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从张五常《以本伤人的故事》引起的讨论(续)

作者:lijunhui
 
我再将问题更清楚、综合地陈述一遍吧。

第一点,如果商家意图垄断地放火、贪污、虚假宣传、违反合约,法律要不要管?要!但法律管的是放火、贪污、虚假宣传、违反合约的行为本身,而不是意图垄断。如果商家不是意图垄断,而是为了其它的目的而放火、贪污、虚假宣传、违反合约,法律还是要管的。罗素曾说,人可以因为自私而减价,但不可因为自私而杀人。法律反对的是杀人的行为(除非是出于自卫),而不是自私的动机。如果法律反对的是自私的动机,那么不但减价是违法的,所有行为都是违法的了。同样的道理适用于所谓的反垄断。没有商家可以垄断而不追求垄断的,因为可以垄断觅价而选择受价的话,商家的收入会较低,违反了“自私”(具体到商家是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假设。但在此意图之下采取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民法、刑法对“犯法”行为的清楚界定,我们是不能反的。

第二点,为什么不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因为现行的反垄断法性质模糊不清,对什么算是“犯法”行为没有清楚的界定(远不如普通的民法、刑法)。如“经济解释”所指出的那样,可以清楚界定其成因的垄断只有两类:其一,是天赋资质,如邓丽君的歌声;其二,是政府法例促成的垄断。其中第二类垄断对社会可能是有害的,如政府管制的士牌照之类“禁止市场准入”类的行政垄断,又如对专利权的保护年限可能过长,等等。然而,现行的反垄断法根本就不是反这两类垄断,因为第一类垄断是想反也反不了的,第二类垄断恰恰是政府自己造成的,政府不会自打嘴巴,自己反自己。其余所谓的垄断行为,成因都禁不起学术上的质疑,没有办法界定清楚。既然什么算是“犯法”(即垄断)的行为都说不清楚,反垄断法执行起来就随意得很。举例说,价格定得低,反垄断法可以说是以本伤人;价格定得高,反垄断法可以说是获取垄断暴利。令人无所适从。什么是不高不低的“合理”价格?如果政府或法庭可以准确判断的话,那我们就不需要市场了,只要有一个中央政府来颁布“合理”价格,所有商家依法执行就是了。但这种神话从来没有实现过。所谓“合理”的竞争行为,其荒谬性也是如出一辙。

第三点,EYIU提的超市例子是事实吗?报纸的报道往往只能向我们提供表面信息和片面信息,我们要考虑,但不要轻易就以为这是全部的事实。

首先,我的贴子说我观察到的一些事实显示了一个pattern,即以本伤人(价格制定低于成本)的行为往往出现在有新参与者进入某一领域市场的时候。EYIU说两家超市不是为了新营业的宣传,但他提供的价格比较都是超市价格较高,与我分析的“以本伤人”行为有何矛盾之处?

其次,比较中只列出部分商品的价格,其他商品的价格又怎么样?报纸或向报纸提供有关数据的人难道不会是只提供超市高于街市的商品的价格,低于的就不列出吗?我以前看弗里德曼的儿子大卫.弗里德曼写的“Hidden Order”一书,里面就有一个非常类似的例子:两家超市都声称自己的商品最便宜,问题是他们谁说谎了?答案是谁也没说谎,因为在某些商品方面,这家比那家便宜,但在另一些商品上,那家又比这家便宜。另一方面,超市的商品种类往往较多,比如我需要A和B两种商品,超市两种都有,某一小店只有A,另一小店只有B,我跑两家小店才买齐,我跑一家超市就买齐了,即使小店的标价比超市低,但如果把搜寻成本和交通成本加上去,很可能超市的总成本更低,我就跑超市去了。除非是因为信息不足,作为消费者的我是不会明知超市贵也买超市的。政府要保护小企业,还不如下点功夫降低信息费用,反垄断是牛头不对马嘴。

