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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为何抵制法治?

型自然国家——魏玛政府变成了一个初级自然国家——纳粹德国。这些领导者通过取消联盟其他成员(不再需要他们的支持了)的特权而达到巩固其地位的目标,以适应变化中的外部环境,如经济萧条或显著的国家收入增长9。

形成永续性需要建立各种可信承诺,据此统治者和统治联盟愿意尊重既有的制度和权利。可信承诺生成的激励意味着,制度和权利不再依靠当权者个人或统治联盟成员的人格特征。统治者、政治家或执政联盟即使发生变化,国家的制度和公民权利也能继续存在,从而法治的基本元素可以得到维持。

鉴于永续性是法治中最具创新的内容,我对这个概念给予一些说明。首先,我们分析一个永续国家,即先行者中的英国在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中,是如何达到第二个启动条件的。这次革命不是一次废除一个国王而迎来另一个国王的简单政变,而是一次宪政改革,由此,以前四分五裂的英国精英们解决了他们间的许多分歧,他们在那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为了这些分歧而争斗不止(包括1640年代的严酷内战、1649年砍掉国王的脑袋、议会制共和国的建立与失败,以及1660年君主政体的复辟)。分裂的精英们解决纷争的方式是对作为统治联盟首脑的国王权力设置许多限制,而且这些限制是实际有效的。尤其是,议会法律的地位和议会对征税的控制变得神圣不可侵犯,而在前一个世纪,这两个方面都是充满争议的。光荣革命的一个成果就是《革命稳固法》(Revolution Settlement),它宣布任何国王如果忽视议会法律都将冒被废黜的风险(Jone,1972,第318页)。新的共识创造了将国王约束在新规则上的可信承诺。

在精英们联合起来反对王权这一威慑的支持下,《革命稳固法》形成了永续国家的核心内容。议会法律现在不但可以约束在位的作为自然国家统治联盟首脑的国王,更重要的是这一法案同样也约束了未来的国王(Weingast,1997)。

谈判制定《革命稳固法》的议会党人是后向思维的,旨在解决上一个世纪的问题。但是,由于赋予了国家永续性,制度变迁产生了深远的前向效应。

永续效应明显地体现在三个重要实例中。首先看看主权债的发行问题。在光荣革命发生前,主权债代表国王与借款人之间的自然国家的人格化交易。作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是否向贷款人还钱取决于国王的选择。降低利率、拖延还款,或者根本就不还钱,这都由他说了算。因此,国王只能得到有限的借款,因为借款人只会借给他有限的资金。光荣革命以后,新的债券发行属于议会法律范围内的权限。法律上,这意味着要改变债券条款需要议会通过新的法律。如果国王单方面寻求改变债券条款,比如拖延利息的支付,他将违反议会的法律。新的制度安排极大地提高了国王改变债券条款的成本:无视议会法律将可能被废黜。由此,新的制度安排就激励国王要尊重债权人,贷款的偿还变得更加可信了。随着还款可信度的提高,政府可获得借款的数量急剧增加。政府借款在很短的时期内(1689~1697)以大幅增加,从大约占预估GNP的5%提高到大约40%(North和Weingast,1989)。这些借款帮助英国在光荣革命发生时开始的与法国的战争中抵制住了法国,使它未能将被废黜的国王送回到英国(还包括其他事情)。

第二个事例可能对法治极为重要,既独立的司法。这一独立性是当今自然国家最难以达成的制度之一。尽管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宪法中宣布司法独立,但是鲜有做到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在感觉不自在时便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10。事实上,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们长期公然解雇那些约束他们的法官,著名的有首席大法官科克(Coke,1616~1617)和库鲁(Crew,1627)(参见Hirst,1986)。国王个人对政府的日常运行负责,由他向法官支付薪酬。法官们必须迎合国王,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经常运用他们的权力来影响法官的决断。最后,被解雇的威胁迫使法官不得不顺从。光荣革命后法官变得更加独立于国王。1701年,议会通过《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正式赋予法官独立于国王的权力。同样,是国家的永续性保护了法官的独立性。作为统治联盟代表的议会,以制定法律的正式方式承认了法官独立于国王,以此保护法官。国王对法官的干预将违反议会的法律,从而可能被废黜,这样,法官就获得了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过对许多事件的详细研究,有学者(Klermen和Mahoney,2005)以统计证据证明了该法案的重要性。

