还强调权力,而且,伴随着权力结构的变动,不但统治集团内部的成员资格会调整,特权、租金、制度和政策也被会调整。从17世纪英国统治联盟的变化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些调整,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们在不同的小集团之间重新分配权力和租金,即便在一些现代的自然国家也是如此。

自然国家无法维持最大多数群体公民的非人格化权利,确保他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今的自然国家根本约束不了接班的政府当局。一旦自然国家的统治者为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而调整统治集团时,先前约定的权利和改革就会落空。因此,即便自然国家当前的政府制定了合理的改革方案,它也无法约束自己或继任者坚持这些改革。

不过,一旦达到启动条件那些自然国家就会进入转轨过程。所有三个启动条件对法治的出现都至关重要。第一个启动条件是针对精英的法治,其中各种形式的精英特权转变成了精英权利。我们来分析一下早期英国的中世纪历史8。征服者威廉1066年入侵成功后,作为国王马上把各种土地权利分封给了来自诺曼底的追随者。这种权利的分封并没有取代既有的地主,而只是要求这些地主向新来者缴纳贡税和分享租金。在这些受封者死后,土地权利又回到国王手中,他可以把土地权利归还最初持有人的后嗣,当然通常会要求支付一笔款项。不过,国王也可以对土地权利进行再分配。譬如说,假如最初持有人家运衰败(后嗣被认为是懦弱之辈)而有人却兴旺发达了(讨得国王的欢心和应得奖赏),国王可能就把土地授予其他人而不是最初持有人的后代。在这里,自然国家维持统治联盟的要求决定着土地权利的分配,这是一个有利于强者的特权体系而不是一套权利。那个时候的英国还是一个脆弱型自然国家,除了国家就几乎没有其他组织。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关系的稳定化,与国家有关的新制度和组织逐渐成长起来。尽管国王试图保持土地使用权方面的灵活性,那些大领主们却把规则的稳定化视为他们的共同利益。更重要的是,如果权利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那么,社会财富将增长,换言之,包括国王在内的每一个人的状况都将得到改善。的确,经过一个漫长的时期,土地继承方面的权利变得更加有保障了。

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一系列关于土地的广泛的权利上。我们来看看另一个例子,按意愿遗赠财产的权利。尽管在中世纪的英国,后代可以继承土地,然而,法律不允许土地所有人在几个继承人之间灵活地划分土地,或者有条件地遗赠土地。如果达不到条件,土地就将转给其他继承人。同样,社会精英按照意愿遗赠财产的有保障而灵活的权利,其形成也经历了数个世纪。最后,经过很多个世纪,土地权利才慢慢变得有保障起来,随着英国在17世纪成为一个成熟型自然国家并且开始达到启动条件,这一权利才变得相当可靠。

最后一个例子,我们看看出售和交易公司股份的权利是如何出现的。最初,公司股份是作为一种与某个特定公司关联的特权而被创制出来,以便于获取与特定机会有关的租金,如东印度公司或英格兰银行。然而,一旦公司创立起来,其股份持有人便有动力去促成可以交易股份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扩展到让相当大一部分群体来拥有,因为这样做可以提高他们股份的价值。换言之,尽管一开始这些公司作为自然国家的产物是人格化的,然而,它们提供了创立非人格化证券市场的激励,以便提高企业的价值并加大所有者资本的流动性。

所有上述案例都详细说明了精英特权是如何转变为精英权利的。每个案例也涉及国家的转轨,因为它要创立一个执行这些权利的体系,从而达到了为社会精英提供法治的状态。

第二个启动条件,即永续的国家和组织,对法治同样至关重要。不幸的是,研究文献基本上忽略法治的这一关键方面。其中的部分原因是既有的文献未能深入研究如何维系法治这一问题。

简而言之,永续国家的缺失使自然国家未来的执政者可以不尊重遗留下来的规则、法律和制度。自然国家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作出调整,从而违反法治的基本特征。因此,永续性便成为国家坚持法治的一个显而易见的条件。事实上,强调法治的许多重要历史人物曾经详细表述了与这一逻辑相符合的观点。当亚利士多德(Aristotle,1988,第90~91页)在其《政治学》中谴责人治而不是法治时,他似乎也是指前者缺少永续性。同样,约翰·洛克(John Locke,1980 [1690],第17页)在其《政府论(下篇)》中写道:“在政府统治下,人们的自由有固定的规则可以遵守,对社会上每个人都是相同的,由建立在该自由之中的立法机构所制定……而不必受制于其他人变化无常的、不确定的、专断的意愿。”这些观念依赖于法律的确定性,它本身又依赖于国家的永续性。

相比于开放进入秩序的统治者,自然国家的统治者只承认相对更少的可信承诺,他们会设法取消或废止那些让他们感到不快的法律和制度。俄罗斯前总统普京在他的国家就是这么做的,把一个拥有很多独立于国家的组织的成熟型自然国家倒退为初级自然国家,组织要想生存下去就需要与国家形成更密切的关系。许多曾经保持独立的私人组织失去了独立性。同样,许多曾经对前总统叶利钦温和制衡的政治制度,要么消失了,要么大为削弱了,包括俄罗斯杜马、各州州长、新闻媒体,以及公民社会。这些制衡机制的缺失使普京可以搞掉其政治反对派,从而无可置喘地控制俄罗斯,即便在他名义上卸任总统,并让继承人梅德韦杰夫通过选举当选为总统职务后也是如此。正因为这些制度缺乏永续性,因而可以被废除。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在其国家也实现了类似不彻底的转轨,津巴布韦的穆加贝总统也是如此。1930年代,希特勒策划了同样的然而更加灾难性的转轨,把一个成熟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