最后,报纸中详尽报道超市的竞争对手和供应商(也是与超市存在着对立竞争关系的一方)的抱怨,超市的解释却是一笔带过。报道有倾向性并不是问题,报纸是可以选择它自己想要的立场的。但作为研究者,就不能只看单方面的陈述就以为那是事实的全部。最近追看香港无线的电视剧“律政新人王”,非常过瘾(据说很多情节是抄袭一部美国电视剧“法网豪情”,所以情节才如此曲折动人),深有所感。控辩双方利益对立,即使受“法庭上不得作伪证”的游戏规则的约束,不敢公然说谎,但只挑对自己有利,于对方不利的事实来说,也是一个常用的伎俩。作为超市竞争对手的街市和供应商,当然只说超市压价手段之狠。这跟上面所说所列价格比较很可能只列超市高于街市者是同一种手法。我不知道香港零售市场的具体情况是什么,但“经济解释”中对垄断的分析,是基于大量的对类似行为的实证研究而总结得来的理论结论。报导中所说的超市行为,没有一种是书中提到的可以清楚界定其成因的垄断,又如何才能“合理”地反之呢?

不管怎么说,我很佩服EYIU孜孜以求真理的精神。而且,我最近在写“解读经济解释”的第二卷,第二卷除成本理论外,余下的部分其实都与所谓的垄断行为有关。通过这场讨论,我对有关章节的框架的理解也变得更加清晰,这一点是必须归功于EYIU的。


 
作者:lijunhui


以下是引用jzg1973在2003-8-13 11:53:00的发言:
你们吵了半天, 其实就是一个“正常”的标准问题。什么样的市场竞争行为算是“正常”的?严格来说,经济学不论正不正常,只论哪个效率更高。我提供一个思路。从租值耗散的角度看,贪污腐败等行为的“耗散”是很大的,法律的管制,行政的干预,都带来很大的租值耗散。而以本伤人之类,租值耗散近乎于零。
 

 

我不同意以是否有租值消散来定义是否有效率。“无效率”的定义,通俗来说就是有利可图而不图,这显然跟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自私”有严重的冲突,因为自私的人见有利可图一定是要图的。要坚持“自私”的假设,“无效率”之说就不能成立;要“无效率”之说,就与“自私”的假设自相矛盾。二者不能共存,只可择一而从之。没有“无效率”之说,福利经济学荡然无全;没有“自私”的假设,整个经济学荡然无全。选择什么,是你的自由了。

租值消散的成因,是某项资产的产权没有界定给私人,导致其他人蜂涌而去争夺该资产所能带来的收入(租值),直至这些收入消散贻尽为止。但为什么不把产权界定给私人呢?显然是因为在某些约束条件(如资产本身的属性,既得利益或压力团体施加了政治压力等)之下,相对于该项资产的收入而言,界定产权给私人的成本太高,人们在“自私”的约束下不愿意选择成本高于收入的行为,因此不选择把产权界定给私人而宁愿承担租值消散的后果。如果约束条件有变,使界定产权给私人的成本降低到有利可图的程度,人们一定会选择界定私产,避免了租值消散的后果。因此,有租值消散还是没有租值消散,不在于有没有效率,只在于不同的约束条件使界定私产的成本随之高低不同,人们的行为也就随之发生变化。但不管是什么情况之下,只要把所有约束条件都考虑进来,都一定是有效率的。在“自私”假设的约束下,绝不可能出现有利可图而不图的“无效率”情况。

作者:eyiu

 

补充几点.

1. 引起全港报纸全面一至地报导, 是因为香港有一"消费者委员会"的机构的一份最新出的报告, 这机构应该是政府支助的机构吧, 是中立的, 隔一段时间就会出一些产品的测试和比较. 也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例如货不对辨之类. 今次这份报告几年前也做了一次,当中的价格测验是对同一批产品几年前和今次的价格上的比较. 没有记错的话, 比较的产品有好几十种, 第一幅图所列出的价格应是该报告的某一些数据. 当然好事的记者也会到超市和街市比较一下.