第三,永续国家的一个重要含义是它能够创立永续组织。这些组织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可以创造的财富。譬如,永续性允许保险公司集中大量风险,从而显著降低了个人和企业的风险。永续性还允许企业集中资本,成为开展长期投资的组织,其存续期限可以超过既有合伙人的生命。由于合伙制企业要求任何合伙人死亡时必须进行重组谈判,它们要从许多投资者那里大规模募集资本将变得困难重重。

更一般地,永续性在一个社会确立长远视野的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众所周知,短视往往导致国家领导人的决策带来糟糕的经济后果(North,1981,第三章;Bates,1983;Olson,1993)。缺乏长远视野极大地阻碍了社会开展长期投资的能力,而长期投资才能带来长期经济增长。简而言之,如果国家不具有永续性,只有短期视野,那么,投资者也不会有长远视野并进行长期投资。永续国家不存在,永续组织也就不可能存在。

因此,形成永续性是法治的一个核心特征。它是建立一个超越个人人格化统治的国家所必需的组成部分。人格化统治之下的自然国家,其制度和政策依赖于统治联盟的人格特征和谁在统治这个国家。形成永续性需要可信承诺来制度化政治和社会机制,这些机制激励政府官员和公民尊重规则,不但是当前政府的官员尊重规则,将来的官员也会如此。对于满足第三部分所论述的法治定义的两个条件而言,这些机制显然是必须的基本要素。

第三个启动条件,即对军队的统一控制,是法治的另一个明显前提。事实上,正如NWW(第五章)所表述的,如果这个条件没有劳固地建立起来,另外两个启动条件也将难以维持。没有对军队的统一控制,那些能调动军队的人就可以攫取他们想要的东西,即便不是任何时候,至少当外部环境对他们有利时可以如此。只要仍有可能发生这类军事干预,法治就无法保持。如果握有暴力的强人能够规避法律,法治必然是不完备的。尽管这个启动条件是三个条件中最重要的一个,我们却知之甚少。

总 结

法治的出现与自然国家向开放进入秩序的转轨密切相关。代表转轨开始的三个启动条件,每一个都是实现法治所必需的。自然国家很难建立和保持能够维持法治的制度,它们不能在非人格化基础上提供社会保障。永续性的缺失意味着它们无法制定长期政策,因此这些国家经常在制度和政策上发生重大转变,无论是在发生了激烈的政变(像1973年智利)或严重的金融危机(像2001年阿根廷和1997年泰国)之后,还是更加迂回的和被拖延的社会转轨后,如当今的俄罗斯、津巴布韦、委内瑞拉、肯尼亚和南非。其中每一个自然国家的转轨都反映了永续性的缺失,只要统治联盟的需求发生变化,为了保持政治稳定(有时,在面对更严重的失序时因为仅仅一点点的政治稳定),国家领导人就可以调整制度、政策、租金和特权。伴随着巨大的政策逆转,这些调整往往成为投资和经济的大浩劫;它们也可能在一夜之间结束自由与民主。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那些旨在促进法治的制度最终成为调整的牺牲品。

五、为什么发达(开放进入)国家支持法治的规则、权利和制度无法被移植到发展中(自然国家)国家

并不是因为自然国家的人们贪婪、恶毒或腐败才导致这些国家的特权和寻租体系。相反,特权和寻租是为了解决暴力问题。授予握有暴力的强势个人或集团以租金,是为了鼓励他们与统治集团的其他成员合作。相比于无序,所有社会成员都从随后的和平中获益了。

假设抱有最良好愿望的改革者,如推动经济改革的经济学家、倡导选举和民主的民主人士、促进法律改革和公民权利具体化的法学家,来到这个世界。这些改革者都认为他们倡议的改革将改善公民的处境。但是他们错了。原因在于,他们的改革药方不过是开放进入社会的制度和政策。为了实施这些项目,改革者寻求把一部分开放进入的制度移植到自然国家,却未能理解为什么自然国家与开放进入秩序之间存在系统性差异,特别是,为什么自然国家成不了开放进入秩序?

这些改革总是归于失败的原因有两点:暴力和永续性的缺失。下面我逐一讨论这些问题。

改革尝试通常未能理解暴力在建构自然国家中的作用

改革尝试几乎总是忽视自然国家的政治和经济体系要解决的暴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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