2. 如知道香港的事情, 从97到现在香港有极严重的通缩. 如图一所示, 仅过去一年有3.1%通缩, 成本结构在缩减当中, 来货价也没有变, 但超市可以逆市加价.不只是一般现像说超市一定贵於街市, 而是为什麽可以在恶劣的情形下加价? 超市由大财团所"垄断", 其他品牌的超市相继结业(如法国集团"家乐福", 中资的超市, 苹果速销等等), 当中令一些市民有所不满, 可想而知. Anyway, 这点我明白, 与经济的解释没有关系. 但既然资料在手, 我想当中学经济的朋友也可能用得著吧, 了解一下价格. 将来有什麽自由行来香港玩玩也知道大至上价格水平如何. 所以也转了记者的价格比较.

3. 除了价格上, 第三幅图(图形参见http://bbs.efnchina.com/printpage.asp?BoardID=57&id=36119)是说明了"消费者委员会"接了多次投诉, 内容已清楚说明了. 第一幅图右下角也列出超市的其他"罪行", 相信是过去报章根据过去超市的行为而列出的, 但印像中就没有什麽法律上行动. 广告上的骗人价格最平, 实则是加了上去, 威胁供应商同样要对其他竞争者加上去的把戏香港的小政府不理. 同样, 消委会接到的投诉因为商业机密而查不到, 政府也以自由市场的理由不加以理会.

其实我来来去去也只是想点出了因为大财团在市场上有大影响力, 因此可以作出封杀行为, 而这是容易观察和搜证容易的, 也有这件事件作为自己的理据不是凭空想像. 我从来没有说价格战上的安排有任何不妥, 也从来没有从自私上的假说否定过. 但如果封杀行为是世人所不满的共
识(这个我不知道是不是, 坦白说, 我自己其实看不过眼, 因为小本经营而富有创意的行业, 大财团容易学习但可以以非价格手段迫对手退出市场, 久而久之, 谁人会那麽笨会创业, 谁人会有兴趣将手里的 creative idea 在市场上试一下? 想想如 Amazon 等遇上传统的店如 WalMart 等禁止书商向 Amazon 提供书本, 今天可能就没有成功的 Amazon存在...), 当中大财团只以商业机密来说没有这种事情(做了贼成功逃走了都不会自己出来认罪吧). 如果以自私的借口和执行法律的困难都可以是借口的话, 那实行私有产权也是非常困难, 中国为什麽会实行. 捉逃走了的贼也是困难, 为什麽我们要追捕他. 因为追不追捕他同是有效率(贼人只是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 追捕他反而有交易费用! 是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了...不追捕贼人的法例不立因为只看到财富转移是有效率, 但不知这会使抢劫的增加, 就如同商人的奸诈的行为是有效率的, 而不知这会使创意的市场杀死一样.

有少少商榷的是我们只以三本"经济解释"的老伯看经济,但老伯前期的书有没有读过? "中国的前途", "中国的经济革命", "再论中国", 有那一本不是为"改进社会"而增加中国人民的福址著想而写的? 如果只以解释, 那可须倡导中国要实行私有产权? 给中国人民内斗算了, 解释算了, 可须给自己同胞建议私有产权而今天同胞得到安乐茶饭. 共产主义和实行私有产权同样是有效率的! 我原意不是这样比较吧. 如果高斯只以解释为名, 高斯也不会有那份心意向老伯说, 将私有产权的观念带去中国吧. 我不敢说全部想改进的建议是垃圾. 笔竟, 世界永远有改进的空间, 虽然建议的力量可能微不足度. 而自己喜爱的除了经济解释外, 更喜爱那三本"中国"的书. 因为那三本书写得同样精彩, 但多了一份心意.

至於网友们说我将资料放出来而多谢我, 归功於什麽的,那是太客气了. 那只是我有私心的想了解个明白竞争行为是怎样的一回事. 这资料放出来对你们有好处只是"界外效益"吧了. 实则上香港有版权法例, 我这样转人家的文章和资料过来已算是不合法了. 转上来心里是不安的.这个版权法例可立(但执行上困难), 为什麽伤害对手的却不能立. 你在足球场上推人家也范规, 也往往审判上容易有错, 但有错无错不重要, 是公平的问题, 也是约束过份的行为. 何以商业关符一国兴衰的游戏没有约束的行动...


加入讨论请到http://bbs.efnchina.com/printpage.asp?BoardID=57&id=36119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